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應急管理局(地方煤礦安全監督管理局),潞安化工集團、晉能控股煤業集團長治公司、晉能控股裝備制造集團,市直監管各煤礦:
現將《長治市重點監管煤礦安全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長治市應急管理局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山西局監察執法八處??
?????2025年3月19日
(此件公開發布)
??長治市重點監管煤礦安全管理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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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強化安全風險事前預防管控,從根本上治理煤礦事故隱患,切實提升煤礦安全管理水平,遏制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山西省安全生產條例》《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山西局 山西省應急管理廳關于印發山西省煤礦采掘紅線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礦安晉〔2025〕19號)《長治市安全生產委員會關于印發長治市關于進一步加強礦山安全生產的工作措施的通知》長安發〔2024〕34號等要求,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長治市行政區域內煤礦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和駐市監察執法部門開展煤礦安全監管監察工作。
第三條 ?重點監管煤礦的認定,采取一年一評定,半年一補充的辦法。每年年初根據上一年度的情況,確定并建立全年度安全生產重點監管煤礦名單。
第四條??成立全市安全生產重點監管煤礦工作專班(以下簡稱工作專班),組長由市應急管理局、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山西局監察執法八處主要負責人擔任,副組長由市應急管理局、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山西局監察執法八處分管煤礦領導擔任,成員由市應急管理局相關涉煤科室負責人、國家礦山安監局山西局監察執法八處相關業務負責人,各縣、區應急管理局局長,市級監管煤礦的主體企業分管煤礦安全的負責人組成。
工作專班辦公室設在市應急管理局煤礦安全綜合監督科,負責牽頭組織全市重點監管煤礦的評定、管理、退出等工作。
第五條 ?凡出現以下情形的 ,應認定為重點監管煤礦: ??????
(一)近1年內發生過生產安全事故的煤礦;
(二)近1年內發生過瓦斯、透水、大面積冒頂等重大涉險事故的煤礦;
(三)礦井資源枯竭,距離關閉不足1年以及正處于回收關閉期的煤礦;
(四)存在非法或重大違法違規生產建設行為的煤礦;
(五)近1年內礦井主要負責人變更次數超過2次(含)以上的煤礦;
(六)近半年內存在《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于做好煤礦災害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及時報告和出現事故征兆等緊急情況及時撤人工作的通知》(礦安〔2023〕26號)明確的必須及時撤出危險區域作業人員的情形而未及時撤人的煤礦;
(七)因安全管理等原因,自行停產停建超過6個月的煤礦;
(八)列入安全生產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以及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認為應當納入安全生產重點監管煤礦的煤礦。
第六條 ?按照《長治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建立長治市煤礦安全風險會商機制的通知》(長安辦函[2024]117號)文件要求,工作專班辦公室聯合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山西局監察執法八處,結合季度安全風險會商機制,評定重點監管煤礦名單,由長治市應急管理局聯合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山西局監察執法八處予以公告。
第七條 ?重點監管煤礦監管措施
(一)實行“清單化管理”
建立“全市重點監管煤礦清單”動態調整機制,工作專班辦公室根據重點監管煤礦重新認定、退出、銷號等情況,對清單進行動態調整。
(二)實行“掛牌責任管理”
各縣區應急管理局、主體企業主要負責人要對列入“全市重點監管煤礦清單”的煤礦進行掛牌管理,落實掛牌責任制,逐級明確責任領導、責任人,細化整治方法步驟、整改時限、管控措施以及應急預案等。
(三)嚴格落實“采掘紅線管理”
1.強化圖紙管理。煤礦企業必須嚴格按月標注采掘進度至采掘紅線管理圖,建設礦井同步標注施工進度。采掘紅線圖(礦井全圖不小于1:5000、采掘局部圖不小于1:2000)范圍需包含拐點坐標、物探成果、風險辨識結論及防治水三區劃分等內容。圖紙還需標注地質構造、水文地質及風險點(構造、積水、村莊、采空區等),確保圖紙月度動態更新。
2.強化風險動態防控管理。企業應結合納入重點監管情形,對采掘紅線區域開展安全風險辨識,建立風險臺賬,較大以上風險點應標注在采掘紅線管理圖上,安全風險辨識評估及應對措施不到位的區域不得劃入紅線范圍。
3.實行災害透明化管控。采掘紅線區域內必須由資質單位完成地面物探,水文地質、隱蔽致災因素(瓦斯、水、火、沖擊地壓)普查,未查清的區域不得劃入紅線范圍。對紅線范圍以外的巷道必須構筑永久密閉、統一編號,建立密閉管理臺賬,并在全礦和局部采掘紅線管理圖上標注。
(四)強化日常監督管理
1.凡重點監管的煤礦,應當從責任細化落實、制度措施完善、采掘布置優化、災害強化治理、裝備提檔升級、人員素質提升等方面針對性的制定整改方案,經煤礦主體企業批準,并報工作專班辦公室同意后實施。
2.凡重點監管的煤礦,實施重要時段井下非必要作業限制措施,同時,煤礦安全監管專員應將重點管控措施落實情況作為履職的重點工作內容。
3.重點監管煤礦實行定期檢查督查制度。原則上縣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每月檢查1次,市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每季度檢查1次。
4.重點監管煤礦在上報月度風險時,應將整改方案的進度和管控措施的落實情況同時上報全市煤礦安全風險預判工作專班。
5.?實行重點監管煤礦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制度。被列為重點監管的煤礦原則上當年不能被評為安全生產先進單位,煤礦企業法定代表人、礦長不能被評為安全生產先進個人。
6.重點監管煤礦建立監督檢查檔案制度。工作專班辦公室對確定的重點監管煤礦,要按照“一礦一檔”的要求,建立健全監督檢查檔案和臺賬。內容應包括企業基本情況、整改方案、整改方案的進度和管控措施的落實情況以及監管期間歷次檢查記錄、執法文書等。
7. 嚴格對重點監管煤礦的監管監察執法。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在檢查中發現重點監管煤礦存在不履行法定安全職責、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安全管理不到位、事故隱患整改不及時等問題 ,以及存在嚴重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發生死亡事故的要依法依規嚴肅查處。
8. 實行重點監管煤礦專家安全技術會診制度。各級監管部門應對重點監管煤礦,定期(原則上每季度1次)組織開展駐礦精查或安全會診,找出煤礦存在的問題,并提出整改的措施。
第八條?列入重點監管煤礦的監管期限為1年,并實行動態調整。
第九條 重點監管煤礦的退出
(一)企業申請。重點監管煤礦在完成整改并在監管期限內不再出現本辦法所指“重點監管煤礦”認定條件之一的,可向工作專班辦公室提出退出申請。
(二)部門復查。工作專班辦公室接到煤礦退出申請后,對照退出標準組織資料審查和現場核查,并做好程序的監督。
(三)審查退出。經核查符合退出標準的,由工作專班辦公室聯合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山西局監察執法八處,組織會議討論確認符合退出條件的,以正式文件告知相關煤礦、主體企業和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恢復常態化監管。
第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長治市應急管理局、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山西局監察執法八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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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文件解讀.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