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治市應急管理局

關于全面落實國家和省市加強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工作堅決防范遏制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意見措施的通知

?

各縣、區應急管理局,各非煤礦山企業: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工作,切實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安全,根據山西省應急管理廳《關于落實<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于加強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意見>的實施意見》(晉應急發〔2022〕135號)、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山西局《關于進一步強化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堅決防范遏制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的實施措施》(礦安晉〔2022〕37號)和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安委會全面加強安全生產十五條措施的實施方案》(長政安發〔2022〕3號)要求,結合全市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工作實際,現就落實意見措施事項通知如下。

一、強化安全監管

(一)落實地方監管責任。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和尾礦庫嚴格實行地方人民政府領導安全生產包保責任制,按照屬地分級監管的原則,地下礦山和尾礦庫應當由市、縣人民政府領導履行包保責任,要逐礦逐庫明確包保責任人員,制定包保責任清單,落實包保措施,定期組織分析安全生產形勢,及時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問題,支持并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2022年6月底前分別在各縣、區政府網站公告每座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及尾礦庫包保責任領導名單,并在礦山井口公示。加強分類分級監管,對即將關閉退出礦、停產礦、停建礦、技改礦、整合礦、基建礦、生產礦等所有類型礦山逐一明確日常安全監管主體。各縣、區應急管理部門要在當地主流媒體公布轄區內日常監管非煤礦山企業名單。

各縣、區應急管理部門要建立安全風險分析研判制度,加強對非煤礦山企業安全風險和重大隱患的分析研判,了解安全風險管控情況,掌握隱患治理薄弱環節,確定執法檢查重點,督促指導礦山企業及時落實防控措施,切實解決“看慣了、干慣了、習慣了、司空見慣”和“想不到、看不到、管不到”的問題。

(二)組織專家會診。市應急管理局會同有關縣、區應急管理局每年6月底前,要組織專家對尾礦庫“頭頂庫”、單班下井人數超過30人的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逐一進行會診,對企業風險辨識管控、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全面排查,提出會診意見,明確整改措施,形成會診報告,并督促礦山企業嚴格落實風險管控和隱患治理措施。

(三)強化對中介機構的監管。各縣、區應急管理部門要把中介機構作為安全監管執法檢查的重點對象,嚴厲打擊在安全設施設計、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服務中出具虛假報告、出租出借資質、從業人員出租出借資格證書、超出資質證書記載的業務范圍開展業務等違法違規行為。督促中介機構切實落實服務公開和報告公開制度。

(四)加大監管執法力度。各縣、區應急管理部門要做實做細分析研判工作,對區域內每個礦山的安全狀況和重大風險做到底子清、情況明、心中有數,在此基礎上指導精準執法、精準化解風險、精準防范事故,執法檢查要抓重點、抓薄弱環節,加大對不放心、不托底、安全風險高礦山企業的執法檢查力度,及時化解安全風險、消除事故隱患,防止簡單化、“一刀切”“大呼隆”等粗放式檢查。重點查處非煤礦山企業“三違”行為,督促非煤礦山企業制定“三違”目錄,建立“三違”行為查處臺賬。在執法過程中將礦山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和班組長作為抽考對象,以考促學、以考促用、以考促改,倒逼非煤礦山安全生產“關鍵人員”提升安全生產意識和能力。各非煤礦山企業要將勞務派遣人員、靈活用工人員納入本單位統一管理,做到人事管理、勞動保障、安全培訓、責任落實、安全檢查“五統一”,各縣、區應急管理部門要將勞務派遣、靈活用工情況納入執法檢查內容。

