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應急管理局,高新區、經開區安全監管部門,市局機關科室及下屬有關單位:
《2025年度安全生產監管執法計劃》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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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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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度安全生產監管執法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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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山西省安全生產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規范涉企行政檢查的意見》(國辦發〔2024〕54號)、《應急管理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職管理規定》《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計劃編制辦法》(安監總政法〔2017〕150號)、《煤礦安全監管執法計劃編制辦法(試行)》(煤安監監察〔2018〕24號)、《非煤礦山安全監管部門年度監管執法計劃編制辦法(試行)》(礦安〔2021〕168號)等規定和市局有關科室單位確定的年度監管執法計劃,結合工作實際,編制2025年度安全生產監管執法計劃。
一、工作目標和主要任務
(一)工作目標
1.對列入本計劃的生產經營單位的監督檢查覆蓋率達到100%。
2.全面推行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公示、執法全過程記錄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三項制度”,規范監管執法行為,避免因執法不規范引發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
3.推行“互聯網+執法”,推廣使用“互聯網+監管”系統及“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系統,通過信息化促進執法規范化。
4.積極發揮市級執法的示范帶動作用,加強對縣、區執法工作的指導監督,推動全市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規范化水平逐步提高。
5.強化執法檢查的震懾作用,依法依規查處監督檢查發現的違法行為。通過規范有力的執法檢查,推動企業落實主體責任,減少一般事故,有效防范較大事故,牢牢守住不發生重特大事故底線,促進全市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
(二)主要任務
按照職責分工,對有關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事故隱患或者違法行為,應當依法采取現場處理、行政強制、行政處罰等措施。
二、行政執法人員數量和總法定工作日、監督檢查工作日、其他執法工作日、非執法工作日
(一)市應急管理局機關監督檢查人員數量和工作日。市應急管理局機關現有人員41人,其中1名工勤人員、1名工作人員從事扶貧、1名掛職,實際從事監督檢查人員38人。2025年度總法定工作日為9424天,監督檢查工作日為3984天,其他執法工作日為3777天,非執法工作日為1663天。
(二)市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支隊監督檢查人員數量和工作日。綜合行政執法支隊現有持證執法人員40人,2025年法定工作日為248天;預計3月底有22名新申領執法證人員,4月至12月共有法定工作日189天。62名執法人員法定工作日共14078天,執法檢查工作日為2964天,其他執法工作日為7730天,非執法工作日為3384天。
三、重點檢查安排
(一)重點檢查單位范圍。根據《編制辦法》要求,結合工作職責,重點檢查單位范圍為:
1.安全生產風險等級較高的生產經營單位:
(1)煤礦;
(2)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采場或者排土場邊坡高度200米以上的露天礦山,建設在大型工礦生產經營單位、大型水源地、重要鐵路和公路、水產基地和大型居民區等重要生產生活設施上游的尾礦庫;
(3)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和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生產經營單位;
(4)金屬冶煉生產經營單位;
(5)涉爆粉塵生產經營單位;
(6)安全生產標準化未達標的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落實不到位的生產經營單位。
2.近三年發生過造成人員死亡的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
3.納入安全生產失信行為聯合懲戒對象的生產經營單位;
4.發現存在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
5.試生產或者復工復產的生產經營單位;
6.其他應當納入重點檢查安排的生產經營單位。
(二)重點檢查單位情況。重點檢查生產經營單位285家次,具體如下:
1.煤礦146礦次。其中:對直接監管的A類煤礦每半年至少檢查一次,對直接監管的B類煤礦每季度至少檢查一次,對直接監管的C類煤礦每兩個月至少檢查一次,對跨縣區的煤礦上級公司每半年至少檢查一次;對縣區直接監管煤礦抽查比例不低于50%,計劃抽查86礦次(檢查安排見附件1)。
2.煤炭加工行業16家次。執法支隊對13家市直監管煤炭加工企業、2家潞州區屬地煤炭加工企業、1家經開區屬地煤炭加工企業每年檢查1次(檢查安排見附件1)。
3.煤層氣企業?8家次。瓦斯防治科對4家煤層氣企業每半年檢查一次(檢查安排見附件1)。
4.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53家次。其中:危化一科10家次、危化二科14家次、執法支隊26家次、執法支隊與危化二科聯合檢查3家次(檢查安排見附件2)。
