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直各有關單位:
《長治市居住區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管理指南(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長治市能源局
長治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長治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長治市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
長治市人民政府國防動員辦公室
長治市消防救援支隊
2024年10月8日
長治市居住區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
管理指南(試行)
為加快推進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構建我市高質量充電基礎設施體系,全面提升居住區充電設施建設水平。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進一步構建高質量充電基礎設施體系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3〕19號)、國家發改委頒布實施的《供電營業規則》(國家發改委第14號令)、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山西省電動汽車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晉政辦發〔2023〕22號)、《山西省電動汽車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十四五”規劃和三年行動計劃(2023-2025年)》(晉政辦發〔2023〕38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建設管理指南,適用于我市區域內居住區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管理。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對山西工作的重要講話重要指示精神,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構建高質量充電基礎設施體系的指導意見》關于“以城市為單位加快制定居住區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管理指南,優化設施建設支持政策和管理程序,落實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居(村)委員會等基層管理機構責任,建立‘一站式’協調推動和投訴處理機制。”的要求,落實各級政府居住區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管理主體責任,加快打造形成“慢充為主、快充為輔、安全智能、經濟便捷、開放共享”的居民區充電網絡,解決充電樁“進小區難”的問題,更好滿足人民群眾購置和使用電動汽車需要,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助力推進交通運輸綠色低碳轉型與現代化基礎設施體系建設。
力爭到2025年底,實現充電樁全市城鎮居住區100%全覆蓋。從2024年起各縣區每年不少于1個居住小區充電設施“統建統服”試點示范項目的目標。
二、重點任務
(一)落實居住區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管理標準。認真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電動汽車分散充電基礎設施工程技術標準》(GB/T51313-2018);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民用建筑電氣設計標準》(GB51348-2019);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技術標準》(DBJ04/T398-2019);山西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在役充電樁安全管理規范》(DB14/T2475-2022)等國家、行業及地方相關建設管理標準,全面規范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管理工作。
(二)落實新建居住區充電基礎設施配建要求。壓實新建居住區建設單位主體責任,嚴格落實充電基礎設施配建要求,確保固定車位按規定100%建設充電基礎設施或預留安裝條件,滿足直接裝表接電要求。預留充電條件的新建居住區建成投入使用的充電基礎設施比例不低于15%。
預留安裝條件包含合理配置變壓器容量,將低壓主干線、分支箱、低壓分支線、集中表箱、電纜通道等設施一次性建設到位,線纜通道應建設至每一車位,車位距集中表箱線纜長度一般不超過50米,具備直接裝樁接電條件。公共車位應同樣具備直接裝樁接電條件。
新建的個人自用充電樁及直接配建的充電基礎設施均應具備有序充電功能、控制充電基礎設施輸出功率功能,接受電網調控,實現智能有序充電。
建設單位在進行方案設計以及組織施工圖設計時應當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新建居住區配建停車位預留充電設施建設安裝條件的技術要求,落實配建停車位預留充電設施建設安裝條件,將充電基礎設施與建設項目同步設計、建設、驗收、交付。
規劃主管部門和建設主管部門應在新建居住區項目規劃報批、竣工驗收等環節依法監督,行政審批主管部門應嚴格執行涉及審批事項的各項規定。
供電企業應在新建住宅項目辦理基建施工報裝接電手續環節時,同步對其正式用電設計文件進行審核,將充電設施100%預留及15%配建作為必要審查內容,未經供電企業審核同意,用戶不得據以施工,否則,供電企業可以不予檢驗和接電。
(三)推進既有居住區充電基礎設施應裝盡裝。優化設施建設支持政策和管理程序,落實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居(村)委會等基層管理機構責任,建立“一站式”協調推動和投訴處理機制,妥善解決居民充電難問題,加快推進充電基礎設施應裝盡裝。
由居(村)委會牽頭,供電、物業服務企業、住建、人防、規劃和自然資源等相關單位參與共同勘察會商判定是否符合安裝條件。車位位于人防工程的應符合《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辦法》《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維護和使用管理辦法》等法規政策和人防主管部門相關規定要求。
支持充電基礎設施運營企業按照“統建統服”模式建設公用充電設施,統一提供建設、運營、維護等服務,推進居住區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管理,提升充電基礎設施利用率,滿足居民電動汽車充電需求。原則上同一小區只允許一家充電基礎設施運營企業經營。
居民自用充電基礎設施及在地下車庫建設的公用充電基礎設施供電電源應采用單相、交流220V電壓,額定電流不應大于32A,自用樁以7kw交流樁或隨車樁為主,不宜接入直流樁,公用樁以交流樁和小功率直流樁為主,具備有序充電功能,居住區存量充電樁應合理開展智能化改造,接受電網調控,必要時斷開充電基礎設施電源保證居民生活用電。