執法檢查要理直氣壯,不得搞選擇性執法,對執法檢查發現的問題隱患和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法依規嚴肅處理處罰,對檢查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依法依規進行調查處理并掛牌督辦。要創新監管執法方式,大力推行異地交叉檢查,充分利用在線遠程巡查、用電監測、“電子封條”等信息化手段,及時發現違法開采、冒險作業等行為,對關停的礦山要停止供電,派人現場盯守或者巡查,嚴防明停暗采,嚴懲“屢禁不止、屢罰不改”的行為。要加強隊伍作風建設,壓實執法帶隊負責人責任,執法檢查要深入礦區、深入現場,聚焦消除隱患和解決問題,強化監督問責,倒查執法履職情況,轉變執法工作作風,力戒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切實解決“花式”檢查,堅決杜絕違法不糾、有案不立、有案不移、久查不結、過罰不當等不擔當不作為不負責的行為,對執法不嚴不實的執法人員要嚴肅追責問責。嚴厲打擊《全國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計劃》中明確的10類非煤礦山典型違法違規行為,各縣、區應急管理部門對發現的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在嚴查重處的同時,要對違規企業及其主要負責人采取約談、問責、標準化降級、礦長記分、聯合懲戒、“黑名單”管理等措施;市應急管理局每半年至少對非煤礦山安全監管執法情況分析通報一次,對發生生產安全死亡責任事故或者責任落實不到位、工作開展不力的縣、區進行約談;每季度在本部門官方網站或者當地主流媒體上集中曝光一批違法違規典型案例。

各縣、區要嚴格落實《應急管理部關于加強安全生產執法工作的意見》(應急〔2021〕23號),通過聘用非煤礦山行政執法技術檢查員等方式,加強執法專業力量建設。建立完善監管人員入職培訓、持證上崗、定期輪訓等學習培訓制度,根據工作需要,采用理論教學和現場教學相結合的方式,針對性地開展風險防控、災害治理、新技術應用、應急處突、法律法規、執法文書應用等專題培訓,持續提升執法人員業務能力和專業素養。

(五)嚴格事故查處。各縣、區應急管理局要認真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責任,查清事故原因,嚴格責任追究,對構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相關人員刑事責任。對不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導致發生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非煤礦山企業,依法提請地方人民政府予以關閉。嚴厲打擊瞞報、謊報、遲報事故違法行為,對直接負責人和負有管理領導責任的人員依規依紀依法從嚴追究責任,對參與瞞報、謊報、遲報的有關人員要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六)加強安全監管信息化建設。各縣、區應急管理局要加快推進非煤礦山安全監管信息化建設和應用,完善接入國家、省礦山安全生產綜合信息系統的條件,不斷提高非煤礦山安全監管信息化水平,要督促企業提高安全監控、人員位置監測、通信與圖像監視等系統的智能化、網格化、集成化、精準水平;加快推進礦山“電子封條”建設,積極推進尾礦庫“頭頂庫”等監測數據與上級聯網對接,形成全市礦山安全風險監測“一張網”。要健全完善“監測預警--接報消警--核查反饋”閉環管理機制,及時處置風險監測預警信息,加強對重大安全風險處置上報信息的調度分析、現場核查。

2023年底前全市非煤地下礦山及中型以上露天礦山要建立完善企業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統,實現與應急管理部門信息平臺聯網。各縣、區應急管理部門要及時動態更新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和尾礦庫包保責任基本信息,不斷完善尾礦庫安全風險監測預警信息平臺,實現與企業在線安全監測系統的互聯互通。鼓勵有條件的非煤礦山企業建立生產經營調度指揮平臺。

二、嚴格安全生產源頭管控

(七)嚴格安全準入制度。一個采礦許可證范圍內的礦產資源開發必須由一家生產經營單位統一經營管理,原則上只設置一個獨立生產系統。新建、改擴建獨立生產系統設計生產規模和服務年限應當達到國家、省規定的最低標準。

礦體埋藏深度小于200米的新建建筑石料礦山,原則上不得采用地下開采方式。新建、改擴建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原則上應當采用充填采礦法,推動無尾排放。

各縣、區應急管理局要嚴格落實《長治市應急管理局關于印發長治市防范化解尾礦庫安全風險實施方案的通知》(長應急發〔2020〕56號)要求,嚴把準入關,嚴格控制轄區內尾礦庫數量,確保全市尾礦庫數量只減不增。嚴禁新建“頭頂庫”、總壩高超過200米的尾礦庫、獨立選礦廠尾礦庫,新建四等、五等尾礦庫必須采用一次建壩方式;新建、改擴建尾礦庫下游3公里范圍內不得有居民區、村莊、學校、工廠等重要生產生活設施;嚴禁未按照《尾礦庫安全規程》規定進行巖土工程勘察擅自改擴建尾礦庫。

