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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號 000014349/2026-02534 主題分類 其他 \ 其他
發文機關 長治市人民政府 發文字號 長政規〔2026〕1號
成文日期 2026年01月15日 發布日期 2026年01月26日
索 引 號 000014349/2026-02534 主題分類 其他 \ 其他
發文機關 長治市人民政府 發文字號 長政規〔2026〕1號
成文日期 2026年01月15日 發布日期 2026年01月26日
長治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長治市數據工作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長治高新區、經開區管委會,市直各單位:

《長治市數據工作辦法(試行)》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長治市人民政府? ? ? ? ? ? ? ??

2026年1月15日 ????? ??        

(此件公開發布)


長治市數據工作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構建全市數據工作基礎制度體系,加強數據工作規范指導,統籌推進數據資源開發利用,加速數據要素市場化配置、價值化循環,推動長治市全域數字化轉型和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政務數據共享條例》《山西省數據工作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數據資源管理、流通交易、產業發展、場景應用、安全治理等活動及相關建設,適用本辦法。

全市范圍內公共數據、企業數據、個人數據、衍生數據等全生命周期管理均應納入數據工作范疇。

第三條 ?數據工作遵循依法合規、創新引領,各司其職、推動釋能,促進發展、確保安全的基本原則。

第四條 ?本辦法旨在加強對數據工作規范指導,明確工作范疇,厘清權責界限,加快推動數據資源開發利用、數據要素價值釋放,形成全市數據工作依法合規、高效運行的良好態勢。

第二章??數據資源

第五條 ?數據采集應當落實合法、正當、必要的基本要求,推動實現數據資源化和價值化,公共數據應當按規定做好匯聚歸集。

(一)公共數據嚴格依據法定權限、范圍、標準進行采集,能夠通過共享方式獲取的,不得重復、多頭采集。財政資金保障運行的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因履行法定職責、提供公共服務需要,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采購公共數據以外的數據,可以共享的不得重復購買,所購數據應當明確權屬權益,納入本機構公共數據資源目錄,作為數據資產的需列入資產負債表。

(二)引導企業等經營主體加快自身產生數據的采集、沉淀,鼓勵企業建設數據倉、開展數據匯聚和資源體系建設。

(三)個人數據采集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堅持最小必要原則,鼓勵個人匯聚其來源于多個途徑的個人信息相關數據。

(四)鼓勵各類主體通過依法合規途徑生成衍生數據,在明確權屬的前提下,做好數據的匯聚、存儲。

第六條 ?加強數據質量管理,推動公共數據“一數一源、多源校核”,加快數據格式、接口等標準化建設,推動公共數據高質量治理,鼓勵數據持有者依法合規開展數據治理。

第七條 ?構建市級一體化數據資源管理體系和多部門協同共建機制,完善公共數據資源建設及管理相關機制,引導各類主體對依法持有的數據進行標準化、規范化管理,實現數據資源化、管理體系化。

第八條 ?依法開展全市數據資源調查統計工作,相關部門、企業應當積極配合,并依法提供相關信息。

第九條 ?公共數據資源登記依托省級登記平臺組織開展,推動“應登盡登”,構建全市“一本賬”。

(一)推動目錄標準化建設,完善管理制度、健全質量體系。設立或指定事業單位作為登記機構,開展全市公共數據資源登記工作。納入分行業授權的公共數據資源,可由行業主管部門組織開展登記或委托其他機構代理登記。

(二)省級駐長機構及企業的公共數據資源應當按照屬地原則進行登記,垂直管理、條塊管理單位應當推動公共數據按屬地按需回流,相關主體本地采集或產生的具有利用價值的數據集合應當在本市登記。

(三)各縣區原則上不單獨設立登記機構,確需設立的,需報市數據管理部門同意,并按程序逐級備案。

第十條 ?加強全市政務數據管理,落實分類分級管理要求,加強全生命周期監管。定期開展數據普查,掌握底數,規范政務數據采集、存儲、治理和共享等行為。

第十一條 ?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或合法獲取、持有的數據,是企業發展的重要資源。

