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高額醫療費用支出導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怎么辦?省政府近日對《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認定辦法》進行解讀。其中明確了財政、民政、醫保部門及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職責,并對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認定的條件、程序等進行規范。

同時滿足6個條件

因病致貧重病患者,是指雖未納入低保、特困供養或低保邊緣家庭范圍,但因高額醫療費用支出導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大病患者。

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認定應同時滿足的條件為:

提出申請時,患者健在;

戶籍在本省;

在本省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政策范圍內住院費用,經基本醫保、大病保險和各類補充醫療保險、商業保險報銷后,扣除社會互助幫困等因素,政策范圍內個人負擔醫療費用達到年度救助起付標準(年度救助起付標準按照晉政辦發〔2022〕74號執行);

在扣除個人自負醫療費用之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應低于當地當年城鄉低保標準的2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及家庭收入的計算方法,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家庭收入核算辦法執行;

申請人家庭擁有的金融資產總額人均應不超過36個月當地當年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之和,其他家庭財產參照當地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財產認定標準執行。

根據醫保類型申請

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認定當次有效,申請人可根據醫保參保類型決定向戶籍所在地、常住地或參保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其中,常住地是指申請人離開戶籍地住所至申請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認定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且有穩定居所的地方,不含就醫地。

城鄉居民基本醫保參保人申請認定,由患者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持委托授權書)向參保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職工基本醫保參保人申請認定,由患者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持委托授權書)向戶籍地或常住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二者也可以通過“三晉通”小程序進入“晉心救”服務界面在網上申請。

申請認定需提供的材料包括:患者本人居民身份證和家庭成員的戶口簿;患者本人住院費用結算單、門診慢特病和門診特藥收費票據等。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在日常工作中發現可能符合條件的因病致貧重病患者,告知其醫療救助政策,對自主申請有困難的,主動幫助其申請。

銜接其他救助方式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申請后啟動家庭經濟狀況調查工作,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罹患重特大疾病情況、醫療費用支出、醫療保險支付情況等進行調查核實,并根據調查核實情況,提出初審意見。

縣級政府民政部門根據上報材料,對符合條件的及時予以確認。

醫保部門及時完成醫療救助結算支付。

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認定工作與最低生活保障、臨時救助等制度有效銜接,對獲得醫療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難的因病致貧重病患者,按規定給予最低生活保障或者臨時救助。

3種情形終止認定

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認定過程中發現有以下情形的,可以終止審核確認程序: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無正當理由拒不配合審核認定工作的;

故意隱瞞家庭真實收入、財產和因病支出等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

患者本人在認定過程中死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