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提出申請。新建企業自納稅年度起6年內,每年的次年2月底前,向項目承接地招商部門提出促進財力增長獎勵申請。2.評審認定。項目承接地招商部門牽頭,財政、稅務等部門參與,對項目固定資產實際投資額和企業上年度完稅情況進行評估認定。符合獎勵條件的,在當地新聞媒體進行公示。評審認定所產生的費用由項目承接地財政部門列支。3.獎勵兌現。公示無異議的,項目承接地政府研究決定后,由項目承接地財政部門兌現促進財力增長獎勵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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