(八)嚴格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新建、改擴建金屬非金屬礦山對采礦許可證范圍內的礦產資源原則上應當進行一次性總體安全設施設計。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大中型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水文地質或者工程地質類型為中等及以上的小型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依據的地質資料應當達到勘探程度。

設計單位完成初步設計后,由建設單位組織專家進行嚴格論證,設計依據及設計方案均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建設要求后方可作為安全設施設計的依據。設計單位應當嚴格按照《金屬非金屬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目錄(試行)》(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75號)、《金屬非金屬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編寫提綱》和國家有關設計規范,編寫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不得以利舊工程等名義違背安全設施設計的科學性,不得以最低價中標等理由降低安全設施設計質量。

非煤礦山企業在建設、生產期間發生《金屬非金屬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重大變更范圍》規定的重大變更,原則上由原設計單位進行變更設計,報原審批部門批準后方可施工或生產。非煤礦山企業必須對生產期間的重大變更工程組織安全設施竣工驗收。

安全評價單位應當嚴格按照《金屬非金屬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評價報告編寫提綱》編寫評價報告。承擔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安全評價的人員,對設計、評價結果的真實性、技術可靠性終身負責。各縣、區應急管理部門要依法嚴格實行安全設施設計實質性審查,要加強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制度執行情況抽查檢查,對處于建設階段和近三年來通過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并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非煤地下礦山和尾礦庫開展全面檢查;嚴格審批非煤礦山露天轉地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轉入地下開采時原則上采用充填法開采;對未能采用充填法開采的,要由具有設計資質的單位對安全條件出具可行性論證報告。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應當根據礦山類型、生產規模邀請不少于5名熟悉金屬非金屬礦山或者尾礦庫安全生產工作的相關專業專家進行技術審查,其中: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應當包含但不限于采礦、地質、機械、電氣、安全工程等專業的專家,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應當包含但不限于采礦、地質、巖土、安全工程等專業的專家,尾礦庫應當包含但不限于水利、選礦(礦物加工)、地質、土木、安全工程等專業的專家。

對首次申領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非煤礦山企業,要進行現場核查。對換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采掘施工企業,要對其所屬各個項目部人員配備情況進行審查。嚴禁對低于國家和我省規定的最低生產建設規模或者最低服務年限的礦山生產系統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市應急管理局有關科室在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過程中要嚴把審查和許可質量關,繼續執行《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下放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晉政發〔2015〕7號)規定。

(九)嚴格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各非煤礦山企業應當在批準的基建期限內完成項目建設,確需延期的要按照省應急廳《關于明確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基建工程建設期延期有關事項的通知》(晉應急發〔2022〕45號)要求辦理。逾期3個月未辦理延期手續的,應當按規定履行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程序。建設單位必須嚴格按照《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6號)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規范金屬非金屬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工作的通知》(安監總管一〔2016〕14號)要求,組織開展安全設施竣工驗收,驗收過程中對施工單位的資質及是否嚴格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日常監理工作及提供印證材料真實性嚴格把關,并對驗收結果負責。竣工驗收圖紙、施工、監理等資料應當與建設項目現場實際一致,與安全設施設計相符,并作為重要檔案資料留存備查。

三、嚴格安全生產基本條件

非煤礦山企業必須嚴格按照《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GB16423)、《尾礦庫安全規程》(GB39496)、《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于嚴格非煤地下礦山建設項目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礦安〔2021〕7號)等標準和要求,以及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依法依規建設和生產。按照《金屬非金屬礦山禁止使用的設備及工藝目錄(第一批)》(安監總管一〔2013〕101號)、《金屬非金屬礦山禁止使用的設備及工藝目錄(第二批)》(安監總管一〔2015〕13號),淘汰危及生產安全的落后工藝和設備。使用納入安全標志管理的產品,必須取得金屬非金屬礦山礦用產品安全標志。