針對既有居住區電力容量不足的問題,供配電設施產權屬于供電企業的,由供電企業提出解決方案,做好配電網升級改造工作;供配電設施產權屬于開發企業或小區業主等所有的,由產權所有者研究提出解決方案并負責進行相應升級改造。
(四)規范居住區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申報流程。電動汽車用戶提出充電基礎設施安裝申請,申請人到所在居住區居(村)委會填寫居住區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安裝申請書(附件1、附件2),并提交居住區電動汽車自用充電基礎設施安全承諾書(附件3)。
居(村)委會收到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安裝申請后,應在7個工作日內予以辦理,明確是否符合安裝條件,并在安裝申請書上蓋章。不符合安裝條件的應書面說明具體理由。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阻礙居住區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安裝。(居委會可根據現場情況出具同一小區或同一區域整體符合安裝條件證明,后續居民申請安裝無需重復現場判定,憑整體符合安裝條件證明向供電公司申請用電。)申請人對居(村)委會出具的意見有異議的,可向屬地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申請復核,最終以復核意見為準。
申請人取得居(村)委會出具的同意安裝充電基礎設施申請書后,向所在區域供電企業提出用電報裝申請,自用樁提供以下材料:申請人有效身份證件;車位產權(使用權)證明;電動汽車權屬證明;居(村)委會蓋章同意的充電基礎設施安裝申請書(自用樁)。
公用樁提供以下材料:用電主體資格證明材料、土地場地權屬證明文件、用電工程項目批準文件、居(村)委會蓋章同意的充電基礎設施安裝申請書(公用樁)。
(五)有效提高居住區充電基礎設施報裝水平。供電企業應當在線上線下提供用電業務辦理告知書和相關材料的樣張模板,收到申請人用電報裝申請后,應在1個工作日之內受理,并與申請人約定現場勘察時間;居(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或物業服務企業)應指定專人積極配合供電企業現場勘查。
現場勘察后,提出供電方案,具備直接裝表條件的,2個工作日內完成裝表接電;不具備直接裝表條件的,在配套電網工程完工驗收合格后完成裝表接電。
申請人自主委托具備電力設施承裝(修)或機電安裝工程施工資質的企業或人員安裝充電基礎設施,導體選擇及施工工藝應滿足《民用建筑電氣設計標準》等相關規范要求。充電基礎設施工程實施完畢后,應對充電基礎設施進行驗收,并試充電確認。
居住區公用充電基礎設施安裝參照上述流程,在居委會(村委會)指導下由運營企業或物業申請,鼓勵落實屬地項目備案管理制度,全面接入省、市兩級政府監管服務平臺。
對6個月以上不用電的“僵尸樁”,供電企業應按《供電營業規則》相關規定進行銷戶處理,確保充電負荷合理利用,產權所有人需再用電時,應當向供電企業重新申請新裝用電。充電基礎設施拆除或者遷移時,所有權人應當向供電企業申請用電銷戶,并承擔恢復原狀責任。
(六)嚴格規范物業企業服務活動行為。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收取入網費、報裝費、增容費、涉電安全費等費用;對“合表”居住小區,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收取無實質服務內容的費用。如切實需要收取與充電設施建設管理相關費用的,應當遵循合理、公開、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遵守國家、省有關價格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文件等要求,實行明碼標價,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顯著位置公示服務標準、收費項目、計費方式、收費依據和標準等有關事項,要主動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七)嚴格居住區充電基礎設施安全管理責任。各縣區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居(村)委會要將充電基礎設施納入居住區消防安全管理責任體系,加大監管力度。發現充電基礎設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按照產權歸屬,及時通知充電基礎設施運營單位或使用人,明確整改要求,責令限時整改。
物業服務企業應按照合同約定認真履行物業管理相關責任義務,在日常巡檢巡視發現安全隱患時,應當及時提醒所有權人履行安全管理責任。
充電基礎設施所有人及使用人是充電基礎設施的第一責任人,應對充電基礎設施進行定期維護保養,及時消除安全隱患,因車輛、充電基礎設施使用或其他情況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縣區人民政府承擔充電基礎設施進居住區工作的屬地主體責任,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構建高質量充電基礎設施體系的指導意見》,落實街道(鄉鎮)、居(村)民會等基層管理機構責任,建立“一站式”協調推動和投訴處理機制,強化網格化管理和服務,做好對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二)明確責任分工。市、縣區能源、住建、自然資源、審批、供電等部門(單位)按照職責分工,緊密協同做好居住區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管理指導和推進工作。
(三)加強宣傳引導。各相關單位要加大居住區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宣傳力度,促進社會各方關心、支持、參與居住區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營造良好的社會輿論氛圍,形成強大合力,促進居住區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健康發展。
本指南自文件印發之日起執行,試行期2年。已印發文件中有關居住區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相關規定與本指南內容沖突的以本指南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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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居住區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安裝申請書(自用樁).docx
2.居住區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安裝申請書(公用樁).docx
3.居住區電動汽車自用充電基礎設施安全承諾書.docx
4.有關說明.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