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社會救助制度,妥善解決城鄉(xiāng)困難群眾臨時性、突發(fā)性、特殊性生活困難,根據(jù)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健全完善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晉政發(fā)〔2015〕3號)精神和紅十字會相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臨時救助是指市紅十字會對遭遇突發(fā)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暫時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給予的應急性、過渡性的救助。
第三條 臨時救助本著救難救急、及時有效;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要與政府各項救助制度相銜接,與社會經(jīng)濟發(fā)展水平相適應。
第四條 臨時救助實行賑濟救護部首問首報負責制。臨時救助的資金籌集、組織實施由本會賑濟救護部負責;資金撥付由會財務部門負責。
第五條 臨時救助資金來源:??????????????????
(一)市本級開展博愛募捐活動所募善款;
(二)社會機構和個人自愿捐贈用于臨時救助的資金;
(三)其它資金。
第六條 具有本市常住戶籍的城鄉(xiāng)困難居民家庭,因以下原因導致家庭基本生活難以維持,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臨時救助:
(一)家庭成員患危重疾病,扣除各種醫(yī)療保險報銷部分、城鄉(xiāng)醫(yī)療救助和其他社會幫困救助資金后,負擔醫(yī)療費用自費金額超過3萬元;
(二)家庭成員因遭受火災、交通事故、非自然災害的山體滑坡等突發(fā)意外事件,導致人身傷害嚴重,扣除各種賠償、保險、社會幫困救助等資金后,負擔醫(yī)療費用自費金額超過3萬元;
(三)低保家庭、低保邊緣家庭以及因學、因殘、因災等原因導致的困難家庭;
(四)在市紅十字會工作過程中發(fā)現(xiàn)的因特殊原因導致的紅十字會員和“三獻”捐獻者的困難家庭,具體為紅十字會員、無償獻血獲獎者、造血干細胞捐獻者、器官(遺體)捐獻者。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一)因打架斗毆、酗酒、賭博、自殺、自傷、吸毒等行為導致家庭生活困難的:
(二)家庭成員有就業(yè)能力而無正當理由拒絕勞動就業(yè),不自食其力的;
(三)有贍(扶、撫)養(yǎng)能力的義務人未依法履行贍(扶、撫)養(yǎng)義務的;
(四)參與或從事政策法規(guī)明令禁止的活動,因違法行為受到處罰導致生活困難的;
(五)不按要求提供申請資料或補辦申請審批手續(xù)。拒絕管理機關調(diào)查,隱瞞或不提供家庭真實收入,出具虛假證明,無理取鬧、謾罵、侮辱、威脅工作人員的;
(六)縣區(qū)民政部門認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
第八條 臨時救助標準
(一)低保家庭、低保邊緣家庭以及因學、因殘、因災等原因導致的困難家庭、紅十字會員和“三獻”捐獻者的困難家庭,救助標準2000元;
(二)因患危重疾病的、遭受突發(fā)意外事件等原因,個人負擔醫(yī)療費用自費金額超過3萬元,救助標準3000元;
(三)因急難情況及特殊情形經(jīng)會黨組研究,可適當提高救助標準。
第九條 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家庭原則上每年只給予1次臨時救助,連續(xù)救助不超過2年,每次只能申請與家庭情況相符的一種救助方式。
第十條 救助金發(fā)放由本會賑濟救護部與財務部門實施,按相關程序,救助金由財務部門直接撥付救助者本人銀行卡或存折。
第十一條 臨時救助申請審批程序
(一)申請臨時救助,由申請人(或監(jiān)護人)向紅十字會提出書面申請,填寫長治市紅十字會救助申請表,按要求如實準備相關材料(詳情見申請表備注欄);
(二)接收申請材料之后由賑濟救護部提出初步意見,提交黨組會議研究通過后,連同申請人提交的有關證明材料報領導審批;
(三)領導審批后,對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家庭由紅十字會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5個自然日,如無異議,按照批準的救助金額一次性發(fā)放給申請救助家庭。
第十二條 臨時救助資金收支等日常管理納入市紅十字會募捐專戶統(tǒng)籌管理,并設置專門明細科目對救助資金的接收及撥付進行單獨核算,專款專用。同時,設立資金臺賬,保證救助信息的完整記錄。
第十三條 賑濟救護部和財務部門應建立臨時救助對象申請審批材料、資金臺賬、發(fā)放名冊及統(tǒng)計表等檔案,并以戶為單位進行整理保存。
第十四條 市紅十字會自覺接受市監(jiān)察,審計部門對臨時救助資金使用和發(fā)放進行的審計檢查。
第十五條 申請臨時救助對象應自覺接受經(jīng)辦機構工作人員核查,如實提供家庭收入等相關情況。凡以非法手段騙取臨時救助資金的,經(jīng)批評教育,追回救助款物,并取消其兩年內(nèi)申請資格。
第十六條 履行臨時救助職責的工作人員,要嚴格執(zhí)行規(guī)章制度,不得濫用職權、收受紅包、禮品、土特產(chǎn),如有違反規(guī)定并造成不良影響的將由本單位依法依規(guī)給予相應處理。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紅十字會負責解釋,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其它相關規(guī)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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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臺說明:為進一步完善我會臨時救助機制,全面做好我會臨時救助工作,按照2023年巡查整改工作要求,制定長治市紅十字會救助制度。根據(jù)《山西省紅十字會特殊困難群眾臨時救助辦法》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長治市紅十字會困難群眾臨時救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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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長治市紅十字會
?????????????????????????????? 2023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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