(十)嚴格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安全生產基本條件。

1.規范開采。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具備完善的安全出口、提升、通風、排水、運輸、供配電等條件后方可組織采礦作業。開采順序、采場布置、采場參數、礦(巖)柱留設和首采中段、安全出口等必須符合安全設施設計要求。開拓礦量不得少于3年,中小型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同時回采的中段數量不得多于2個。不同開采主體相鄰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之間必須留設不小于50米的保安礦(巖)柱。非煤礦山企業要嚴格按照審定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和礦山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及安全設施設計組織建設生產,堅決杜絕長期保留首采工作面行為、不按設計要求掠奪性超能力開采、違規開采保安礦柱等問題引發的透水、坍塌、中毒窒息等事故。

2.通風系統。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必須按照《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通風安全技術規范》(AQ2013)等標準,建立機械通風系統,加強通風安全管理,保持通風系統可靠運行,嚴禁以自然通風代替機械通風,必須使用阻燃風筒。每年對通風系統進行一次檢測,并根據檢測結果重新進行通風網絡解算,確定井下各用風點風量,及時調整完善通風系統。

3.提升運輸系統。提升機、膠帶輸送機、提升絞車、鋼絲繩、罐籠防墜器等提升運輸裝置,必須按規定進行定期檢測。新建提升深度超過300米或單次提升超過9人的豎井提升系統,嚴禁使用單繩纏繞式提升機。新建、改擴建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斜井嚴禁使用插爪式人車和普通軌抱式人車,在用的插爪式斜井人車和普通軌抱式人車應當于2022年12月31日前淘汰完畢。

4.防排水系統。金屬非金屬礦山必須建立完善的防排水系統,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嚴禁以廢棄巷道、采空區等充作水倉。水文地質類型為中等及以上的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應當嚴格落實“三專兩探一撤”措施(配備防治水專業技術人員、建立專門的探放水隊伍、配齊專用的探放水設備,采用物探、鉆探等方法進行探放水,且在遇到重大險情時必須立即停產撤人)。存在歷史開采形成老采空區的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必須配齊專用的探放水設備,嚴格執行“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水害防治要求。探水鉆孔超前距離和止水套管長度必須滿足《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防治水安全技術規范》(AQ2061)相關要求。

5.安全風險監測系統。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應當建立人員定位、安全監測監控、通信聯絡、壓風自救和供水施救等系統,新建、改擴建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應當同步建立人員定位、安全監測監控、通信聯絡、壓風自救和供水施救系統,現有生產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于2022年12月31日前建設完畢。開采深度800米及以上的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應當建立在線地壓監測系統。

6.重要作業活動。非煤礦山企業要嚴格按照《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加強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緊急通知》(安委辦〔2021〕3號)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嚴防十類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的通知》(安監總管一〔2014〕48號)要求,調查清楚礦區范圍內及周邊相關的老采空區情況并防治到位,企業要聘請第三方機構對礦區范圍及周邊采空區進行全面調查,按照完整的調查報告進行采空區治理設計,嚴格按設計進行施工治理。對采空區治理工作各縣、區應急管理部門要全程監督,并對治理情況進行實質性核查審查,在采空區治理驗收報告中要蓋章認定。企業要嚴格落實采空區治理各項措施,嚴格執行采空區監測預報制度和定期巡查制度,切實落實安全防范措施,發現大面積地壓活動預兆,要立即停止作業,將人員撤至安全地點,堅決防止采空區引發的災害和事故;在動火作業現場安排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管理;對所有巷道、采場和硐室按照設計要求進行支護,嚴禁擅自回采或者毀壞設計規定保留的礦(巖)柱。生產規模達到30萬噸/年及以上的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必須在2022年12月31日前實現機械化撬毛作業。

(十一)嚴格尾礦庫安全生產基本條件。

1.壩體穩定性。尾礦庫必須制定并嚴格按照年度、季度、月度作業計劃組織生產,定期檢查壩體浸潤線埋深和防排滲設施是否滿足設計要求,定期進行壩體穩定性分析,不得擅自加高壩體、擴大庫容。尾礦堆積壩平均外坡比不得陡于1:3。尾礦庫“頭頂庫”必須提高一個等別進行管理,且不得進行加高擴容。

