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有四種情形:
(一)未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期限公示年度報告的;
(二)未在工商行政管理(市場監管)部門依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責令的期限內公示有關企業信息的;
(三)公示企業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四)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聯系的。
二、如何移出異常名錄
按照《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 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自列入之日起3年內依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規定履行公示義務的,可以向作出列入決定的市場監管部門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
市場監管部門依照前款規定將企業移出經營異常名錄的,應當作出移出決定,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
第十一條 依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可以在補報未報年份的年度報告并公示后,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移出決定。
第十二條 依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履行公示義務后,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移出決定。
第十三條 依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更正其公示的信息后,可以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自查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移出決定。
第十四條 依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依法辦理住所或者經營場所變更登記,或者企業提出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可以重新取得聯系,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自查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移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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