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檢查事項

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場所(游泳、滑雪、攀巖、潛水)行政檢查

二、檢查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

第一百零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積極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發現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應當及時做出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主管事項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并移交相關部門查處。

第一百零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體育執法機制,為體育執法提供必要保障。體育執法情況應當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全民健身條例》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對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活動,應當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許可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第二款: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對經營者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實施有效監督。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對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進行檢查時,體育執法人員人數不得少于兩人,并出示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未出示有效證件的,經營者有權拒絕檢查。

第十九條 體育執法人員應當將監督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及其處理情況做出書面記錄,并建立執法檔案,將各項檢查記錄和處罰決定存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