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衛生健康和體育局(教育體育局)、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民政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直相關單位:

《長治市參加重大體育比賽表彰獎勵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長治市體育局?????????????????????長治市財政局

長治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4年4月15日

長治市參加重大體育比賽表彰獎勵辦法

為充分調動廣大運動員、教練員工作積極性,激勵運動員在國際、國內重大比賽中勇奪優異成績,為祖國爭光,為長治添彩,推動我市體育事業高質量發展,根據《山西省運動員參加國際和國內重大比賽取得成績獎勵辦法》,參照兄弟市的相關獎勵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落實體育強國建設和全民健身國家戰略,全面提升長治市體育事業綜合競爭實力,激勵全市體育工作者刻苦訓練備戰,不斷提高運動競技水平,頑強拼搏,奮勇爭先,努力創造優異成績,為國爭光為省市添彩。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體育比賽指:奧運會(僅指夏季和冬季奧林匹克運動會)、世界杯(世界錦標賽)總決賽、亞運會(僅指夏季和冬季亞洲運動會)、亞洲杯(亞洲錦標賽)總決賽、全運會(僅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運動會)及冬運會(僅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冬季運動會)、省運會(僅指山西省運動會)。

第三條??項目類別系指按照重大體育比賽競賽規程規定的單項、團體和集體項目。

第四條??獎勵范圍

(一)代表長治市參加重大體育比賽取得優異成績的運動員、教練員及有關有功單位;

(二)運動員所在單位的教練員訓練團隊(包括主教練、副教練、總教練及其他團隊成員);

(三)運動員的綜合后勤保障服務團隊(包括聯系和服務運動項目訓練、生活的其他單位團隊成員);

第五條 表彰辦法

對成績特別優異的運動員(運動隊),可優先推薦“長治市五一勞動獎章(工人先鋒號)”、“長治市五四青年獎章(獎狀)”、“山西省三八紅旗手(三八紅旗集體)”稱號人選

第二章 ?資金獎勵設置及標準

第六條 代表我市參加山西省運動會(以下簡稱省運會)獲得個人項目第一、二、三名的運動員分別獎勵5000元、3000元、2000 元;第四名至第八名按所得分數獎勵,每一分獎勵100元(第四名至第八名計分分別為5分、4分、3分、2分、1分)。

第七條 破(創)省運動會紀錄,除按所得名次獎勵外,按所參加比賽同名次獎勵標準增發一份獎金。

第八條??在省運會比賽中取得兩枚及以上金牌的運動員,從第二枚金牌起按照獎勵標準累計加倍計算(運動員和教練員各半),獎勵第二枚2×獎勵標準,第三枚3×獎勵標準,依次類推。

第九條 代表我市參加省運會足球、籃球、排球、手球、橄欖球等集體項目的獎勵只針對運動隊,第一、二、三名運動隊分別獎勵10萬元、8萬元、6萬元;獲得第四名至第八名運動隊分別獎勵5萬元、4萬元、3萬元、2萬元、1萬元。

第十條 凡根據本辦法參加省運會獲得獎勵的運動員(隊), 其對應教練員也予以獎勵,獎勵標準與獲獎運動員(隊)獎勵標準相同。無論涉及幾名教練員,只按一名教練員獎勵。

第十一條 凡根據本辦法參加省運會獲得獎勵的體育科研人員、訓練管理人員以運動員獎金總額的70%計獎。

第十二條 凡根據本辦法參加省運會獲得獎勵的保障服務人員以運動員獎金總額的30%計獎。

第十三條 凡我市輸送的運動員代表山西省參加全國運動會并獲前三名成績(僅限運動員),分別獎勵35萬元、20萬元、10萬元;其基層輸送教練員按運動員獎金的30%予以獎勵。

第十四條 凡我市輸送的運動員代表國家參加奧運會并獲得前三名成績,分別獎勵100萬元、55萬元、35萬元;參加世界杯(世界錦標賽)獲前三名成績,分別獎勵10萬元、8萬元、5萬元;參加亞運會獲前三名成績,分別獎勵15萬元、10萬元、5萬元;參加亞洲杯(亞洲錦標賽) 獲前三名成績,分別獎勵8萬元、5萬元、3萬元。其基層輸送教練員按運動員獎金的30%予以獎勵。

第十五條??群眾體育項目資金獎勵(僅限參加省運會決賽年的群眾性體育比賽)

(一)代表我市參加省運會群眾體育比賽類項目獲得前八名的代表隊(含運動員,教練員團隊)按照競技體育單人項目運動員資金獎勵標準的60%進行獎勵;代表我市參加省運會群眾體育展演類項目獲得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的代表隊(含運動員、教練員團隊等),按照比賽類項目一、二、三名資金獎勵標準的50%、30%、10%分別予以獎勵。

(二)群眾體育項目實行總額包干制。獎勵對象為運動員及教練員團隊等。獎勵資金由各組織、承辦的運動協會或相關單位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分配方案,報市體育局備案(其中,運動員獎勵資金總額不得低于獎勵資金總額60%,且教練員團隊有關個人獎勵資金不得高于單個運動員個人獎勵資金)。

第三章??獎勵申報與發放

第十六條??獎勵資金的申報,應當在重大體育賽事結束后60日內向市體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逾期未申報視為自動放棄。

第十七條?? 申報單位應按本辦法規定,以通知、秩序冊、成績冊和獲獎證書為依據,按照比賽成績和相關人員實際情況,如實填報獎勵資金申報材料并在本單位內部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十八條??獎勵申報材料包括:

(一)申請書(包括申報獎勵資金基本情況,各類人員獎勵資金申報明細表等);

(二)本單位內部公示情況說明;

(三)比賽通知、規程、秩序冊、成績冊、獲獎證書、身份證等材料。

第十九條??獎勵資金由獲得比賽成績的運動員(隊)所在訓練參賽單位以公文形式將申報材料報市體育局審查審核,報市政府批準,所需經費納入年度預算申報。

第二十條??獎勵資金劃撥到申報單位后,運動員、教練員及保障人員的獎勵資金由申報單位依法納稅后發放至個人,相關稅費由獎勵資金申報單位代扣代繳。獎勵給輸送單位集體的獎勵資金僅限用于本單位體育事業發展上,不得發放至個人。

第四章??資金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一條?? 申報單位使用獎勵資金時應遵守國家財政、財務規章制度和各項財經紀律,專款專用,不得騙取、克扣、截留、擠占和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條??申報單位須確保所提交獎勵資金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如在獎勵資金申請、發放過程中有弄虛作假或其他違規行為的,經核實確認后,追回相應的獎勵資金,并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運動員、教練員及保障人員在訓練和參賽過程中出現違反賽風賽紀、違反反興奮劑相關規定、違背體育道德和精神等問題的,視情況扣除或追回部分(全部)獎勵資金。

第二十四條??獎勵資金的發放和管理接受監察、財政、審計等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屬市級獎勵政策,各縣(區)可根據實際參照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體育局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