鼓勵企業成立數據資源管理機構,提高數據治理能力,創新數據管理機制,開展數據資源建設及開發利用試點。

第十二條 ?個人數據資源建設和管理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省市相關規定,依法保護個人隱私及權益。數據處理者應當按照個人授權范圍依法依規采集、持有、托管和使用個人數據。

第十三條 ?各類主體可以通過合法、正當的方式收集非公共數據,其開發利用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不得危害國家、公共安全,不得侵犯其他組織、個人合法權益,不得泄露個人隱私。

各類主體對所獲取信息不得過度處理,不得泄露或篡改原始數據,未經被采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相關數據,經過處理無法識別特定自然人、指向特定組織且不能復原的除外。

第十四條 ?支持國家、省級基礎信息、行業主題、應用專題等數據資源庫建設,市、縣級基礎信息庫、行業主題數據資源庫落實統建要求,非必要不建設。

第十五條 ?科學布局市級公共數據資源存儲、治理、開發等平臺建設。鼓勵企業結合數智化轉型搭建或嵌入數據采集、存儲、治理、開發等平臺或模塊。

第三章 ?數據流通

第十六條 ?深化數據要素市場化配置改革,完善數據要素合規流通、高效配置保障機制,加強全鏈條規范化指導和監管,逐步構建全市權責清晰、運行高效、生態活躍、安全有序的數據要素市場化配置體系。

第十七條 ?統籌建設全市數據流通利用基礎設施,實現與省級、區域數據流通體系聯接。鼓勵相關領域核心技術、關鍵設備科技攻關和創新平臺搭建,加快市級數據流通利用體系建設。

(一)加強骨干網、城域網、接入網建設,推進新一代信息通信網絡布局建設,加快工業互聯網普及應用。

(二)統籌算力基礎設施及市級算網建設,推動算力中心綠色低碳發展,鼓勵各類主體開發新模型、新算法。

(三)加快功能性平臺及節點的布局建設,推動市域各數據平臺、信息節點與市級數字底座互聯互通。

(四)有序推進城市可信數據空間構建,推動行業可信數據空間試點工作,鼓勵企業可信數據空間建設,積極探索個人可信數據空間應用范式。

第十八條 ?完善政務數據共享機制,持續優化共享交換平臺功能,發揮城市數字底座作用,推動市域政務信息化平臺互聯互通,以高質量共享推動高水平協同,提升政府數字化履職能力。

(一)政務數據共享遵循統籌協調、標準統一、依法共享、合理使用、安全可控的原則,以共享為常態、不共享為例外,依托全國一體化政務大數據體系推進跨地域、跨層級高效共享,加快國家、省市政務數據向基層回流。

(二)政務數據需求部門應當基于依法履行職責需要,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并履行數據安全保護義務,明確使用依據、使用場景、使用范圍、共享方式、使用時限等,不得超出使用范圍、共享目的,不得擅自提供給第三方。政務數據提供部門不得泛化安全要求,無正當理由不得限制政務數據共享,不得終止或者變更已提供的共享服務,確需終止或者變更服務的,應當與政務數據需求部門協商,并報同級政務數據共享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建立公共數據開放需求受理機制,基于依法依規、安全可控、動態管理、普惠易用,優先開放與民生緊密相關、社會需求迫切的數據,逐步推動規模化合規開放,鼓勵市場主體基于開放數據進行治理開發。

第二十條 ?建立市級公共數據授權運營協同共建機制,完善相關辦法、制度,結合本市實際確定授權運營模式,優先在醫療、能源、文旅等重點領域開展試點,推動實現公共數據授權運營規模化開展。

公共數據授權運營需納入“三重一大”決策機制,并依法接受社會監督。納入授權運營的公共數據資源應當按規定進行登記,鼓勵對利用被授權的公共數據資源加工形成的數據產品和服務進行登記。

第二十一條 ?公共數據運營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根據規定場景決定收取或免費。全市公共數據授權運營遵照省級核定的最高準許收入要求,完善價格管理體系,指導相關主體合理制定上限收費標準。

