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長治市行政區域內升放氣球活動管理,保障航空飛行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升放氣球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36號令)和國家有關升放氣球安全管理規定,現就加強我市升放氣球安全管理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稱氣球,包括無人駕駛自由氣球和系留氣球。
系留氣球,是指系留于地面物體上、直徑大于1.8米或者體積容量大于3.2立方米、輕于空氣的充氣物體。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是指無動力驅動、無人操縱、輕于空氣、總質量大于4千克自由漂移的充氣物體。
二、依法開展升放氣球活動
(1)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和系留氣球的單位或個人,必須依法取得《升放氣球資質證》,嚴禁無證升放氣球。
(2)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升放氣球活動的監督管理。升放氣球單位應當主動接受氣象主管機構的監督管理和安全檢查,并按照要求做好有關工作。
(3)從事升放氣球活動,應當堅持安全第一的原則,嚴格執行有關技術規范、標準和規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委托無《升放氣球資質證》的單位升放系留氣球或者無人駕駛自由氣球。
(4)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升放氣球實行許可制度。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須提前5天、升放系留氣球須提前2天,由升放氣球單位向地方主管機構提出申請,審核核準后方可升放。升放氣球活動必須根據許可機構批準的時間、地點、數量、范圍等進行。
(5)禁止在依法劃設的機場范圍內和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或者系留氣球,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6)升放氣球單位儲運氣體及充灌、回收氣球必須嚴格遵守消防、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管理等有關規定。升放氣球必須由取得《升放氣球資質證》單位的作業人員進行操作,現場應當有專人值守,以預防和處理意外情況。
(7)升放氣球活動必須嚴格遵照《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安全生產法》《升放氣球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36號令)及《山西省氣象條例》等有關規定執行。如有違反以上規定的,將按照相應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責任方的刑事責任。
(8)升放氣球單位要按照《中國氣象局辦公室關于印發升放氣球安全責任落實工作清單的通知》落實安全主體責任。(詳見附件)
三、升放氣球咨詢服務
各相關單位和個人可通過撥打“12121”聲訊電話、關注“長治氣象”微信公眾號等方式,及時了解我市天氣信息。如需咨詢升放氣球相關政策、舉報升放氣球違法行為,請與長治市氣象局辦公室聯系,聯系電話:0355-2046449。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