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2025年全省能源工作會議精神,加強和規范能源監管工作,提高執法檢查工作的科學性、計劃性和針對性,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全方位推動能源行業高質量發展,結合我局工作職責和實際情況,制定本計劃。
一、編制依據
(一)《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九條:“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制定和公布年度行政檢查工作計劃,合理確定行政檢查的事項、方式、對象、時間等。”
(二) 《整治形式主義為基層減負若干規定》(中辦發〔2024〕56號)要求:“加大對部門內設機構和行業系統開展督查檢查考核的統籌力度,未經報備不得開展。計劃外確需開展的應當一事一報。”
(三)《關于嚴格規范涉企行政檢查的意見》(國辦發〔2024〕54號)要求:“實施行政檢查前,要制定檢查方案并報行政執法主體負責人批準,不得僅由內設機構負責人批準。”和“專項檢查要實行年度數量控制,事先擬訂檢查計劃,經縣級以上政府或者實行垂直管理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批準后按照規定備案,并向社會公布。”
二、執法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山西省節約能源條例》《山西省安全生產條例》《山西省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山西省石油天然氣管道建設和保護辦法》《山西省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實施細則》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以及市委、市政府明確的部門權力和責任清單。
三、檢查方式
按照全面覆蓋、重點突出、提高效能和“誰檢查、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計劃檢查和突查暗查、巡查督查等相結合的方式開展。同時要加強對信用監管、“互聯網+監管”等監管方式的運用。按照“誰檢查、誰錄入”的要求,指定專人將檢查情況及時錄入“互聯網+監管”系統。
電力企業安全監管在省能源局下發全省電力企業分級分類安全監管辦法前按照市能源局《關于進一步明確電力行業安全監管職責的通知》(長能源新發〔2023〕87號)和本計劃執行,安全監管辦法下發后遵照執行。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各科室要站在轉變政府職能,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高度,對年度行政檢查工作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合理安排人員和時間,制定檢查方案,認真開展檢查,做好執法工作的統計、分析和總結工作。
(二)提高效能。嚴格按照國家和省、市關于統籌規范督查檢查考核工作的有關要求,做到合并檢查事項、減少檢查頻次、提高檢查質量,將可以合并為一次性開展的檢查事項進行合并開展,力爭對相關事項一次查全、查透,避免重復檢查,切實減輕企業負擔。
(三)規范執法。按照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長治市行政執法公示、全過程記錄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等三個辦法的通知》(長政辦發〔2019〕43號)有關要求,規范執法流程,嚴格執法程序,使用統一印制的執法文書,強化執法工作的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