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基金會管理條例》、《財政部關于印發<彩票公益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07]83號)和《中國紅十字基金會專項基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小天使基金”(簡稱基金)是中國紅十字基金會(簡稱中國紅基會)在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的支持下,廣泛動員社會力量,為救助貧困家庭的白血病兒童而設立的專項公益基金,是中國紅基會倡導實施的“紅十字天使計劃”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條 基金的資助管理遵循公開透明、尊重捐方意愿、體現資助效益的基本原則。
第四條 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資助的項目,在對外宣傳時標明“彩票公益金資助”字樣,突出彩票公益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理念。
第二章 基金籌集
第五條 基金來源
(一)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的支持;
(二)國內外法人和自然人的捐贈;
(三)組織開展專項籌資活動及合作項目募集的資金;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條 支持基金的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由財政部下達預算至中國紅十字會總會,中國紅十字會總會根據基金會資助計劃,通過財政授權支付方式,按月將資金支付到中國紅基會。
第七條 基金接受的非貨幣形式的捐贈依據《中國紅十字基金會物資捐贈管理辦法(試行)》管理。
第八條 基金接受的社會捐款,中國紅基會均開具財政部統一監制的公益事業捐贈專用收據,捐贈人可據此享有在計算所得稅時的優惠政策。
第九條 中國紅基會按照尊重捐方意愿原則執行項目,捐贈人有權查詢、監督捐款的使用情況。中國紅基會對做出重要貢獻的捐贈人給予宣傳報道和授予榮譽。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十條 基金按照專款專用、以收定支、厲行節約的原則進行管理。設立專賬科目,保障項目資金的安全性、有效性和公益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擠占、截留或挪用項目資金。
第十一條 依據國務院《基金會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基金中社會捐款年度資助支出總額的10%作為中國紅基會的項目實施管理成本。
第十二條 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支持項目的執行成本在財政部核定額度內據實列支。
第十三條 中國紅基會向省級紅十字會/基金會撥付一定額度的項目執行費。執行費使用范圍限定為各級紅十字會在執行項目過程中產生的辦公耗材、工作設備購置、宣傳、交通、通訊、郵寄、臨時招募志愿者等開支,不得用于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與執行項目無關的支出。
第四章 組織管理
第十四條 基金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部分的管理由中國紅十字會總會負責,中國紅基會組織實施,有關省級紅十字會/基金會和定點醫院協助具體執行,嚴格遵守國家彩票公益金管理的相關規定。
第十五條 中國紅基會組建由中國紅基會工作人員、政府部門相關人員、醫療專家、媒體人士、捐方代表等組成的“小天使基金”資助評審委員會,負責基金的資助評審工作,并對資助工作進行監督指導,確保管理科學、評審公正、資助透明。
第十六條 中國紅基會設立基金辦公室,配備專人負責項目實施及日常管理工作。制定相關制度和項目規劃;協調相關部門開展宣傳、籌資、救助、回訪、監督等活動;督導省級紅十字會/基金會和定點醫院開展項目實施;向捐方反饋項目實施成果等。
第十七條 省級紅十字會/基金會負責基金項目中彩票公益金救助項目的具體執行。安排專人負責基金執行過程中的各項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對求助患兒的資料審核、近況核實、資助告知、轉撥款、回訪、宣傳、籌資和檔案管理等工作。
第十八條 中國紅基會根據救助工作需要或各省級紅十字會/基金會推薦,選擇、設立“小天使基金”定點醫院,并依據《中國紅十字基金會“紅十字天使計劃”定點醫院管理暫行辦法》對其進行管理。
第十九條 基金定點醫院安排專人負責基金項目的落實,按照合作協議負責對本地區及約定地區患兒的醫療救治等工作,協助省級紅十字會/基金會指導患兒申請,為受助患兒提供綠色通道和醫療費用減免等優惠。
第二十條 各級紅十字會和定點醫院須定期匯總白血病患兒求助及資助、救治情況。
第二十一條 中國紅基會、省級紅十字會/基金會和定點醫院在項目執行完畢后及時提交項目年度結案報告或年度工作總結,定點醫院向省級紅十字會/基金會報備,省級紅十字會/基金會和中國紅基會直接管理的定點醫院向中國紅基會報備,中國紅基會向總會并通過總會向財政部報備。
第二十二條 中國紅基會定期抽查各省項目實施情況,并及時向財政部、中國紅十字會總會匯報項目的管理、執行、檢查、評估等情況。
第五章 資助規則
第二十三條 基金用于向0-14周歲具有中國國籍、家庭貧困的白血病兒童提供醫療救助。
第二十四條 除定向資助外,基金資助標準如下:
(一)對完成造血干細胞移植手術的白血病患兒每人一次性資助5萬元;