2.排洪系統。尾礦庫每年汛期前須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調洪演算,復核尾礦庫防洪能力。尾礦庫每年汛期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對排洪系統質量進行一次全面檢測,出具相應檢測報告。排水構筑物預制件的制作、安裝及封堵應當滿足設計要求,框架式排洪井封堵必須采用現澆鋼筋混凝土封堵。新建尾礦庫要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單位,對排洪構筑物混凝土強度,鋼筋數量、間距、保護層厚度等進行質量檢測;在用尾礦庫新建設的排洪構筑物(含拱板、蓋板)應當在使用前進行質量檢測,當排洪涵管局部出現變形、損壞等情況時,優先論證在庫周邊采取開鑿排洪隧洞的方式進行排洪。發生6.0級及以上地震等災害的地區,災害過后應當及時對受影響尾礦庫開展排洪構筑物質量檢測,檢測人員對質量檢測報告結果終身負責。

3.監測預警。尾礦庫必須建設在線安全監測系統。在線安全監測系統應當符合《尾礦庫安全監測技術規范》(AQ2030)和《尾礦庫在線安全監測系統工程技術規范》(GB51108)要求。2022年12月31日前,所有尾礦庫監測信息要接入全國尾礦庫安全生產風險監測預警系統。

4.閉庫及回采利用。運行到設計最終標高或者不再進行排尾作業的尾礦庫,停用時間超過3年的尾礦庫,以及沒有生產經營主體的尾礦庫,必須在1年內完成閉庫治理并銷號。尾礦回采再利用工程必須進行回采勘察、安全預評價和回采安全設施設計。回采安全設施設計應當報屬地應急管理部門審查批準,進行回采利用的尾礦庫應當在設計回采期內完成所有尾礦回采并銷號。同一座尾礦庫不得同時進行尾礦回采和排放。

(十二)嚴格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安全生產基本條件。

1.臺階和邊坡。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應當按照自上而下開采順序,采用臺階開采,嚴禁掏采或者“一面墻”開采。現狀高度200米及以上的邊坡,應當進行在線監測。現狀高度100米及以上的邊坡,應當每年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一次邊坡穩定性分析。

2.排土場。排土工藝、排土順序、階段高度、總堆置高度、總邊坡角、排土擋石壩、安全車擋應當符合《金屬非金屬礦山排土場安全生產規則》(AQ2005)等標準要求。現狀堆置高度200米及以上的排土場,應當進行在線監測。現狀堆置高度100米及以上的排土場,應當每年進行一次邊坡穩定性分析。

四、嚴格安全和技術管理

(十三)健全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和規章制度。非煤礦山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覆蓋實際控制人在內的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崗位操作規程。嚴格落實《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暫行規定》(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4號),實行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領導雙帶班下井制度。實施井下勞動定員管理,不得超定員安排人員下井作業。嚴格控制井下單班作業人數,禁止在采掘等安全風險集中區域安排平行作業。鼓勵有條件的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取消井下夜班采掘、井巷維修作業。

(十四)強化主要負責人安全履職。各非煤礦山企業主要負責人(含法定代表人和實際控制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必須嚴格履行《安全生產法》《山西省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省政府293號令)等規定的職責,嚴格執行全員崗位責任制,對本單位安全生產負總責。主要負責人應當每月對照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組織開展全面排查,形成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報告簽字備查。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主要負責人每月帶班下井不得少于5次。嚴格落實《山西省非煤礦山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考核記分辦法(試行)》,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達到12分(含本數)以上的,責令其調整工作崗位,2年內不得擔任非煤礦山主要負責人,及時調整不嚴格履職的主要負責人。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和獨立選廠尾礦庫企業實際控制人每月在生產現場履行安全生產職責時間不得少于10個工作日;每月組織研究一次安全生產重大問題,形成會議紀要。市、縣應急管理部門把企業主要負責人履職情況列為執法檢查重點,著力整治實際控制人不履職、不帶班,著力解決“草臺班子”、掛名礦長等問題。

