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統計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統計局:
根據《國家統計局關于加強對地方統計調查項目管理的通知》(國統字〔2006〕17號),現印發《地方統計調查項目管理工作流程(試行)》,從
國家統計局辦公室
二○○六年四月七日
地方統計調查項目管理工作流程(試行)
根據《國家統計局關于加強對地方統計調查項目管理的通知》(國統字〔2006〕17號),制定本工作流程。
地方統計調查項目是指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開展的地方性統計調查項目。國家統計局負責省級地方統計調查項目的審批、備案工作,統計設計管理司為具體承辦機構。
一、審批類項目管理工作流程
審批類統計調查項目包括:
1、省級統計局單獨或與有關部門共同建立的經常性統計調查項目,以及擬建經常性統計調查的試點項目;
2、省級統計局單獨或與有關部門共同建立的普查項目;
3、省級統計局對國家統計調查制度、方案(包括經常性、一次性、普查等各種形式)的表式、內容、基層表調查范圍和調查頻率等調整后形成的地方統計調查項目。
(一)申請
1、新建審批類地方統計調查項目,申請材料包括:
(1)申請文件:省級統計局以正式文件向國家統計局申請審批地方統計調查項目。
(2)《地方統計調查項目審批備案申報表(新建類)》(見附件一):要求概要說明調查目的、立項依據、經費預算與來源情況、調查內容、范圍、頻率等;
(3)調查制度(方案):包括調查項目名稱、調查目的、調查范圍、調查對象、調查方式、調查時間、調查表式、指標解釋和統計填報目錄等。
2、對國家統計調查制度調整后形成的地方統計調查項目,申請材料包括:
(1)申請文件(同上);
(2)《地方統計調查項目審批備案申報表(修訂類)》(見附件二):要求具體說明修訂制度的名稱及具體內容,包括調查范圍、調查對象、調查方式、調查頻率、調查表式、指標解釋和統計填報目錄等。新增加表式和指標應附表式、指標名稱及指標解釋。
(二)審批
1、項目接收:審核地方統計調查項目送審材料是否齊全,了解并澄清有關疑問。如送審材料不符合規定要求,要求送審單位重新提交送審文件或補齊材料。
2、項目審理:根據申請項目涉及的內容和需要,通過地方統計調查項目審批內部工作機制征求局內有關單位的意見后形成對審批項目的處理意見。
3、修訂完善:對送審單位反饋項目審理情況,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送審單位應積極配合,及時修改完善。
4、回復結果:根據項目審批結果,以國家統計局文件形式復函批復。審批類項目批復分為批準和不予批準兩類。
地方統計調查項目審批工作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但送審單位補充送審材料及按反饋意見修改方案時間不計入工作日。
(三)管理
經國家統計局審批后的統計調查制度,必須在報表的右上角標明審批法定標識。法定標識包括:表號、制表機關、文號、審批機關、批準文號、有效期限。
國家統計局定期在內部網站上公布省級“地方統計調查項目目錄(審批類)”,目錄內容包括:經批準的地方統計調查項目名稱、制定及組織實施該項調查的單位名稱、批準文號、有效期限等。
二、備案類項目管理工作流程
備案類地方統計調查項目是指省級統計局為滿足地方政府需要,建立的專項(一次性)統計調查項目。
(一)申請
申請材料包括:
1、申請文件:省級統計局以正式文件下發的專項(一次性)統計調查項目,以抄報的形式報國家統計局;
2、《地方統計調查項目審批備案申報表(新建類)》(見附件一);
(二)備案
國家統計局對備案類地方統計調查項目進行備案管理,并行文予以批復備案。
(三)管理
經國家統計局備案后的統計調查制度,必須在報表的右上角標明法定標識。法定標識包括:表號、制表機關、文號、備案機關、有效期限。
國家統計局定期在網站上公布省級“地方統計調查項目目錄(備案類)”,目錄內容包括:已備案的地方統計調查項目名稱、制定及組織實施該項調查的單位名稱、備案文號、有效期限等。
三、幾點說明
1、省級統計局的統計設計管理機構負責本單位統計調查項目的審核、把關工作,并按本工作流程要求上報國家統計局進行審批和備案。
2、對國家常規統計調查制度修訂的地方統計調查項目,一經國家統計局批準后,調查表中的“制表機關”為國家統計局、省統計局,“表號”為國家統計局原表號,批準文號為國家統計局批復文號,文號為省統計局發文文號。
3、國家統計局對地方統計調查項目的審批(備案)實行有效期管理。普查、一次性調查的有效期到該調查資料上報的最后期限截止;地方建立的經常性統計調查項目有效期為一年,如遇臨時修訂需重新報批;對國家統計局常規統計調查制度修訂形成的地方統計調查項目有效期為一年。
4、經國統計局審批的地方統計調查項目,不得在組織實施時,另外增減調查內容、調整調查范圍和變更調查頻率等。
5、已審批或備案的項目在實施過程中,對發現存在重大問題的,國家統計局將廢止該調查項目的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