關于《長治市居住區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

建設管理指南(試行)》的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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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背景

隨著電動汽車的普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成為保障電動汽車使用的關鍵。國務院辦公廳、國家發改委及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等相繼出臺相關文件,對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提出指導意見和規劃要求。為加快推進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構建我市高質量充電基礎設施體系,全面提升居住區充電設施建設水平,長治市能源局會同長治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長治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長治市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長治市人民政府國防動員辦公室、長治市消防救援支隊以及國網長治供電公司印發了《長治市居住區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管理指南(試行)》(以下簡稱《指南》)。

二、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貫徹新發展理念,落實各級政府主體責任,構建“慢充為主、快充為輔、安全智能、經濟便捷、開放共享”的居民區充電網絡。其目標是到2025年底,實現充電樁全市城鎮居住區100%全覆蓋,并從2024年起,各縣區每年至少完成1個居住小區充電設施“統建統服試點示范項目”。

三、重點任務

(一)落實建設管理標準

《指南》要求嚴格執行國家、行業及地方相關標準,如《電動汽車分散充電基礎設施工程技術標準》《民用建筑電氣設計標準》《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技術標準》《在役充電樁安全管理規范》等,全面規范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管理工作。

(二)落實新建居住區配建要求

新建居住區建設單位需確保固定車位100%建設充電基礎設施或預留安裝條件,其中建成投入使用的充電基礎設施比例不低于15%。預留安裝條件包括合理配置變壓器容量,將相關設施一次性建設到位,線纜通道應建設至每一車位。新建的個人自用充電樁及直接配建的充電基礎設施應具備有序充電功能,接受電網調控。建設單位在方案設計及施工圖設計時,應落實配建停車位預留充電設施建設安裝條件,將充電基礎設施與建設項目同步設計、建設、驗收、交付。規劃、建設、審批等部門及供電企業需在相應環節依法監督、嚴格執行審批規定,并對新建住宅項目正式用電設計文件進行審核,確保充電設施100%預留及15%配建。

(三)推進既有居住區設施建設

優化設施建設支持政策和管理程序,建立“一站式”協調推動和投訴處理機制,由居(村)委會牽頭,供電、物業服務企業等單位參與勘察會商判定安裝條件。車位位于人防工程的需符合相關法規政策和人防主管部門要求。支持充電基礎設施運營企業按“統建統服”模式建設公用充電設施,原則上同一小區只允許一家運營企業經營。居民自用及地下車庫公用充電基礎設施供電電源應采用單相、交流220V電壓,額定電流不大于32A,自用樁以7kW交流樁或隨車樁為主,公用樁以交流樁和小功率直流樁為主,具備有序充電功能。針對既有居住區電力容量不足問題,產權屬于供電企業的由供電企業提出解決方案并升級改造;產權屬于開發企業或小區業主的,由產權所有者研究提出解決方案并負責升級改造。

(四)規范建設申報流程

電動汽車用戶提出充電基礎設施安裝申請,需到所在居住區居(村)委會填寫申請書并提交安全承諾書。居(村)委會收到申請后,應在7個工作日內辦理,符合安裝條件的在申請書上蓋章,不符合的書面說明理由。申請人取得同意安裝申請書后,向供電企業提出用電報裝申請,并按照自用樁或公用樁類別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五)有效提高報裝水平

供電企業應提供用電業務辦理告知書和相關材料樣張模板,收到用電報裝申請后,應在1個工作日內受理,與申請人約定現場勘察時間,提出供電方案,具備直接裝表條件的2個工作日內完成裝表接電,不具備直接裝表條件的在配套電網工程完工驗收合格后完成裝表接電。申請人可自主委托具備資質的企業或人員安裝充電基礎設施,施工應滿足相關規范要求。充電基礎設施工程實施完畢后,需進行驗收并試充電確認。居住區公用充電基礎設施安裝參照上述流程,在居委會(村委)指導下由運營企業或物業申請,鼓勵落實屬地項目備案管理制度,全面接入省、市兩級政府監管服務平臺。對6個月以上不用電的“僵尸柱”,供電企業應按相關規定進行銷戶處理,產權所有人需再用電時,應重新申請新裝用電。充電基礎設施拆除或遷移時,所有權人應向供電企業申請用電銷戶,并承擔恢復原狀責任。

(六)嚴格規范物業企業服務行為

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收取入網費、報裝費、增容費、涉電安全費等費用,對“合表”居住小區不得收取無實質服務內容的費用。如需收取與充電設施建設管理相關費用,應遵守國家、省有關價格法律、法規、規章和文件要求,實行明碼標價,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服務標準、收費項目、計費方式、收費依據和標準等事項,主動接受相關部門監督和檢查。

(七)嚴格安全管理責任

各縣區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居(村)委會要將充電基礎設施納入居住區消防安全管理責任體系,加大監管力度。發現安全隱患的,應按照產權歸屬,及時通知運營單位或使用人,明確整改要求,責令限時整改。物業服務企業應認真履行物業管理責任義務,日常巡檢中發現安全隱患要及時提醒所有權人履行安全管理責任。充電基礎設施所有人及使用人是第一責任人,應定期維護保養充電基礎設施,及時消除安全隱患,因車輛、充電基礎設施使用或其他情況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各縣區人民政府承擔充電基礎設施進居住區工作的屬地主體責任,落實基層管理機構責任,建立“一站式”協調推動和投訴處理機制,強化網格化管理和服務,做好對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二)明確責任分工

市、縣區能源、住建、自然資源、審批、供電等部門(單位)按照職責分工,緊密協同做好居住區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管理指導和推進工作。

(三)加強宣傳引導

各相關單位要加大宣傳力度,促進社會各方關心、支持、參與居住區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營造良好的社會輿論氛圍,形成強大合力,促進居住區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健康發展。

五、適用范圍與試行期限

本指南適用于長治市區域內居住區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管理,自文件印發之日起執行,試行期2年。已印發文件中與本指南內容沖突的,以本指南為準。

六、附件內容

附件包括居住區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安裝申請書(自用樁、公用樁)、安全承諾書以及有關說明。申請書明確了申請人或申請單位的基本信息、建設地址、車位情況、充電樁類型及數量等內容,并要求居(村)委會簽署意見并蓋章。安全承諾書由承諾人填寫個人信息、車輛、車位及充電樁情況,承諾作為安全責任第一責任人,保障安裝后使用安全及明確安全責任。有關說明對自用充電樁、公用充電樁、新建居住區電力配置容量計算公式以及新建居住區和既有居住區的范圍進行了詳細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