(十五)強化安全管理。中央駐晉及省屬重點大中型非煤礦山企業應當配備安全總監。各非煤礦山企業必須依法設立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有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的人員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從事礦山工作5年及以上、具有相應的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并熟悉本礦生產系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數量按不少于從業人數的百分之一配備,且每個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獨立生產系統(不含外包施工單位)應當不少于3人,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應當不少于2人,三等及以上尾礦庫應當不少于4人,四等、五等尾礦庫應當不少于2人。特種作業人員數量必須能夠滿足實際生產需求,并持證上崗。

(十六)強化技術管理。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每個獨立生產系統應當配備專職的礦長、總工程師和分管安全、生產、機電的副礦長,以上人員應當具有采礦、地質、礦建(井建)、通風、測量、機電、安全等礦山相關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或者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其中分管機電的副礦長必須具有機電相關專業學歷。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應當設立技術管理機構,建立健全技術管理制度,配備具有采礦、地質、測量、機電等礦山相關專業中專及以上學歷或者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的專職技術人員,每個專業至少配備1人。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應當配備具有采礦、地質、機電等礦山相關專業中專及以上學歷或者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的專職技術人員,每個專業至少配備1人。尾礦庫應當配備水利、土木或者選礦(礦物加工)等尾礦庫相關專業中專及以上學歷或者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的專職技術人員,其中三等及以上尾礦庫專職技術人員應當不少于2人,四等、五等尾礦庫專職技術人員應當不少于1人。

(十七)強化安全教育培訓。各非煤礦山企業應當嚴格執行《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號)、《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0號)等規章,強化“三項崗位”管理人員和員工安全素質和技能提升,不得安排未經安全生產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上崗。必須建立包括外包施工單位從業人員在內的真實安全培訓檔案,實行“一人一檔”。

(十八)強化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各非煤礦山企業應當依法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建設,建立健全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強化安全風險辨識管控,確定管控重點,落實管控責任,加強隱患排查治理,分析隱患成因,制定落實消除措施。持續加強和改進現場安全管理,強化監督檢查和激勵約束,嚴格考核兌現。全面實現崗位達標、專業達標、企業達標,夯實安全生產基礎。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非煤礦山企業,從頒發、換發許可證之日起,半年內必須達到相應的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金屬非金屬礦山、三等以上(含三等)尾礦庫及其配套選礦廠、中央駐晉和省屬地質勘探單位、采掘施工企業必須達到二級及以上標準化等級。三等以下尾礦庫及其配套選礦廠、小型露天采石場、磚瓦用粘土開采企業、中央駐晉和省屬以外的地質勘探單位、采掘施工企業必須達到三級及以上標準化等級。應急管理部門要加強現場檢查考核,推動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實現動態達標。凡申領三級標準化資質企業,須經各縣、區應急管理局審核同意后方可報市應急管理局認定,凡申領二級標準化資質企業,須經縣、市應急管理局審核同意后方可報省應急管理廳認定。

(十九)嚴格按照設計建設和生產。嚴格落實評價、設計、建設、施工、監理各方安全責任。基建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必須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建設,按照礦山施工圖進行施工,施工進度要在施工圖中及時體現,嚴禁以采代建;必須有與實際相符的紙質現狀圖和經監理確認的隱蔽工程記錄,其中開拓系統圖,中段平面圖,通風系統圖,井上下對照圖,壓風、供水、排水系統圖,供配電系統圖,井下避災路線圖等,至少每月更新一次并由主要負責人簽字確認后報屬地縣、區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正常生產的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必須按照《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GB16423)規定的圖紙目錄,繪制與現場實際相符的紙質現狀圖,且至少每3個月更新一次并由主要負責人簽字確認后報屬地縣級應急管理部門備案。現狀圖必須包括礦區地形地質圖、水文地質圖(含平面和剖面)、開拓系統縱投影圖、中段平面圖、通風系統圖、井上下對照圖、壓風供水排水系統圖、通信系統圖、供配電系統圖、井下避災路線圖、與相鄰采區或礦山空間位置關系圖。開拓系統縱投影圖和中段平面圖上應正確標記采空區和廢棄井巷;井上下對照平面圖和剖面圖上應正確標記地表塌陷區和開采錯動范圍。