5.非煤礦山生產經營單位21家次。其中:非煤礦山科12家次、執法支隊9家次(檢查安排見附件3)。
6.冶金工貿生產經營單位41家次。其中:冶金工貿科12家次、執法支隊29家次(檢查安排見附件4)。
(三)重點檢查頻次。對確定為重點檢查的生產經營單位,本年度內實現監督檢查“全覆蓋”,檢查頻次為至少一次。
四、一般檢查安排
(一)一般檢查單位范圍。根據《編制辦法》要求,結合工作職能,一般檢查單位范圍為:
1.本部門負責監督檢查的重點檢查單位以外的生產經營單位;
2.對下級監管部門負責監督檢查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抽查所涉及的生產經營單位;
3.其他應當納入一般檢查安排的生產經營單位。
(二)一般檢查單位情況。一般檢查生產經營單位88家次,具體如下:
1.煤炭加工行業6家次。其中:執法支隊抽查煤炭加工企業6家次(上黨區、潞城區、屯留區各1家,其他縣3家)
2.煤層氣企業4家次。其中:瓦斯防治科對4家煤層氣企業或單位進行安全生產專項抽查檢查一次。
3.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27家次。其中:危化一科10家次、危化二科5家次、執法支隊12家次。
4.非煤礦山生產經營單位14家次。其中:非煤礦山科10家次、執法支隊4家次。
5.冶金工貿生產經營單位28家次。其中:冶金工貿科10家次、執法支隊18家次(高新區6家、經開區6家、其他縣區6家)。
6.安全培訓機構6家次。其中:編制人事科檢查4家次 ,編制人事科、執法支隊聯合檢查2家次(檢查安排見附件5)。
7.安全中介服務機構3家次。其中:規劃財務科檢查1家次,規劃財務科、執法支隊聯合開展檢查2家次(檢查安排見附件5)。
(三)一般檢查頻次和時間安排。根據《編制辦法》要求,對一般檢查單位抽查檢查一次。有關科室單位要合理確定抽查單位和抽查時間等,嚴密組織實施。
五、總法定工作日、監督檢查工作日、其他執法工作日、非執法工作日測算說明
(一)市應急管理局機關監督檢查工作日測算說明(見《附件6》)。監督檢查工作日=總法定工作日(9424)-其他執法工作日(3777)-非執法工作日(1663)=3984個工作日。
(二)市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支隊監督檢查工作日測算說明(見《附件7》)。監督檢查工作日=總法定工作日(14078)-其他執法工作日(7730)-非執法工作日(3384)=2964個工作日。
六、保障措施
(一)嚴格計劃編制。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山西省安全生產條例》《應急管理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職管理規定》《應急管理部關于加強安全生產執法工作的意見》(應急〔2021〕23號)、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工作的通知》(晉政辦發〔2015〕88號)和年度監督檢查計劃編制辦法的要求,結合單位實際,嚴格按照規定程序認真編制監管執法計劃。
(二)優化檢查方式。采取“四不兩直”、暗查突查和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等方式,嚴格監管執法計劃實施。推進“互聯網+執法”,各有關科室(單位)要及時將檢查情況及查處結果通過相關系統平臺統一歸集,并向社會公示。繼續實施專家參與和聯合監督檢查,保證監督檢查質量。市應急管理局明確的聯合檢查,由相關科室單位牽頭實施,其他相關單位派人參加。
(三)規范執法程序。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安全生產執法程序規定》等,嚴格落實現場檢查規定,規范執法文書使用,嚴格執行現場處理措施、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等程序,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權,形成執法閉環,規范執法活動。所有監督檢查必須制定現場檢查方案,填寫現場檢查記錄。
(四)落實“三項制度”。認真落實《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和市政府、市應急管理局關于行政執法公示辦法、全過程記錄辦法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等規定,全面推行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公示、全過程記錄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三項制度”,逐步實現執法信息公開透明、執法全過程留痕、執法決定合法有效,避免因執法不規范引發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
(五)強化督促落實。計劃下發后,各有關科室單位要制定監督檢查具體實施計劃,細化檢查任務分工,明確檢查時間安排,認真組織實施。要自覺邀請人大、政協對監管執法工作開展監督,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同時,要建立監督檢查臺賬、執法文書制作使用臺賬。各科室單位年度監管執法計劃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要在作出決定之日起7日內報政策法規科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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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煤炭企業監督檢查安排表
???2.危險化學品企業監督檢查安排表
???3.非煤礦山企業監督檢查安排表
???4.冶金工貿企業監督檢查安排表
???5.安全培訓機構和中介服務機構監督檢查安排表
???6.市應急管理局機關監督檢查工作日測算說明
???7.市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支隊監督檢查工作日測算說明
???8.市應急管理局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臺賬
1.文件解讀.docx
2.附件.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