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長治市統計局統計違法
舉報工作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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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區)統計局,市局各科室、隊、中心:
????現將《長治市統計局統計違法舉報工作實施方案(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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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長治市統計局統計違法舉報工作實施方案 (試行)??
長治市統計局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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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長治市統計局統計違法舉報工作實施方案 (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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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中央《關于深化統計管理體制改革提高統計數據真實性的意見》,嚴格執行《統計法》《統計法實施條例》,健全統計違法行為舉報工作制度,提高發現統計違法違紀案件線索能力,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等違法行為,根據《山西省統計局統計違法舉報工作實施辦法(試行)》,結合長治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第二條??統計違法舉報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反映統計調查對象、統計人員、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統計機構或有關部門和單位及其負責人在執行《統計法》《統計法實施條例》等方面存在的涉嫌違法行為。?
第三條??本方案適用于長治市統計局對統計違法行為舉報的受理、核實和處理。?
第四條??舉報管理工作遵循依法、公正、及時原則。市統計局對舉報人信息要嚴格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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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舉報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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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市統計局設立統計違法舉報電話、通信郵箱、電子郵箱等舉報渠道,舉報渠道通過長治市統計局網站向社會公開。?
第六條??市統計局辦公室負責受理統計違法行為舉報,承辦省統計局轉交的、市政府批轉的、市級有關部門移送的和通過信訪等渠道接收的統計違法方面的舉報。?
第七條??市統計局辦公室在工作時間應當及時接聽舉報電話,查看舉報專欄,查收舉報郵件,保證舉報受理渠道暢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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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舉報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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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市統計局辦公室應當建立健全舉報登記制度,填寫舉報信息登記表,記錄舉報人信息、舉報時間、舉報渠道、舉報事項及其涉及地區等相關信息。匿名舉報的應當予以標明。?
第九條??市統計局辦公室接到電話舉報的,應當填寫電話記錄單,必要時可以錄音,并根據情況建議舉報人提供書面材料;接到通過電子郵箱舉報的,應當保證舉報材料的完整;接到來信舉報的,應當逐件拆閱,保持舉報材料的完整。?
第十條??市統計局辦公室對收到的舉報進行初審后,按照下列情況辦理:?
(一)舉報事項屬于違反統計法律法規的,應當及時受理,報告局領導;?
(二)舉報事項屬于統計部門職責和管轄范圍,但不屬于違反統計法律法規的,轉交市統計局有關科室;?
(三)舉報事項不屬于統計部門職責和管轄范圍的,應當采取適當方式告知舉報人向有處理權的單位反映,或者將舉報材料移送有處理權的單位;?
(四)舉報事項不明確或者被舉報對象不確定的,不予受理;?
(五)舉報事項已得到處理,舉報人就同一事項再次舉報,且未提出實質性新線索的,不予受理;?
(六)舉報事項在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辦理時限內,舉報人就同一事項再次舉報的,不予受理;?
(七)應當通過訴訟、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或者已經進入上述程序的,不予受理;?
(八)投訴舉報中同時含有應當受理和不應當受理的內容,能夠作區分處理的,對不應當受理的內容不予受理;?
(九)其他依法不應當受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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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舉報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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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市統計局辦公室采取下列方式對舉報進行核實:?
(一)直接立案查處;?
(二)成立檢查組赴現場核查;?
(三)轉交縣級統計局核實。?
第十二條 市統計局辦公室依據統計法律法規、統計調查制度、各專業掌握的數據報送情況對舉報事項進行審查,舉報事實清楚、違法情節嚴重的,經局領導批準后立案查處;舉報事實比較清楚、違法情節較重的,經局領導批準后,成立檢查組進行現場核查。?
對直接審查難以判斷,不宜直接進行現場核查的,轉交縣級統計局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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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舉報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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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對領導批準立案查處的舉報,由市統計局辦公室成立檢查組,進行查處。?
第十四條??對省統計局轉交的舉報,應當按要求立案查處,并向省統計局報告核查情況、初步處理意見,經省統計局審核同意后處理。?
第十五條??對市統計局辦公室直接核查的舉報,違法情節嚴重和較重的,經局領導批準后,由市統計局辦公室立案查處;違法情節較輕的,可由縣級統計局立案查處。?
第十六條 對轉交縣級統計局核實的舉報,按照以下情況分別處理:?
(一)要求縣級統計局及時報告核查情況、提出初步處理意見,經審核同意后由縣級統計局處理;?
(二)要求縣級統計局及時報告核查和處理情況;?
(三)轉交縣級統計局自行核查處理。?
第十七條 市統計局辦公室應當設立統計違紀違法線索受理辦理臺賬,記錄線索受理、核實、處理全過程。?
第十八條??市統計局辦公室應當按照檔案管理要求,及時整理舉報材料和辦理過程中收集、形成的有關材料,歸檔保存。?
第十九條 對于實名舉報并且留有聯系方式的,經查確實存在統計違法行為,市統計局辦公室應當將處理結果以適當方式告知舉報人。?
第六章 附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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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本方案由市統計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