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治市減災委員會辦公室關于

印發長治市自然災害風險會商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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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區減災委員會辦公室,市減災委員會各成員單位:

為加強全市自然災害綜合監測預警工作,市減災委員會辦公室制定了《長治市自然災害風險會商制度》,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并于3月30日前將分管負責人、業務科室負責人及聯系人員姓名、職務、聯系方式報市減災委員會辦公室(市應急管理局應急指揮中心)郵箱:czspcb123456@163.com。

聯系人:張 晨?? 聯系方式:1311115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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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長治市減災委員會辦公室

??????????????????20233月23日


(此件公開發布)


長治市自然災害風險會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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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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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全市自然災害綜合監測預警工作,提升自然災害綜合監測預警能力,為應急管理提供全面、系統、權威的信息支撐,依據《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防災減災救災體制機制改革的實施意見》(晉發〔2017〕158號)、《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山西省綜合防災減災規劃2016-2020年)的通知》(晉政辦發〔2017〕165號)、《應急管理部關于建立健全自然災害監測預警制度的意見》(應急〔2019〕63號)、《山西省減災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印發山西省自然災害風險會商制度的通知》(晉減辦發〔2019〕3號)和《長治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長治市“十四五”應急管理體系和本質安全能力建設規劃的通知》(長政發〔2022〕12號),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自然災害風險會商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應急管理重要論述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牢固樹立風險管理和綜合減災理念,突出干旱、洪澇災害,風雹、低溫冷凍、暴雪等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山體崩塌、滑坡等地質災害,森林草原火災災害風險分析研判,努力減輕災害風險、減少災害損失。

第三條 自然災害風險會商堅持預防為主、綜合減災,堅持部門聯動、信息共享,堅持分級負責、上下協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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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組織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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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市減災委員會組織領導市級自然災害風險會商,具體工作由市減災委員會辦公室承擔,負責構建多方參與的會商平臺,統籌協調自然災害風險會商相關工作,及時組織會商和共享會商成果。

第五條 各縣區減災委員會組織領導縣級自然災害風險會商,具體工作由各縣區減災委員會辦公室承擔,負責構建多方參與的會商平臺,統籌協調自然災害風險會商相關工作,及時組織會商和共享會商成果。

第六條 市級自然災害風險會商參加單位主要包括市教育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局、市農業農村局、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市應急管理局、市統計局、市氣象局、市防震減災中心等市減災委員會成員單位,及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市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市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市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市氣象災害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各會商參加單位要做好自然災害風險會商相關信息的收集、匯總、分析,負責加強本系統自然災害監測體系建設,積極構建空天地一體化立體監測網絡,不斷提高預測預報水平,負責共享本系統監測信息及其它相關基礎信息,提出風險監測、風險評估、災害預警方面的建議,配合市減災委員會辦公室編制、共享會商成果。

第七條 會商主要由市減災委員會辦公室提議,各會商參加單位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出會商。市減災委員會辦公室根據每次會商的具體內容和形式確定參加會商的單位。除各會商參加單位單獨提出共享會商成果以外,會商成果共享范圍由市減災委員會辦公室確定。

第八條 建立自然災害風險會商聯絡員工作機制,負責信息共享、參加會商等相關工作。聯絡員由各會商參加單位指定的相關業務科或提供技術支撐的直屬事業單位負責人擔任。

第九條 會商會議參加人員為參與單位的分管領導、業務科室負責人、主要業務人員以及相關專家等,參加會商的單位和人員可由市減災委員會辦公室根據災害風險會商評估工作需要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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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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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市減災委員會辦公室統籌協調自然災害風險會商相關信息共享工作。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提出信息共享需求清單,各相關部門主動對接做好信息共享工作。各會商參加單位也可以提出信息共享需求,由市減災委員會辦公室協調各相關部門提供共享信息。

第十一條 應急管理部門加快建立自然災害綜合監測預警信息系統,分批、有序、有效接入各相關部門共享信息,通過信息化手段開展風險監測、風險評估、災害預警,提升自然災害綜合監測預警能力。

