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治市應急管理局
關于印發長治市非煤礦山行業領域安全
生產分類分級監管實施辦法的通知
?
各縣、區應急管理局,各非煤礦山企業: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于進一步壓實礦山安全監管監察責任切實消除監管盲區的通知》(礦安〔2021〕50號)精神和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強化安全責任落實,織密織牢安全生產責任網,有效防范化解非煤礦山安全風險,堅決遏制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現將《長治市非煤礦山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分類分級監管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各縣區要在9月28日前,完成轄區內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分類分級初次評定工作;10月8日前將實施細則和企業分類分級信息按本辦法要求報送市應急管理局;市應急管理局審核后,報省應急管理廳統一公告分類分級結果,以便接受社會監督。
工作進入常態化后,各縣區非煤礦山企業類別出現調整的,由市應急管理局在次年上旬集中公告調整情況。
聯 系 人:武凡平、平鴻宇,電話:0355-3083982
電子郵箱:fmksaqxk@sina.com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長治市應急管理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21年8月27日
?
長治市非煤礦山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分類分級監管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根據《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于進一步壓實礦山安全監管監察責任切實消除監管盲區的通知》(礦安〔2021〕50號)和山西省應急管理廳《關于印發山西省非煤礦山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分類分級監管實施辦法》(晉應急發〔2021〕227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于長治市行政區域內的非煤礦山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安全生產分類分級監管。
第三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分類分級監管是指根據企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風險程度進行分類,根據企業經濟屬性和生產規模等進行分級。
第四條 非煤礦山行業領域分類分級范圍包括: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尾礦庫、地質勘探單位、采掘施工企業、小型露天采石場、磚瓦粘土、選礦廠等。
第五條 市應急管理局負責指導協調督促全市企業安全生產分類分級監管工作;各縣區應急管理局負責轄區內企業分類分級監管工作。
第六條 企業安全生產風險分類分級監管工作堅持屬地為主、分級負責、科學評定、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二章?分類分級
第七條 新注冊成立的企業或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自取得采礦許可證(尾礦庫除外)之日起 30 日內在屬地應急管理部門備案,開始納入安全生產分類分級監管。
第一節?分類
第八條 根據企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風險程度,綜合考慮企業安全管理水平、災害程度、生產布局、工藝裝備、安全誠信、標準化等級、人員素質、生產建設現狀等因素,將企業風險等級從高到低依次分為 A(紅色)、B(橙色)、C(黃色)、D(藍色)四類,A類(紅色)為重大風險、B類(橙色)為較大風險、C類(黃色)為一般風險、D類(藍色)為低風險。
第九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確定為 A類:
(一)連續半年以上停止生產建設。
(二)證照或建設項目手續不全。
(三)5年內發生過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四)單班入井30人以上、采深800米以上的地下礦山。
(五)水文地質類型復雜或存在嚴重沖擊地壓的地下礦山;邊坡高度超過200米、工程地質條件復雜的露天礦山。
(六)一等、二等尾礦庫或“頭頂庫”。
(七)企業實際控制人、股份制股東出資人沒有每月兩次對安全工作進行布置檢查。
第十條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確定為B類:
(一)安全管理。證照或建設項目手續過期;安全管理機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生產責任制不健全;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安全生產投入不符合要求;1年內發生2起及以上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連續2年發生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1年內有核查屬實的瞞報生產安全事故行為。
(二)災害程度。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地下礦山:水、火、頂板及沖擊地壓等災害治理效果差或防治系統不完善、不可靠的礦井;水文地質條件中等及復雜的未落實“三專兩探一撤”防治水措施的礦井(即按要求配備防治水專業技術人員、建立專門的探放水隊伍、配齊專用的探放水設備,采用物探、鉆探等方法進行探放水,且在遇到重大險情時必須立即停產撤人等工作);未對存在沖擊地壓采取危險性預測、監測預警、防范治理、效果檢驗、安全防護等綜合性防治措施的地下礦山;未經治理,有造成沖擊地壓或空氣沖擊波的采空區。邊坡高度超過100m~200m之內、凹陷采坑30米及以上的露天礦山。三等尾礦庫。
(三)采掘生產布局。地下礦山開拓、準備、備采三級礦量(露天礦為二級礦量)不符合規定,采掘接續失調;采區未形成完整的通風、排水等生產系統開采現象;通風系統不完善、不可靠;中段、采區和采掘工作面布置不符合《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要求;同時回采工作面個數達到3個的礦井;可采儲量小于5倍礦井核定(設計)生產能力;列入當年去產能淘汰退出規劃尚未封閉井口的礦山;不存在超設計、超定員生產。露天礦山排土場堆置高度120m~200m之內;邊坡高度、邊坡角、臺階坡面角不符合設計與規范要求。
(四)地下礦山未建成地面主要通風機供風的全風壓通風系統和主副井等一期工程,開始進行二期工程施工的建設項目;未建成供電、通風、提升運輸、排水、安全監控等永久系統,開始進行三期工程施工的建設項目。
(五)主要裝備。地下礦山使用國家明令淘汰和禁止使用的設備及工藝;礦井主要提升運輸、通風、排水等設施設備不符合要求;安全監控系統運行不正常。
(六)安全誠信。3年內發現存在“五假五超三瞞三不”現象(即假整改、假密閉、假數據、假圖紙、假報告,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超層越界、證件超期,隱瞞作業地點、隱瞞作業人數、隱瞞謊報事故,不具備法定辦礦條件、不經批準擅自復工復產、拒不執行指令仍然生產),2年內納入過安全生產“黑名單”,1年內納入過聯合懲戒對象。
(七)安全生產標準化。安全生產標準化未達標、未認定,或達標后被撤銷等級。
(八)人員素質。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學歷、工作經歷、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達不到要求,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存在“掛名”現象。
(九)存在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被責令停產停建整頓。
第十一條 滿足下列所有條件,可確定為C類:
(一)安全管理。證照或建設項目手續符合要求;安全管理機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生產責任制健全;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安全生產投入符合要求;3年內未發生一般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二)災害程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地下礦山:沖擊地壓;水、火、頂板及沖擊地壓等災害治理效果明顯,并建立有可靠的、抗災能力強的災害防治系統以及安全避險系統的礦井;水文地質條件中等及復雜的能夠落實“三專兩探一撤”的礦井;開采沖擊地壓礦層采取了沖擊地壓危險性預測、監測預警、防范治理、效果檢驗、安全防護等綜合性防治措施的礦井;采空區對正常生產危害較小,內部垮塌時造成的地壓應力轉移或空氣沖擊波基本無害的。四等尾礦庫。
(三)采掘生產布局。地下礦山開拓、采備、備采三級礦量(露天礦為二級礦量)符合規定,通風系統完善、可靠,水平、采區和采掘工作面布置符合《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要求;不存在超能力生產問題。露天礦山、小型露天采石場、磚瓦粘土有設計但部分未按設計開采;邊坡管理和檢查制度不完善;排土場有正規設計,但未按設計建設;鏟裝作業部分機械化,有禁止使用或淘汰設備。
(四)主要裝備。地下礦山主要提升、通風、排水等設施設備符合要求;安全監控系統運行正常,設置有應急廣播系統。
(五)安全誠信。地下礦山3年內未發現存在“五假五超三瞞三不”現象,2年內未列入安全生產“黑名單”、未納入聯合懲戒對象。
(六)安全生產標準化。金屬非金屬礦山、三等以上(含三等)尾礦庫及其配套選礦廠、中央駐晉和省屬地質勘探單位、采掘施工單位達到二級及以上標準化等級。三等以下尾礦庫及其配套選礦廠、小型露天采石場、磚瓦粘土、中央駐晉和省屬以外的地質勘探單位、采掘施工單位達到三級及以上標準化等級。
(七)人員素質。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學歷、工作經歷、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達到規定要求。