第二十二條 ?建立企業數據權益形成和保護機制,指導完善收益分配模式,鼓勵企業加快數據開發利用。

(一)充分發揮企業主體作用,鼓勵探索創新授權模式,引導互聯網平臺企業創新數據運營模式,更好服務各類經營主體。

(二)鼓勵有條件的企業協同上下游共建企業可信數據空間,促進與中小微企業數據雙向公平授權,共享共用。

(三)鼓勵相關企業提供普惠性數據產品和技術工具,助力中小微企業創新發展。

第二十三條 ?加強對個人數據開發利用的有效監管,完善個人權益保障機制,鼓勵數據處理者在合法、合規、合理的基礎上創新權益保障、利益分配模式。鼓勵開展個人數據攜帶權益協議化實踐探索。

第二十四條 ?依法保護各類主體享有的數據持有、使用、經營等相關權益,落實數據產權結構性分置運行機制要求,建立完善數據確權工作保障體系。

(一)各類主體對通過合法途徑收集、獲取的數據,依法享有持有權益,并可依法或依合約對所持有數據享有使用、經營權益。主體間可通過產權交易、授權運營等途徑合法獲得相關數據的持有、使用、經營等權益。鼓勵相關方在遵循勞動投入、保障原始權益基礎上,通過數據知識產權登記明確衍生數據權屬。

(二)數據處理者受委托處理數據的,對其原始數據、過程數據、結果數據等,均不享有數據持有、使用、經營權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三)鼓勵各類主體按照相關規定進行數據產權或知識產權登記,鼓勵開發主體依法對所持產品和服務進行數據知識產權登記。

第二十五條 ?健全數據資產管理體系,聚焦數據資產合規化、標準化、增值化開展評估計價、資產入表等工作。

第二十六條 ?完善數據流通交易的安全治理、合規監管等制度措施,建立部門協同聯動機制,依法加強對數據流通各環節、數據交易主體及其市場行為的有效監管。

第二十七條 ?加強對數據交易行為的規范和指導,培育壯大場內交易、規范引導場外交易,建立合規高效的數據交易體系。

公共數據資源及其產品和服務,應當通過依法設立的數據交易場所進行交易,國家、省市規定禁止交易的,需嚴格遵照落實并加強監管。

第二十八條 ?跨境數據交易應當嚴格落實國家關于出境數據安全評估和重要數據識別、申報的規定,并強化對交易行為的事前、事中、事后全鏈條監管。國家、省市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出境的數據,嚴禁進行跨境流通交易。

第二十九條 ?依法保障數據開發利用各參與方的收益、資產等權益,遵循“誰投入、誰貢獻、誰收益”原則,推動分配模式創新,鼓勵依據市場效率進行初次分配和實施靈活再分配,鼓勵通過多元收益共享方式兼顧不同環節主體的利益。

第三十條 ?圍繞供需撮合、爭議解決、主體培育、規模化流通等完善相關機制,引導企業主體參與流通各環節建設,逐步構建公平開放、活躍有序、多元繁榮、誠實守信的市場生態。

第四章 ?數據產業

第三十一條 ?推動數據產業高質量發展,結合國家發展戰略、省級總體布局和本市實際,進行科學規劃,優化頂層設計、推動協同發展,提升數據產業生態塑造能力,逐步配套完善政策制度,構建“全市一盤棋、一縣一特色”產業發展格局。

第三十二條 ?加大多元優秀數商招引力度,培育數據資源企業、做強數據技術企業、扶持數據服務企業、做優數據應用企業、發展數據安全企業、壯大數據基礎設施企業。

(一)鼓勵經營主體、自然人發起設立或者參與組建數據企業,引導有條件的企業通過拓展、整合數據業務創設數據企業,推動開展省級數據要素型企業認定,加快專業化發展。

(二)鼓勵通過招商引資、項目合作等方式引進優秀數據企業,支持行業主管部門引進行業型數據服務提供商。

(三)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投資數據產業,為數據企業用數、用云、用能、用地、用人等提供便利政策。

