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市場監管局,各派出分局、市局各科室、綜合執法隊:

為認真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進一步加強對企業年報的精細化管理,推動企業主動及時準確公示年報,現將《關于對企業未按規定公示年報實施行政處罰裁量的指導意見(試行)》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加強學習。要全面學習掌握《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以及《山西省市場監管部門輕微違法不予處罰事項目錄(2023版)》《山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認真落實省、市優化營商環境的各項要求,切實規范未按規定公示年報行為予以處罰的行政處罰裁量。

二、科學裁量。在日常監管和行政執法中要堅持包容審慎監管,體現執法溫度,注重對未年報市場主體的教育引導,認真落實紓困解難措施,避免因彈性過大、標準不明確造成執法不公的情況發生,營造公平公正的執法環境。

三、其他要求。對個體工商戶和農民專業合作社未按規定公示年報的,各縣區市場監管部門結合實際依法進行行政處罰裁量。

附件:關于對企業未按規定公示年報實施行政處罰裁量的指導意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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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治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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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對企業未按規定公示年報實施行政處罰裁量的指導意見(試行)

為進一步加強對企業年報公示的規范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結合實際制定該指導意見。

一、總體目標

全面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山西省市場監管部門輕微違法不予處罰事項目錄(2023版)》《山西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和過罰相當原則,進行綜合裁量,對未按規定公示年報的各類企業(指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經營活動的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及其分支機、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外國公司分支機構)實行分類施策管理,引導企業主動及時準確年報,履行應盡的社會責任,推動營商環境進一步優化。

二、裁量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七十條規定:市場主體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期限公示或者報送年度報告的,由登記機關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結合企業未年報次數等實際情況,分別給予免予處罰、從輕處罰、一般處罰、從重處罰。

(一)免予處罰情形。對2021年度之前未年報的企業參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十七條執行。依據2022年5月16日《山西省市場監管部門輕微違法不予處罰事項目錄(2023版》相關規定,2021年度之后(含2021年度)未按規定時限公示或者報送年度報告的企業,如屬首次違法,后果輕徽,及時改正的,依法不予處罰

(二)從輕處罰情形。企業在兩個年度未按規定時間報送年報但已在當年7月底前補報的,按照簡易程序處罰,處以3000元以下罰款。

(三)一般處罰情形。企業在兩個年度未報送年報且未在當年7月底前補報的,按照普通程序處罰,處以3000 元以上7000 元以下罰款。

(四)從重處罰情形。企業兩個以上年度(不含本數)未報送年報也未在當年7月底前補報的,且有證據證明已收到年報提醒卻仍未按規定報送的,按照普通程序處罰,處以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根據最新修訂的《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2024年5月1日起,對企業因連續2年未按規定報送年度報告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未改正,且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系的,吊銷營業執照。

(五)其他裁量情形。對企業未公示年報的行政處罰應充分考慮其類型、規模、行業、主觀過錯等因素,對有證據證明因不可抗力導致未公示年報的,可酌情降低處罰額度和檔次。

本自由裁量指導意見實施期間,如上級部門出臺相關自由裁量規定,執行上級規定。


關于印發《關于對企業未按規定公示年報實施行政處罰裁量的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