(二十)規范采場單體設計。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應當組織工程技術人員或者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編制采場單體設計,自行設計的企業應當有采礦、地質、機電等專業的工程技術人員參與設計工作。必須嚴格按照采場單體設計組織回采作業,嚴禁無設計或者不按設計回采作業。

(二十一)嚴格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各非煤礦山企業必須按規定足額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金屬露天礦山每噸提取5元,金屬地下礦山每噸提取10元,非金屬露天礦山每噸提取2元,非金屬地下礦山每噸提取4元,小型露天采石場每噸提取1元,尾礦庫三等及三等以上每噸1元,三等以下每噸1.5元,實行專戶核算,嚴禁超范圍支出。發包單位應當合理測算、全額保障外包工程安全生產費用。外包工程安全生產費用應當在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協議中予以明確,且不得作為工程競標費用內容。

(二十二)加強應急處置能力建設。各非煤礦山企業必須按照應急管理部《關于修改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2號令),及時編制、修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賦予調度員、安檢員、現場帶班人員、班組長等人員現場緊急撤人權,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并編寫評估報告。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尾礦庫“頭頂庫”應當建立應急廣播等通信設施,確保應急指令能夠傳達至影響范圍內的所有人員。尾礦庫“頭頂庫”每年汛期前應當主動協同當地政府組織下游居民開展聯合應急演練。

五、加強外包工程安全管理

(二十三)切實落實外包工程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非煤礦山必須按照《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62號)和《關于加強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若干規定》(礦安〔2021〕55號),切實落實外包工程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對承包單位實施統一管理,做到管理、培訓、檢查、考核、獎懲“五統一”,嚴禁“以包代管、包而不管”。嚴禁承包單位分包轉包采掘工程項目和利用掛靠資質承攬采掘工程。

(二十四)加強項目部安全管理。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采掘施工承包單位項目部要依法設立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數量按不少于從業人數的百分之一配備且不少于3人;配備具有采礦、地質、測量、機電等礦山相關專業的專職技術人員,每個專業至少配備1人。項目部負責人和專職技術人員必須具有礦山相關專業中專及以上學歷或者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且不得在其它項目部兼職。項目部管理人員、技術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是項目部上級法人單位的正式職工,不得使用勞務派遣人員、臨時人員。

六、強化停產停建礦山安全管理

(二十五)嚴格落實停產停建期間安全措施。計劃停產停建超過3個月的非煤礦山,應當向屬地縣、區應急管理部門書面報告停產停建原因、期限和停產停建期間擬采取的安全管理措施等事項并嚴格落實。停產停建超過6個月和待關閉的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應急管理部門要設專人進行盯守,必要時安設“電子封條”。停產停建期間必須嚴格人員入井管理,嚴禁以設備調試、檢修和設施維修等為由組織建設或生產。

(二十六)加強復產復工安全管理。復產復工前,各非煤礦山企業主要負責人應當組織制定詳細的復產復工方案,開展全員安全教育培訓,組織設備設施檢修維護和全面安全檢查。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在復產復工準備和隱患排查整改期間,必須嚴格控制入井人數。因“6.10”事故停產停建的地下礦山復產復工時,要嚴格按照《停產停建整頓非煤地下礦山恢復生產建設條件和程序》(晉安辦發〔2021〕52號)規定進行驗收,不達要求一律不準復產復工;對停產停建超過3個月的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復產復工,按上述規定的條件必須由相應應急管理局組織驗收。對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和弄虛作假的,絕不能復產復工,并依法嚴肅查處。