第三十三條 ?謀劃儲備數據產業項目,圍繞政策支持方向和本市需求,推動一批補短板、強基礎、利長遠的重點項目落地。

(一)鼓勵企業主體圍繞數據要素價值鏈條謀劃相關項目,加快數據產業公共服務、綜合賦能等平臺搭建。

(二)堅持需求導向、集約統籌,避免重復投資造成資源浪費,其中算力基礎設施項目應當遵守國家、省級相關政策,鼓勵符合條件的企業基于市場需求建設算力項目。

第三十四條 ?推進數據產業集群式發展,支持有條件的縣區立足自身實際建設數據產業集聚區,加強統籌規劃、分類指導,推動產業協同互補、特色發展。

加快高水平數據產業集聚區建設,積極爭創國家、省級試點示范,推動數據標注產業基地化發展,引導數據、資金、技術、人才等要素資源匯聚。

第三十五條 ?破除數據流通行業“壁壘”、消除數據“孤島”,以公共數據授權運營為突破口,解決數據“供得出”問題,提升規模化供給能力。

推動產業與數據“雙向”賦能,加速數據沉淀和企業數據要素流通、重組、融合創新,引導構建行業多元化數據集合,打造高價值產業數據“資源池”。

第三十六條 ?鼓勵開展技術、模式創新,推進數據產業技術創新載體、共性基礎技術供給體系和政策保障體系建設,推動數字技術與數據產業融合發展。

(一)推動數據企業聯合上下游企業、科研機構和高校等建立創新聯合體,優化協作機制,加快科技成果轉化和應用落地。

(二)鼓勵數據領域開源生態建設,推動數據技術開源平臺和社區發展,引導企業深度參與相關建設及運營。

第三十七條 ?構建數據產業發展的服務生態,培育和發展數據經紀、合規認證、安全審計、數據公證、數據保險、數據托管、資產評估、爭議仲裁、風險評估、人才培訓等服務提供機構,提升數據流通和交易全流程服務能力。推動數據產業“鏈式”發展,構建大中小微企業合作融通、產業鏈協同創新的發展新生態。

第五章 ?數據應用

第三十八條 ?統籌推進數字長治建設,聚焦數字政府、數字經濟、數字社會等重點領域加快數智化轉型。推動智慧城市建設,圍繞應用場景建設,定期發布需求清單和建設指引。

深化“數據要素×”“人工智能+”行動,開展方案、案例征集評選等活動,鼓勵各類主體進行場景拓展、應用創新。

第三十九條 ?強化“產學研用”合作,引導各類主體依法合規進行數據開發,探索采取“揭榜掛帥”等方式開展研究攻關,強化需求牽引,加快基于應用場景的數據開發利用。

第四十條 ?引導企業加快向數據驅動的經營模式轉變,鼓勵企業拓展數據應用場景、加強自身數據開發利用,基于研發、生產、銷售、服務等關鍵環節購買使用數據。

鼓勵產業鏈上下游企業數據協同共享、場景共建,引導企業開放數據資源、創新應用模式。鼓勵中小企業結合數智化轉型發布數據應用場景需求。

第四十一條 ?統籌布局人工智能發展,解決重點應用、產業化等問題,加快推進“AI+應用場景”創新和人工智能大模型本地部署、行業垂直部署,鼓勵市場主體基于人工智能模型開發、訓練提出數據需求。

推動行業高質量數據集、語料庫建設,鼓勵企業“AI+標注”等技術手段創新。

第四十二條 ?深化工業領域“數乘智改”行動,拓展能源、工業制造等重點產業數據應用場景,加快數據在工業領域應用賦能。

(一)加快企業數智化改造,推動工業互聯網、能源互聯網建設,提高數字化滲透率和關鍵指標指數。

(二)建設與企業生產流程、工藝等迭代優化相匹配的特色數據集,為工業領域發展提供高質量數據支撐。

第四十三條 ?統籌推進農業數字化建設,加快數字技術推廣應用,圍繞農業生產、加工、銷售等拓展數據應用場景。

(一)推動數字種業、智慧農場、數字化綜合服務平臺等建設,完善農業信息監測預警、發布機制,推廣智能農機、智能控制、精準種植養殖等技術。

(二)提升農產品加工、包裝、冷鏈、倉儲、配送等環節的數字化水平。

第四十四條 ?加快服務業數智化轉型,統籌推進智慧交通、智慧物流、智慧文旅等重點領域數字應用場景建設,引導和推動鄉村e鎮發展,推動數字技術、人工智能與生產性服務業、生活性服務業深度融合。