(八)存在現場安全管理不嚴格、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落實有盲區、事故防范措施有漏洞等問題。
第十二條 滿足下列所有條件,可確定為D類:
(一)安全管理。證照或建設項目手續符合要求;安全管理機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生產責任制健全;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安全生產投入符合要求;5年內未發生生產安全死亡事故。
(二)災害程度。下列類型的地下礦山:水文地質類型為中等及以下礦井;無沖擊地壓危險性,建立有可靠的、抗災能力強的災害防治系統以及安全避險系統的礦井;采空區經徹底治理,不會造成沖擊地壓或空氣沖擊波的。五等尾礦庫。
(三)采掘生產布局。滿足下列條件的地下礦山:開拓、采準、回采三級礦量符合規定,提升運輸、通風、排水等生產系統完善、可靠,單水平開采,采用“一井一面”或“一井兩面”生產模式;年產量不超過核定(設計)生產能力的110%,最大月度產量不超過核定(設計)生產能力的10%。滿足下列條件的露天礦山、小型露天采石場和磚瓦粘土:有規范設計并按設計開采;邊坡管理制度完善并落實到位;邊坡高度、邊坡角、臺階坡面角符合設計與規范要求;排土場有正規設計,并按設計排土作業;鏟裝作業全部機械化,無禁止使用或淘汰設備。
(四)主要裝備。采掘工作面采用先進開采工藝,主排水泵房、中央變電所、主要通風機房等實現自動化運行和遠程監控,安全監控系統運行正常,設置有應急廣播系統。
(五)安全誠信。5年內未發現存在“五假五超三瞞三不”現象,3年內未列入安全生產“黑名單”、未納入聯合懲戒對象。
(六)安全生產標準化。金屬非金屬礦山、三等以上(含三等)尾礦庫及其配套選礦廠、中央駐晉和省屬地質勘探單位、采掘施工單位達到二級及以上標準化等級。三等以下尾礦庫及其配套選礦廠、小型露天采石場、磚瓦粘土、中央駐晉和省屬以外的地質勘探單位、采掘施工單位達到三級及以上標準化等級。
(七)人員素質。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學歷、工作經歷、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能達到要求。
第十三條 企業安全生產分類初次評定,按以下程序確定。
(一)企業依據本實施辦法第九 、第十、第十一、第十二條進行自評,確保客觀、真實、準確、完整反映本企業的安全生產狀況,在10個工作日內將自評類別等級報縣級應急管理局。
(二)各縣區應急管理局接到企業報送材料后,20 個工作日內完成現場核實。
(三)企業對分類結果有異議的,可提出申辯或復核。
(四)各縣區應急管理局研究確定企業分類情況,并在相應網站公示初次分類結果。
(五)各縣區應急管理局完成轄區內企業安全生產分類工作后,將企業分類分級信息統一報送市應急管理局。報送企業信息要素主要包括:企業名稱、地址、類型、開采礦種、生產規模、開采標高、企業所有制類型、采礦許可證號及有效期、安全生產許可證號及有效期(基建企業安全設施設計批復文號設計能力、開采方式、批準工期、到期時間)、礦山現狀、從業人數、外包情況、最大采深、單班入井人數、標準化等級、分類結果、分級監管部門及監管責任人員等。由市應急管理局審核匯總,報送省應急管理廳統一公告分類分級結果。各縣區應急管理局要建立健全本級監管企業的檔案信息,實現全市監管企業分類分級“一企一檔”并實時更新。
第二節?分類調整
第十四條 企業的安全生產分類實行動態管理,一般采用逐級升降的形式進行調整;對發生事故的企業按照本實施辦法規定條件,調整企業類別。
第十五條 企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其安全風險等級上調一類。
(一)當年發生人員重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
(二)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沒有按期整改完成的;
(三)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未按規定辦理延期手續的;
(四)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到期未復評的;
(五)“三項崗位”人員未持證上崗的;
(六)在線監測預警系統無故連續3天離線的;
(七)重大事項未按規定及時報告負責監管應急管理部門的;
(八)隱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實不到位的,存在重大隱患的;
(九)其他應當調整安全風險類別情形的。
第十六條 企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責監管的應急管理部門直接上調為A類。
(一)發生亡人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
(二)建設過程中現狀設計嚴重不符、生產過程中未及時填繪圖紙以及擅自布置采掘作業面的;
(三)未經批準變更設計擅自增加開采水平的;
(四)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組織建設或生產,開采保安礦柱的;
(五)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設備及工藝,涉及人身安全、危險性較大的設備設施未按照相關規定進行檢測檢驗的;
(六)未嚴格落實采空區“邊開采邊治理”和“先治理后開采”工作要求的;
(七)違反外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層層轉包分包、資質掛靠的;
