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局機關各科室及所屬各單位:

現將《長治市應急管理局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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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長治市應急管理局 ??

               2022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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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治市應急管理局

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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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規范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著力從源頭上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最大限度減少涉穩重大問題的發生,根據國家和省、市關于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規定,結合我局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所稱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是指對密切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要政策、重大工程項目以及與社會公共秩序相關的重大活動等重大決策事項,在決策出臺前,對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因素進行調查、分析、預測和評估,制定風險應對預案,有效規避、預防、控制決策實施過程中可能產生的社會穩定風險的工作。

第三條?發生或者即將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需要臨機處置、迅速決策的,不適用本實施細則。法律法規對該類決策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條?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由評估主體組織實施。作出決策的科室或單位為評估主體;涉及多個科室或單位的,牽頭科室或單位為評估主體。

第五條?根據工作需要,評估主體可以組成由有關部門、社會組織、專業機構、專家學者以及事項所涉及的人民群眾代表參加的評估小組進行評估。對非涉密的重大決策事項也可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組織開展。

委托中介組織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評估主體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通過競爭方式擇優確定中介組織,依法簽訂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委托合同,預定評估內容、程序、經費、違約責任等。

第六條?社會穩定風險評估重點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評估:

  (一)合法性。是否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和規章;是否符合黨的政策;是否符合中央和省市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法律、政策依據是否充分;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二)合理性。是否符合大多數人民群眾的利益,是否可能給人民群眾帶來過重的經濟負擔或者對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造成過多不便;擬采取的措施和手段是否必要、適當,是否盡最大可能維護了所涉及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三)可行性。是否征求了群眾和企業的意見;是否符合本地經濟社會發展總體水平;能否為絕大多數群眾接受和支持;是否具有穩定性、連續性和嚴密性;出臺的時機是否成熟;實施方案是否周密、完善、具體和可操作。

(四)可控性。是否存在可能引發大規模集體上訪和群體性事件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是否可能引發社會負面輿論、惡意炒作以及其他影響社會穩定的問題;是否存在影響穩定的其他風險;是否有化解矛盾的對策措施;是否在可控范圍之內。

  (五)其他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相關因素。

  第七條?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一般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制定評估方案。評估方案應當明確評估的具體方式、責任領導、參加人員、擬征詢意見的范圍及方法、工作進度安排等事項。

(二)開展風險調查。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公示、問卷調查、實地走訪和召開座談會、聽證會等方式,全面了解決策事項的實施可能對經濟社會發展產生的影響、人民群眾和利益相關方對決策事項的意見、媒體對決策事項的態度。

(三)進行風險識別。在匯總分析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對決策方案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風險可控性進行研判,參考同類或者類似決策引發的社會穩定風險情況,預測其引發風險的可能性以及可控程度。

(四)確定風險等級。根據風險識別結果,按照決策事項實施后可能對社會穩定造成的影響程度確定風險等級。人民群眾反應特別強烈、可能引發大規模群體性事件的,評估為高風險等級;人民群眾反應比較強烈、可能引發矛盾沖突的,評估為中風險等級;少部分人民群眾意見有分歧、可能引發個體矛盾糾紛的,評估為低風險等級。

(五)提出評估報告。評估報告應當包括評估事項和評估過程,各方意見及采納情況,決策可能引發的社會穩定風險等級。風險等級為高風險等級或者中風險等級的,評估主體應當在評估報告中一并提出化解風險工作預案。

(六)評估報告審查。評估報告編制完成后,評估主體應組織召開評估事項風險審核會議,對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進行綜合分析,提出審核意見,完善評估報告。在作出重大決策決定前,評估報告由評估主體送同級黨委政法委進行備案。

第八條?重大決策應當經局黨委會或局務會集體討論決定。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認為決策事項為高風險等級的,應當作出不實施的決策,或者調整決策方案、降低風險等級后再行決策;決策事項為中風險等級的,可以作出實施的決策,但應當按照化解風險工作預案采取防范化解措施;決策事項為低風險等級的,可以作出實施的決策,但應當做好解釋說服工作,妥善處理相關人民群眾的合理訴求。

第九條?評估主體應當跟蹤了解重大決策實施情況,實施過程中出現社會不穩定因素的,應當及時組織做好宣傳解釋和說服工作,采取措施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決策實施后引發影響社會穩定重大問題的,評估主體應當暫停實施;需要對決策進行調整的,應當及時調整。

第十條?對暫停實施、調整實施的決策事項,重新決策的,評估主體應當再次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第十一條?對應評估而未評估,或在評估工作中搞形式主義、弄虛作假,造成評估失實,或防范化解工作不落實、不到位,以致引發規模性集體上訪或群體性事件,給社會穩定造成嚴重影響的,對評估主體相關責任人員實施責任追究。

  第十二條?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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