第四十五條 ?統籌推動數字化科研創新平臺建設,鼓勵針對科研領域的人工智能模型開發,引導院所、科研機構、企業等應用大數據、人工智能技術進行創新研發,提升數據在優化實驗設計和流程、推動跨學科研究、降低研發成本等方面的作用。

第四十六條 ?協同推進公共服務和社會治理數智化,推動數據賦能公共服務方式、社會運行模式創新,驅動治理方式變革。鼓勵各類主體參與相關應用場景開發,基于多場景融合、公平普惠進行技術創新、開發數據產品和服務。

第四十七條 ?基于政務應用場景推動公共數據規模化、全域高效流通,落實“一網通辦”“一網統管”,推動“高效辦成一件事”“免申即享”全場景落地,持續提升一體化政務服務能力。

第四十八條 ?建立完善政府各部門協同運行機制,圍繞提高政府數字化履職能力,整合現有政務信息化系統及其功能,推動系統、平臺集約化建設,以數據為驅動,構建支撐有力、協調順暢、集約高效的一體化政府協同運行體系。

第六章 ?數據安全

第四十九條 ?遵循“安全與發展并重,以安全保發展、以發展促安全”的核心思想,落實政府監管、權責一致、分類分級、協同治理、防治結合等基本原則,保障數據全生命周期、全流通環節安全,防止數據被非法獲取、篡改、泄露、損毀或非法使用、不當利用。

第五十條 ?數據安全管理落實分類分級要求,結合流通安全治理確定責任主體。

(一)公共數據嚴格實行分類分級管理,各部門按照“誰主管、誰提供”“誰經手、誰使用”確定數據流通階段安全、監管的責任主體,各主體對流通數據安全負有直接責任。

(二)非公共數據安全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嚴格落實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省市數據安全規定,并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監管。

第五十一條 ?各類主體應當認真履行數據活動中的安全工作職責,完善數據安全保障、監管、評估、審計等相關制度機制,健全技術防護、容災備份、監測預警、應急處置等數據安全措施及機制,加強體系建設,保障重要數據基礎設施安全,屬于關鍵信息基礎設施范圍的,嚴格落實應急保護規定及相關要求。

第五十二條 ?數據安全責任主體,應當制定本單位數據安全、網絡安全應急預案,定期開展安全風險評估和應急演練。發生安全事件時,第一時間依法依規啟動應急預案、應對處置,并按照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五十三條 ?鼓勵加強安全技術攻關和安全產品研發,鼓勵聯邦學習、隱私計算、區塊鏈等數據安全技術應用,深化數據安全領域“人工智能+”行動。

個人數據的處理應當采取加密、去標識化、授權訪問等相應安全技術措施,加強隱私保護。

第五十四條 ?數據跨境流動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省市相關規定,并自覺接受安全評估及監管。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五條 ?完善市級數據工作協調運行機制,推動數據工作高效協同發展。建立免責容錯機制,對數據工作中的探索、創新,給予一定的容錯糾錯空間。健全糾紛處置等相關機制,維護各類主體合法權益,為數據流通交易提供支撐。

第五十六條 ?加強數據標準體系建設,應用普及國家、省級數據標準及行業標準,推動強制性標準嚴格貫標,為數據工作標準化、規范化發展提供保證。

鼓勵行業協會、企業等牽頭或參與國家、地方、行業、團體數據相關標準的制定。

第五十七條 ?建立市級政務信息化專家庫和數字經濟領域項目專家庫,完善管理制度,協調爭取省級專家庫對本級政務信息化、數字經濟領域項目建設的業務指導和支持。完善政務信息化項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和數字經濟領域項目“四庫”建設。

第五十八條 ?鼓勵相關院校開設數據產業、數字經濟等相關課程,探索與企業聯合辦學,推動產教融合發展。

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依法開辦數字人才培訓機構,持續加大在人才引育、技術創新等方面的投入。

第五十九條 ?完善數據技術、產業發展、成果轉化的激勵性、保障性政策,引導政府、科研院所、企業加強協同攻關,加大對數據產業發展政策供給力度,加快數據產業鏈、集聚區建設,推動產業鏈協同創新發展。