(八)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超范圍、超工期生產建設的;
(九)違規開采保安礦柱、礦界貫通、超層越界開采的;
(十)礦井水文地質條件未查清、隱蔽致災因素未查明、重大水患未徹底根治的;
(十一)拒不執行應急部門執法指令的。
第十七條 企業一年內未發生導致人員重傷或者死亡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責監管的應急管理部門重新確定下調一類安全生產類別。
(一)本年度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提高一級的;
(二)獲得安全文化建設示范企業的;
(三)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應急管理部門授予安全生產先進單位的。
(四)存在問題隱患整改后達到下調類別的,經縣區安全監管部門復查合格,可由企業提出申請,重新評定安全生產風險等級。
第十八條 企業安全生產分類工作原則上每三年開展一次。
企業符合本實施辦法規定的類別升降情形的,由負責分級監管的應急管理部門在 20 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改變企業類別。對年度企業安全風險類別出現調整的,報省應急管理廳集中公告。
第十九條 已納入安全生產分類分級監管的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企業提出申請或者負責分級監管的應急管理部門依職權決定,退出安全生產分類分級監管。
(一)依法被吊銷工商營業執照或者被注銷登記的;
(二)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解散的;
(三)被依法責令關閉或者取締的;
(四)其他應當退出安全生產分類分級監管的。
第三節?分級
第二十條 根據企業經濟類型和規模大小,以及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管理水平及安全保障能力等條件,對企業進行分級,對不同級別的企業分別由市、縣級應急管理局歸口監督管理。
市級負責中央駐晉企業(分公司、子公司)所屬各生產單元、省屬企業所屬各生產單元和市屬企業的安全監管,根據國家部、局、省廳及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部署和年度執法計劃,對全市非煤礦山企業隨機抽取,進行督導檢查。督導檢查抽查不少于40%,兩年內對A、B類企業抽查檢查全覆蓋。
縣級實施中央、省屬和市屬以外的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風險級別評定和安全監管工作;全年對轄區內非煤礦山企業實施全覆蓋檢查。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新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安全生產風險類別定為B級,2年后按照本辦法規定對其風險級別進行重新評定。與煤共(伴)生的金屬非金屬礦山(除了由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管的科室進行監管的外)安全生產風險定為A級,并且始終按照A級企業監管。
第二十二條 各應急管理部門根據安全生產分類評定結果,對企業實施差異化管理。
(一)對 A 類(紅色)企業實行重點盯守,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未落實整改措施不得生產建設,原則上每月至少進行一次監督檢查;
(二)對 B 類(橙色)企業實行重點監管,原則上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監督檢查;
(三)對 C 類(黃色)企業實行日常監管,原則上每半年進行一次監督檢查;
(四)對 D 類(藍色)企業實行服務指導,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監督檢查;
(五)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或規范性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各縣區應急管理部門在制定本部門年度監督檢查計劃時,要根據企業類別確定監督檢查頻次。加強對 A、B 類企業的定期檢查或隨機抽查。各類別企業的檢查頻次不得低于本實施辦法的最低頻次。
第二十四條 本實施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
(此件主動公開)
文件解讀:
文件事由:長治市應急管理局關于印發《長治市非煤礦山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分類分級監管實施辦法的通知》(長應急發〔2021〕100號)
解讀依據:依據《山西省應急管理廳關于印發山西省非煤礦山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分類分級監管實施辦法的通知》(晉應急發〔2021〕227號 ),市應急管理局收到文件后,經領導批示同意,制定《長治市非煤礦山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分類分級監管實施辦法的通知》,并依據文件要求開展相關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