七、推進礦山安全轉型升級

(二十七)強化淘汰關閉。各縣、區應急管理部門要將未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礦產資源開采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提出延期換證申請,經限期整改仍不申請辦理延期換證手續的;相鄰非煤礦山之間最小距離不滿足安全要求且拒不實施整合的;越界開采、以采代建、以掘代采、持勘查許可證采礦且拒不整改的;違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規定,拒不執行安全監管監察指令、逾期未完善“三同時”相關手續的;與煤共(伴)生金屬非金屬礦山不具備煤礦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經停產整頓仍不具備的;使用國家或者地方政府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藝、技術和裝備,在規定期限內拒不整改的;以及《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明確的4種情形的非煤礦山企業,作為重點關閉對象提請地方人民政府予以關閉。有關縣、區要在2022年底前出臺相關政策引導長期停產停工、恢復無望的非煤礦山和無配套礦山的獨立選礦廠加快關閉退出。對已運行到設計最終標高或不再進行排尾作業、停產超過3年的尾礦庫及時進行閉庫銷號。

(二十八)強化整合重組。堅持“政府引導、市場運作、扶優汰劣、分類處置”的原則,推動對同一個礦體分屬2個及以上不同采礦權人的、一個采礦許可證實質上由兩個及以上實際控制人“各自為政”經營管理的、相鄰采礦權最小距離不滿足安全要求的金屬非金屬礦山及小型露天采石場實施整合重組,實現礦權、規劃、主體、系統、管理“五統一”,嚴防假整合。對一個采礦許可證范圍內存在2個及以上經營管理主體組織生產建設的金屬非金屬礦山和相互之間安全距離不符合規定的小型露天采石場,2022年6月底前要拿出整合重組方案,經縣、區政府認定符合一個經營管理主體要求后,積極推進整合工作,12月底前仍未能實現由一個經營管理主體進行統一經營管理的一律停止生產建設。對經過整合重組的礦山生產系統必須按規定重新履行非煤礦山建設項目“三同時”程序,但對整合前每個生產系統均已經過核準備案的,不再要求重新進行核準備案。鼓勵具有管理和技術優勢的大型非煤礦山兼并重組中小型非煤礦山。鼓勵有能力的礦山科研技術單位為中小型非煤礦山提供全方位技術服務。

(二十九)加快升級改造。各非煤礦山企業要積極落實《金屬非金屬礦山新型適用安全技術及裝備推廣目錄(第一批)》(安監總管一〔2015〕12號),不斷提高安全生產科技保障能力。中小型非煤礦山要加快推進鑿巖、撬毛、支護、鏟裝、運輸等機械化改造,大型非煤礦山要加快推進自動化、智能化改造和井下重點崗位機器人替代。非煤礦山中央企業和國有重點企業要率先開展智能化建設。

八、獎勵礦山安全生產舉報

(三十)重獎激勵礦山安全生產舉報。各縣、區應急管理局要嚴格執行落實《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于印發<礦山安全生產舉報獎勵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礦安〔2021〕47號),按照分級屬地監管范圍,在轄區內組織制作舉報獎勵公告牌,在所有礦山入井井口或者工業廣場醒目位置懸掛張貼,于2022年5月10日前完成。各縣應急管理部門要在主要媒體滾動播放《實施細則》,時間不少于1個月,此項工作于4月30日前完成。要用好“吹哨人”制度,鼓勵企業內部員工舉報違法行為,形成舉報礦山重大隱患和違法行為的強大聲勢;對于查實的舉報,要切實落實舉報獎勵政策,重獎舉報人,依法保護舉報人,進一步調動和激發全社會特別是廣大礦工舉報礦山重大隱患和違法行為的積極性。

九、統籌做好“三項”工作

(三十一)統籌做好經濟發展、疫情防控和安全生產工作。堅定不移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市關于經濟發展、疫情防控和安全生產各項工作決策部署,把握好政策基調,堅持穩中求進,正確處理安全與發展、安全與生產、安全與效益、安全與防疫的關系,切實強化非煤礦山服務指導,監管與服務并舉,既要指導幫助企業做好安全生產工作,同時對企業存在的問題要進行培訓教育,對企業存在的違法行為進行依法處置,以高水平安全服務高質量發展,讓全市人民放心。

?

?

                 長治市應急管理局

                  2022年5月10日

?

?

?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