第六十條 ?市人民政府統籌安排市級財政專項資金及配套資金,保障數字經濟領域重大項目、數據產業集群發展、社會民生典型應用場景、數據產業生態構建、數據管理體系建設、企業培育和人才引進等。

鼓勵開發數字經濟專屬金融產品,解決中小微企業、初創企業“融資難”等問題,創新金融產品及服務,推動數據金融化,探索數據資產、知識產權、算法專利等新型資產質押融資新模式。

探索由政府引導資金、國有資本和社會資本聯合設立數據產業基金,推動產業高質量發展。

第六十一條 ?政府部門設立首席數據官并完善相關制度,鼓勵企業設立首席數據官,推動探索開展試點建設。

第六十二條??鼓勵組織參加或承辦國家、省級數據產業領域的展覽、賽事、論壇等活動,搭建跨區域交流合作平臺。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三條 ?各縣區和市直各部門可分類制定相關措施及監管規則,預留充足發展空間,不得搞簡單化的“一刀切”式監管或者不予監管。

第六十四條 ?市數據管理部門負責本辦法的解釋,市級數據工作細分領域相關制度規定將結合工作需要另行制定。

第六十五條 ?本市之前所頒布政策法規中,數據工作相關條款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試行階段,國家、省級出臺相關規定與本辦法有沖突的,按照國家、省級最新規定執行,市數據管理部門將適時出臺補充辦法或對本辦法進行修正。

第六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試行期兩年。



附件:1.部分用語釋義

? ? ? ? ? ? 2.數據工作職責




附件1


部分用語釋義

1.數據工作,是對數據生命全周期、價值全鏈條、流通全環節開展的各類管理、開發、利用及安全保障等活動的總稱。其行為主體是指法律意義上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本辦法中統稱“各類主體”。

2.數據管理部門,是指各級政府統籌行政區域內數據領域工作并依法履行數據管理職責的職能部門。市數據局加掛政務信息管理局牌子,在本辦法中統稱“市數據管理部門”。

3.政務數據,是指政府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收集和產生的各類數據,但不包括國家秘密、工作秘密的數據,其中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依法履行公共事務職能過程中收集和產生的各類數據為政務數據,開展市場經營等行為收集和產生的數據不屬于政務數據。

4.數據處理者,是指自主決定或受委托進行數據處理活動的組織或個人。

5.衍生數據,是指數據處理者對其享有使用權的數據,在保護各方合法權益前提下,通過利用專業知識加工、建模分析、關鍵信息提取等方式實現數據內容、形式、結構等實質改變,從而顯著提升數據價值,形成的數據。

6.個人數據攜帶權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一項個人信息權利,即個人可請求數據處理者將其個人信息以結構化、常用、機器可讀等格式轉移至本人指定的其他數據處理者。

7.其他用語參照國家、省級有關文件的規范性釋義。




附件2


數據工作職責

1.政府職責。市人民政府加強對全市數據工作的組織領導,抓好集中統籌、任務督導,完善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解決重大問題、決定重大事項,持續推動全市數據工作高質量發展。各縣區人民政府應當認真落實全市數據工作總體部署和任務安排,加強對本行政區域數據工作的領導,將數據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督促所屬數據管理部門依法履行職責,確保工作落實。

2.數據管理部門職責。市數據管理部門履行“三定”方案規定職責,貫徹國家、省、市數據工作要求,落實以下工作:

(1)牽頭做好全市數據工作基礎制度體系、政策規劃體系建設,負責制定市級數字經濟發展專項規劃,并將數據領域重要舉措、重點任務、重大工程納入規劃編制。

(2)牽頭推進數據資源體系建設,指導數據采集匯聚和開發利用,打造全市公共數據資源開發利用支撐體系,組織開展資源登記,指導各單位加強數據資源建設及質量管理。

(3)深化數據要素市場化配置改革行動,加快數據要素市場培育。統籌全市數據流通基礎設施規劃及建設,組織開展公共數據授權運營,加強流通交易監管,會同有關部門完善數據確權、權益保障等市場化機制,推動數據產權登記。加快政務數據高質量共享開放,推動“數據多跑路、群眾少跑腿”形成常態。

