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社會救助制度,妥善解決城鄉困難群眾臨時性、突發性、特殊性生活困難,根據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健全完善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晉政發〔2015〕3號)精神和紅十字會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臨時救助是指省紅十字會對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暫時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給予的應急性、過渡性的救助。 

  第三條  臨時救助本著救難救急、及時有效;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要與政府各項救助制度相銜接,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四條  臨時救助實行賑濟救護部首問首報負責制。臨時救助的資金籌集、組織實施由本會賑濟救護部負責;資金撥付由會財務部門負責。 

  第五條  臨時救助資金來源: 

  (一)省本級開展博愛募捐活動所募善款; 

 ?。ǘ┥鐣C構和個人自愿捐贈用于臨時救助的資金; 

 ?。ㄈ┢渌Y金。 

  第六條  具有本省境內常住戶籍的城鄉困難居民家庭,已納入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專項制度救助范圍,因特殊原因導致家庭基本生活難以維持,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臨時救助: 

      (一)家庭成員患危重疾病,扣除各種醫療保險報銷部分、城鄉醫療救助和其他社會幫困救助資金后家庭負擔醫療費用數額自負部分超過5萬元; 

  (二)家庭成員因遭受火災、交通事故(肇事逃逸)、非自然災害的山體滑坡等突發意外事件,導致人身傷害嚴重,扣除各種賠償、保險、社會幫困救助等資金后,家庭負擔醫藥費用個人自負部分超過5萬元; 

 ?。ㄈ┘彝コ蓡T接受高中階段教育(不包括擇校生)或國家公辦大學教育(不包括自費生),經各種教育救助幫扶仍無力支付教育費用的。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一)因打架斗毆、酗酒、賭博、自殺、自傷、吸毒等行為導致家庭生活困難的; 

  (二) 家庭成員有就業能力而無正當理由拒絕勞動就業,不自食其力的; 

 ?。ㄈ?nbsp;有贍(扶、撫)養能力的義務人未依法履行贍(扶、撫)養義務的; 

 ?。ㄋ模﹨⑴c或從事政策法規明令禁止的活動,因違法行為受到處罰導致生活困難的; 

  (五)不按要求提供申請資料或補辦申請審批手續,拒絕管理機關調查,隱瞞或不提供家庭真實收入,出具虛假證明,無理取鬧、謾罵、侮辱、威脅工作人員的; 

 ?。┛h(市、區)民政部門認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 

  第八條  臨時救助標準 

 ?。ㄒ唬┓吓R時救助條件的城鄉低保戶家庭因災(非自然災害)或遭遇突發事件的,救助標準不超過4000元; 

  (二)因患危重疾病的,個人自付部分超過5萬元,救助標準4000元;個人自付部分超過4萬元,救助標準3000元;個人自付部分超過3萬元,救助標準2000元; 

 ?。ㄈ┮蜇毨Щ蚱渌蛴绊懢蛯W的,救助標準1000 

  元; 

 ?。ㄋ模┮蚣彪y情況及特殊情形經會領導研究,可適當提 

  高救助標準。 

  第九條  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家庭原則上每年只給予1次臨時救助,連續救助不超過2年,每次只能申請與家庭情況相符的一種救助方式。 

  第十條  救助金發放由本會賑濟救護部與財務部門實施,按相關程序,救助金由財務部門直接撥付救助者本人銀行卡或存折。 

  第十一條  臨時救助申請審批程序 

 ?。ㄒ唬┥暾埮R時救助的家庭,以戶為單位,由戶主向紅十字會提出書面申請,如實提供家庭成員戶口簿、身份證、城鄉低保戶提供《低保證》、城鄉低保邊緣戶出具收入證明、單位和社會救助幫困的情況證明以及其它能夠證明其困難程度的有效證明材料。如遇突發事件還應有事發地相關部門提供突發事件(故)證明或現場目擊者證明材料; 

 ?。ǘ┙邮丈暾埐牧现笥少c濟救護部提出初步意見,提交由相關部室和專家組成的評審組進行評審后,連同申請人提交的有關證明材料報領導審批; 

 ?。ㄈ╊I導審批后,對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家庭由賑濟救護部進行公示,如無異議,按照批準的救助金額一次性發放給申請救助家庭。 

      第十二條  臨時救助資金收支等日常管理納入省紅十字會募捐專戶統籌管理,并設置專門明細科目對救助資金的接收及撥付進行單獨核算,??顚S谩M瑫r,設立資金臺賬,保證救助信息的完整記錄。 

  第十三條  賑濟救護部和財務部門應建立臨時救助對象申請審批材料、資金臺帳、發放名冊及統計報表等檔案,并以戶為單位進行整理保存。 

  第十四條  省紅十字會自覺接受省監察、審計部門對臨時救助資金使用和發放進行的審計檢查。 

  第十五條  申請臨時救助對象應自覺接受經辦機構工作人員核查,如實提供家庭收入等相關情況。凡以非法手段騙取臨時救助資金的,經批評教育,追回救助款物,并取消其兩年內申請資格。 

  第十六條  履行臨時救助職責的工作人員,要嚴格執行規章制度,不得濫用職權、收受紅包、禮品、土特產,如有違返規定并造成不良影響的將由本單位依法依規給予相應處理。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渡轿魇〖t十字會特殊困難群眾臨時救助試行辦法》(晉紅[2011]9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