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臺《人民防空防護設備管理辦法》的背景及依據?
答:為加快構建全國統一大市場,健全人防行業制度規定,提升人防設備管理規范化水平,做好《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設定的“人民防空工程防護設備定點生產企業資格認定”行政許可事項相關工作,國家發展改革委在總結《人民防空專用設備生產安裝管理暫行辦法》(國人防〔2014〕438號)文件實施效果的基礎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出臺了《人民防空防護設備管理辦法》。
二、人民防空防護設備包括哪些?
答:《人民防空防護設備管理辦法》所稱人民防空防護設備包括防護門類和防化類,是指專門用于人民防空工程中的防護門、閥門、防化監測報警與控制設備、濾毒與凈化設備以及其他保障掩蔽人員生命、生活的產品設備。
三、申請從事人民防空防護設備生產的企業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答:(一)經營證照齊全,注冊資金不低于1000萬元;
(二)生產防護門等防護設備的企業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頒發的建筑工程或機械工程類專業高級技術職稱證書。防化監測報警與控制、濾毒與凈化等防護設備的企業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頒發的化工或電子類專業高級技術職稱證書;
(三)擁有中級以上專業職稱技術人員不少于3人、國家認可相應資格的技術工人不少于10人。企業應當與前述人員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并為前述人員社會保險繳納唯一單位;
(四)生產場地應具備防護設備生產能力,符合國家有關消防和環保等要求,并落實“三同時”制度;
(五)安全生產、產品質量等管理體系完備;
(六)無因違法行為被撤銷《人民防空防護設備生產資質證書》的記錄,或者被撤銷《人民防空防護設備生產資質證書》已滿2年;
(七)其他應當具備的條件。
四、申請《人民防空防護設備生產資質證書》有哪些要求?
答:(一)申請從事人民防空防護設備生產的企業應當向屬地省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
(二)省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在辦理申請期間應當組織對企業生產條件進行現場檢驗。省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可以委托檢驗檢測機構對試制產品進行檢測。
(三)省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檢驗檢測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規定的期限內。對符合條件的,核發《人民防空防護設備生產資質證書》;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證書,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五、延續《人民防空防護設備生產資質證書》有哪些要求?
答:(一)《人民防空防護設備生產資質證書》有效期5年。需要延續證書有效期的,企業應當在距有效期屆滿前的3至6個月內申請延期。逾期提出申請的,省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可以不予受理,原《人民防空防護設備生產資質證書》到期自動失效。
(二)企業按時提出延期申請的,省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經現場檢驗后作出決定。相關企業在證書有效期內合規經營且無不良行為記錄、未受到行政處罰的,可簡化程序,不再進行現場檢驗。
六、人民防空防護設備生產企業異地生產經營有哪些要求?
答:(一)取得《人民防空防護設備生產資質證書》的企業可以在全國不同地方生產防護設備,無需重復申請《人民防空防護設備生產資質證書》,但應當在新生產地點生產的產品出廠后30個工作日內,將新生產地點具體地址和第三方檢驗檢測機構對新生產地點試制防護設備出具的檢驗檢測報告電子文本提交至資質證書核發機關和新生產地點所在地省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
(二)新生產地點生產條件應當滿足《人民防空防護設備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二項至第七項規定。新生產地點出現產品質量等問題,由取證企業承擔責任。
(三)人民防空防護設備生產企業可以在全國范圍內從事設備生產、銷售活動,各地不得設置或者變相設置準入條件。
七、人民防空防護設備生產企業的責任及義務有哪些?
答:(一)對生產的人民防空防護設備產品質量負責,并接受發證機關以及生產地點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二)人民防空防護設備生產企業應當建立有效的質量管理體系,保證產品質量、標志、標識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要求。不得生產、銷售未納入《人民防空防護設備產品目錄》的人民防空防護設備。
(三)人民防空防護設備生產企業應當建立產品售后服務體系和維護保修制度。
八、人民防空防護設備生產銷售有哪些要求?
答:(一)人民防空防護設備出廠前,生產企業應當自行或者委托具有檢驗檢測資質的機構對產品質量進行檢驗檢測,檢驗檢測合格的方可印制產品合格證。出廠的人民防空防護設備應當附有產品合格證和使用維護說明書。
(二)人民防空防護設備出廠前,生產企業應當按照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制定的人民防空防護設備編碼規則,統一編碼。
(三)人民防空防護設備應當在產品顯著位置設置銘牌,標出企業名稱、生產地址、產品型號、生產時間、聯系方式、設備編碼和能夠顯示前述內容的二維碼等。
九、人民防空防護設備安裝有哪些要求?
答:(一)負責安裝人民防空防護設備的單位和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合同約定和有關技術標準,對進場的人民防空防護設備進行現場檢查、登記,如實記錄進貨來源、名稱、批次、規格、型號等內容;現場檢查不合格的,不得安裝。現場檢查記錄應當存檔備查。
(二)工程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按照國家相關標準規范,對人民防空防護設備產品及安裝質量組織檢驗檢測。檢驗檢測合格報告應當作為工程竣工驗收要件。
十、相關法律責任有哪些?
答:(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給予警告、通報批評;逾期不改正的,根據違法情節處以5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根據違法情形撤銷《人民防空防護設備生產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具備本辦法規定的生產條件從事生產活動的;
2.未取得《人民防空防護設備生產資質證書》生產防護設備的;
3.生產、銷售的人民防空防護設備未納入《人民防空防護設備產品目錄》的;
4.在申請《人民防空防護設備生產資質證書》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5.未對人民防空防護設備產品質量進行檢驗檢測即出廠銷售的;
6.人民防空防護設備出現質量問題或者未履行產品維修責任的;
7.不配合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
8.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并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
1.未能按要求將新生產地點和第三方檢驗檢測機構對新生產地點試制防護設備產品出具的檢驗檢測報告提交資質證書核發機關和新生產地點所在地省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的;
2.出廠的人民防空防護設備未附產品合格證、使用維護說明書、銘牌或者銘牌內容不完整的;
3.未落實產品質量等管理制度的;
4.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十一、《人民防空防護設備管理辦法》實施時間?
答:本辦法自?202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人民防空防護設備生產資質證書》的企業可繼續從事相關生產活動,但應當在申請延續資質證書有效期時,滿足本辦法相關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