(二)對無需造血干細胞移植或需要造血干細胞移植但尚未實施移植手術的白血病患兒每人一次性資助3萬元;
(三)患兒在獲得3萬元資助款后完成造血干細胞移植手術,補充一次性資助2萬元。
第二十五條 除定向資助與造血干細胞移植補充資助外,每名申請患兒只安排一次資助。
第二十六條 社會定向資助原則上全部用于指定的捐助對象,如捐款超過該捐助對象實際自付的治療費用,或捐助對象在治療過程中死亡的,其所獲捐款結余部分計入基金,用于救助其他符合條件的申請人。
第二十七條 患兒在獲得基金資助前,死亡或痊愈,或已通過中國紅基會獲得其他渠道的資助,則終止資助。
第二十八條 提交資料中如存在虛假、偽造等情況,則終止資助。如發現患兒監護人通過隱瞞、欺騙等行為獲得資助,中國紅基會將追索全部救助款,并保留追究法律責任的權利。
第六章 申 請
第二十九條 申請患兒法定監護人可通過申請患兒戶籍所在地紅十字會向基金提出申請。申請患兒法定監護人須填寫《中國紅十字基金會小天使基金資助申請表》,并按照表中的要求備齊申請資料,經戶籍地村(居)委會審核后報至縣級、地市級紅十字會。
第三十條 縣級、地市級紅十字會在收到資助申請表后,須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資料審核工作。合格資料加蓋公章后報至上級紅十字會,不合格資料通知患兒監護人補辦后再申報。
第三十一條 省級紅十字會/基金會按中國紅基會要求完成申請資料審核與報送工作。
第三十二條 中國紅基會完成資料審批后,合格資料存檔待評審。中國紅基會不直接受理資助申請。
第三十三條 申請患兒若完成造血干細胞移植手術,其監護人可填寫《中國紅十字基金會小天使基金造血干細胞移植申請表》,并按照表中的要求備齊申請資料,直接交至戶籍所在地省級紅十字會/基金會。
第七章 評 審
第三十四條 基金資助評審委員會根據基金年度資金情況,定期召開現場或網絡評審,確定資助名單、資助范圍和資助金額,并在中國紅基會官方網站進行為期3天的公示。
第三十五條 評審原則
(一) 申報時間順序原則:提交評審委員會評審名單按照申請人提交合格申請資料時間先后順序排列;
(二) 量入為出原則:根據資金情況確定資助名額和資助金額;
(三) 有限資助原則:以患兒家庭自救為主,基金資助為輔;
(四) 綜合評定原則:根據患兒家庭經濟情況和病情的輕重程度綜合評定資助對象。
第八章 資 助
第三十六條 獲得受助資格的申請患兒經中國紅基會官網公示無異議后,通過省級紅十字會/基金會向其監護人寄發《中國紅十字基金會小天使基金資助告知書》。
第三十七條 獲得受助資格的申請患兒法定監護人須按照資助告知書的要求及時提交相關資料。
第三十八條 省級紅十字會/基金會按中國紅基會要求完成回執資料審核與報送工作。
第三十九條 中國紅基會完成回執資料審批后,省級紅十字會/基金會根據中國紅基會要求對資料合格的受助患兒進行資助。
第四十條 中國紅基會定期通過官網向社會公布受助患兒名單。
第九章 監 督
第四十一條 基金接受社會監督和專項審計,并通過中國紅基會官方網站和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基金的審計報告。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的使用接受相關部門檢查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上報財政部和中國紅十字會總會。
第四十二條 省級紅十字會/基金會在撥出資助款15個工作日內對受助患兒監護人進行100%回訪;回訪結束按中國紅基會要求上報回訪情況。
第四十三條 中國紅基會組織社會監督巡察員對受助患兒監護人進行抽樣電話回訪,抽樣回訪率不低于30%;并定期對省級紅十字會/基金會和定點醫院進行實地督導檢查。
第四十四條 中國紅基會對回訪、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提出整改要求予以糾正;對有關舉報,責成省級紅十字會/基金會及時核查,并對查實問題做出認真、嚴肅處理,處理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五條 在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的使用中,如發現擠占、截留、挪用、拖延支付、扣抵項目資金或弄虛作假、受助患兒名不副實等問題,將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規移交相關部門依法依規處理。
第四十六條 在項目執行中嚴重違反本辦法規定并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省級紅十字會/基金會和定點醫院,中國紅基會取消其項目執行資格。該省項目由中國紅基會直接執行或另行委托其他符合資質要求和具有執行能力的機構執行。
第十章 檔案管理
第四十七條 對于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各執行單位都必須建立專賬和項目檔案。
第四十八條 項目檔案保管期限根據其重要程度和使用價值確定,分為永久和定期。重要檔案須永久保存,其他檔案保管期限為10年。財務檔案管理期限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 項目檔案保管到期后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銷毀。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辦法的修改、解釋權屬于中國紅十字基金會。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09年12月22日印發的《中國紅十字基金會“小天使基金”資助管理暫行辦法》(中紅基〔2009〕128號)及補充規定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