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經營主體、農業機械和設施
第三次全國農業普查對全市農業經營主體、農業機械和設施進行了調查。現將主要結果公布如下:
一、農業經營主體
2016年,全市農業經營戶65.7萬戶,其中規模農業經營戶1242戶。農業經營單位4307個。2016年末,在工商部門注冊的農民合作社總數1.1萬個,其中,農業普查登記的以農業生產經營或服務為主的農民合作社2716個。
表1 農業經營主體數量
單位:萬戶、戶、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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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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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經營戶 |
6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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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模農業經營戶 |
12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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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經營單位 |
43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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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合作社 |
2716 |
注:農民合作社指以農業生產經營或服務為主的農民合作社。
二、農業機械
2016年末,全市拖拉機36823臺,耕整機2327臺,旋耕機9342臺,播種機4780臺,聯合收獲機1071臺。
表2 主要農業機械數量
單位: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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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
普通農業經營戶 |
規模農業經營戶 |
農業經營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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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機 |
36823 |
34719 |
251 |
18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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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整機 |
2327 |
1898 |
26 |
4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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旋耕機 |
9342 |
8080 |
96 |
11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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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種機 |
4780 |
3998 |
61 |
7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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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收獲機 |
1071 |
750 |
24 |
2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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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脫粒機 |
4462 |
4116 |
68 |
2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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飼草料加工機械 |
1790 |
1030 |
220 |
5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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擠奶機 |
137 |
39 |
27 |
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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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樹修剪機 |
146 |
36 |
7 |
103 |
三、農田水利設施
2016年末,全市調查村中能夠正常使用的機電井數量6619眼,排灌站數量244個,能夠使用的灌溉用水塘和水庫數量177個。
表3 農田水利設施
單位:眼、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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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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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正常使用的機電井數量 |
66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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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灌站數量 |
2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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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灌溉用的水塘和水庫 |
177 |
2016年末,全市灌溉耕地面積29.0千公頃,其中有噴灌、滴灌、滲灌設施的耕地面積6.3千公頃;灌溉用水主要水源中,使用地下水的戶和農業生產單位占68.2%,使用地表水的戶和農業生產單位占31.8%。
表4 農田灌溉
單位:千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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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
普通農業經營戶 |
規模農業經營戶 |
農業經營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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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溉耕地面積 |
29.0 |
25.0 |
0.3 |
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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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噴灌、滴灌、滲灌設施的耕地面積 |
6.3 |
4.7 |
0.1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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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灌溉用水來源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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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比重 |
68.2 |
68.2 |
70.3 |
7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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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表水比重 |
31.8 |
31.8 |
29.7 |
29.9 |
四、設施農業
2016年末,全市溫室占地面積1151.5公頃,大棚占地面積1705.0公頃。
表5 設施農業
單位: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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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 市 |
普通農業經營戶 |
規模農業經營戶 |
農業經營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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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室面積 |
1151.5 |
401.8 |
10.4 |
73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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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棚面積 |
1705.0 |
750.3 |
37.0 |
917.7 |
注:
1.農業經營戶:指居住在市內,從事農、林、牧、漁業及農林牧漁服務業的農業經營戶。
2.規模農業經營戶:指具有較大農業經營規模,以商品化經營為主的農業經營戶。規模化標準為:
種植業:一年一熟地區露地種植農作物的土地達到100畝及以上、一年二熟及以上地區露地種植農作物的土地達到50畝及以上、設施農業的設施占地面積25畝及以上。
畜牧業:生豬年出欄200頭及以上;肉牛年出欄20頭及以上;奶牛存欄20頭及以上;羊年出欄100只及以上;肉雞、肉鴨年出欄10000只及以上;蛋雞、蛋鴨存欄2000只及以上;鵝年出欄1000只及以上。
林業:經營林地面積達到500畝及以上。
漁業:淡水或海水養殖面積達到50畝及以上;長度24米的捕撈機動船1艘及以上;長度12米的捕撈機動船2艘及以上;其他方式的漁業經營收入30萬元及以上。
農林牧漁服務業:對本戶以外提供農林牧漁服務的經營性收入達到10萬元及以上。
其他:上述任一條件達不到,但全年農林牧漁業各類農產品銷售總額達到10萬元及以上的農業經營戶,如各類特色種植業、養殖業大戶等。
3.農業經營單位:指市內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活動為主的法人單位和未注冊單位,以及不以農業生產經營活動為主的法人單位或未注冊單位中的農業產業活動單位。既包括主營農業的農場、林場、養殖場、農林牧漁場、農林牧漁服務業單位、具有實際農業經營活動的農民合作社;也包括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學校、科研單位、工礦企業、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基金會等單位附屬的農業產業活動單位。
4.農民合作社:指有合作社的名稱,符合《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中關于合作社性質、設立條件和程序、成員權利和義務、組織機構、財務管理等要求,有農業生產經營或農林牧漁服務,名稱為農民合作社的農民互助性經濟組織。包括已在工商部門登記,以及雖未登記但符合上述要求的農民合作社,不包括以公司名稱登記注冊的股份合作制企業、社區經濟合作社、供銷合作社、農村信用社等。也不包括從事農業生產資料購買、農產品加工、貯藏、運輸、銷售等非農行業的農民合作社。
5.拖拉機:指發動機額定功率在2.2千瓦(含2.2千瓦)以上的拖拉機,包括小四輪與手扶式。
6.耕整機:指自帶發動機驅動,主要從事水田、旱田耕整作業的機械,包括微耕機、田園管理機等。
7.旋耕機:指與拖拉機配套完成耕、耙作業的耕耘機械。
8.播種機:包括條播機、穴播機、異型種子播種機、小粒種子播種機、根莖類種子播種機、撒播機、免耕播種機等。
9.聯合收獲機:指能一次完成作物收獲的切割(摘穗)、脫粒、分離、清選等其中多項工序的機械。包括稻麥聯合收割機、玉米聯合收獲機。
10.機動脫粒機:指由動力機械驅動專門進行農作物脫粒的作業機械。
11.灌溉耕地面積:指實際耕種的耕地中,有灌溉設施、有水源,正常氣候下能灌溉的耕地面積。
12.溫室、大棚占地面積:由三部分組成,一是實際使用面積,指沿墻內側的圍繞面積;二是墻體面積,指設施的墻體等其他支撐體自身的占地面積;三是采光占用面積,指設施距遮光物體(其他設施、房屋等)的必要距離所占的面積。
13.部分數據因四舍五入的原因,存在著與分項合計不等的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