(4)統籌推進數據產業空間布局和高質量發展,加強主體培育、項目謀劃和生態建設,推動產業集群式、園區式發展,并配套完善相關激勵性措施。

(5)推動基于應用場景需求進行數據開發利用,指導各單位加強場景建設和應用拓展,組織開展好案例征集、示范場景評比等工作。

(6)落實數據開發利用、流通交易過程中的安全合規監管責任,厘清各環節、各主體的安全責任界限。

(7)統籌跨市域、跨領域、跨行業等的數據合作事項。

(8)其他數據管理和服務的相關事項。

各縣區數據管理部門負責統籌本行政區域數據工作,指導和推動本級各部門數據工作職責落實,加強部門協同,形成工作合力。

3.市直部門職責。指定或設立數據專門機構,落實自身及所轄行業數據資源建設、質量管理、數據要素流通、應用場景開發、數據安全等方面相關職責,統籌推進本領域“數乘智改”行動,加快數據合規高效流通、賦能。

(1)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將數字經濟發展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會同市數據管理部門加強公共數據授權運營價格體系建設和管理,指導授權主體合理確定上限收費標準并聯合授權主體加強價格管理。

(2)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統籌推進工業類數字經濟核心產業發展、主體培育,推動相關產業鏈式建設、集群式發展。加快推進企業數智化轉型,提升全市“兩化”融合發展指數和工業數字化指標。統籌推進網絡基礎設施建設及技術升級,加快新技術應用,協同推進算網一體化發展。推動全市工業互聯網搭建及標識解析體系構建,圍繞戰略新興和未來產業布局,統籌推進相關產業發展。

(3)市能源部門負責統籌推進能源領域數智化轉型,推動能源互聯網建設與應用,協同推進算電一體化發展和相關產業綠色低碳發展。

(4)市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統籌數字農業發展,提升產業全鏈條、各環節數字化水平,推動完善農產品溯源體系建設。

(5)市商務部門負責推進電子商務、平臺經濟與數據融合發展,充分發揮數據驅動作用,會同有關部門加強數據交易網絡平臺監管。

(6)市行政審批部門負責推動政務服務及審批事項場景建設,確保“高效辦成一件事”“免申即享”落地落實。

(7)市財政部門建立數據資產管理體系,推進數據資產評估、入表機制建設,規范數據資產會計處理流程,統籌資金,加強預算管理,保障數據領域發展資金投入。

(8)市統計部門負責規范數字經濟企業及產業分類,協助做好數字經濟等數據工作發展的相關指標統計,并提供數字經濟發展咨詢建議。

(9)市科技部門負責推動數據領域核心關鍵技術攻關、創新平臺搭建,加快成果轉化,協同抓好數字科技人才隊伍建設。

(10)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推動數據知識產權登記、交易管理等工作。

(11)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統籌數字技術工程師等數字人才培育,聯合有關部門完善產教融合式人才培養體系,做好相關人才評價認證與職稱銜接,抓好就業服務指導,加強人才供需生態建設。

(12)人民銀行長治市分行、長治市金融監管分局等部門負責統籌推進數據資產金融化,完善激勵、風控等相關機制,推動金融主體向市場開發、提供多元化數據金融產品。

(13)市委網信辦會同有關部門推進數字鄉村建設,聯合市公安、市國安等部門加強網絡安全監管,協同保障數據交易流通的安全。

(14)市直其他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本行業領域的數據相關工作。

4.企業主體職責。以國家、省市關于促進企業數據資源開發利用的意見為指導,加快數據資源建設、開發利用、安全防護,積極探索數據資產化、金融化等實現途徑。在數據處理活動中嚴格落實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省、市相關規定,積極推動“數乘智改”。

5.社會組織職責。行業協會、產業聯合會等社會組織應當發揮行業管理、業務協同、涉企服務等方面的作用及優勢,協同推進行業數據資源開發利用,并按規定接受業務管理和指導。

6.個人職責。增強數據安全意識,加強對涉及個人隱私、敏感信息數據的保護,防止向非正規機構、平臺或軟件提供個人信息。接觸或處理數據,應當認真落實相關要求,不得超范圍、超授權、違反規定進行數據處置。




圖文解讀:《長治市數據工作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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