第十二條 加強應急管理系統監測預警信息報送,明確專人,負責向上級部門報告自然災害監測預警有關信息。

第十三條 對自然災害風險會商過程中涉及國家秘密和其他不予公開的數據信息,嚴格執行保密規定,規范信息共享和報送流程,切實履行保密義務,不得泄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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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會商形式與會商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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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開展經常性調度會商,對災害風險進行日常監測。

經常性調度會商以視頻會商、電話會商的形式為主。根據災害形勢嚴峻程度決定會商頻次,形勢特別嚴峻時,每日進行會商。

按照不同時段自然災害主要特點,由市減災委員會辦公室牽頭,分別與市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市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市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市氣象災害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共同組織會商,會商參加單位主要有市應急管理局、市氣象局、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市水利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防震減災中心等涉災部門。

會商以天氣變化作為主要致災因子,結合現有的各承災體基礎數據、歷史災害信息,重點研判自然災害發生的可能性、發生災害的級別、可能影響的范圍、可能造成的損失或影響程度等,并適時提出對策建議或防御指南,必要時建議按照應急預案啟動災害預警響應。

第十五條 開展定期會商,對災害風險進行適時評估。

定期會商以會議會商的形式為主。根據災害形勢和工作需求,在重點時段、重要節點適時開展自然災害綜合風險會商或單災種風險會商,原則上經常性調度會商、定期綜合風險會商或單災種風險會商不重復進行。

自然災害綜合風險會商由市減災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單災種風險會商分別由市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市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市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市氣象災害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組織。會商的主要任務是匯總分析自然災害趨勢預測信息,組織開展自然災害風險形勢分析研判,確定風險水平、風險類型和高風險區,形成自然災害風險形勢分析報告。各會商參加單位提前提供包含趨勢預測、歷史災情、對策建議等內容的趨勢預測材料,會商組織單位提前匯總形成風險形勢分析報告征求意見稿,在會商時直接征求各會商參加單位意見并形成最終結論。

第十六條 開展重大災害臨時會商。

針對重大災害,召開專題會議進行事前、事中、事后臨時會商。

會商由市減災委員會辦公室或市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市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市重大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市重大氣象災害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室組織。

會商的主要任務包括及時組織有關監測部門匯總分析監測信息,開展事前預評估、事中跟蹤評估、事后總結評估,對自然災害發生可能性及其影響范圍、損失影響和后續風險等開展快速綜合研判,形成報告并不斷更新,為市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辦室、市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等指揮機構提供信息支撐。

特殊情況協調有關部門開展加密觀測和加密會商,或協調其他非自然災害類相關部門參加會商。

第十七條 會商單位需在每季度末月20日前和重點時間節點前5個工作日向市減災委員會辦公室提供部門蓋章書面的電子版會商材料,會商材料包括上一階段的災害發生和損失情況,下一階段災害發生的可能性及其可能影響范圍 、損失和防范應對建議等。

第十八條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負責提供上一階段地質災害和森林草原火災分析評估報告,分析預判下一階段地質災害和森林草原火災發生可能性及可能影響范圍、損失和防范應對建議。

第十九條??市氣象局負責提供上一階段氣象災害分析評估報告,分析預判下一階段氣象災害發生可能性及其可能影響范圍、損失和防范應對建議。

第二十條 市水利局負責提供上一階段全市河流、水庫等水旱災情分析評估報告,分析預判下一階段水旱災害發生可能性及其可能影響范圍、損失和防范應對建議。

第二十一條 市防震減災中心負責提供上一階段地震災害災情分析評估報告,分析預判下一階段地震災害發生可能性及其影響范圍、損失和防范應對建議。

第二十二條 市應急管理局承擔減災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匯總編制其他部門上一階段自然災害災情報告和下一階段自然災害分析預判報告。

第二十三條 市公安、住建、城市管理、交通、農業農村、衛健、統計、消防等有關部門根據自然災害風險評估需要提供相應情況和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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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會商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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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自然災害風險會商成果包括:日常風險監測信息、風險形勢定期分析(評估)報告、重大災害綜合研判報告。

第二十五條 會商評估報告由市減災委員會辦公室或專項指揮部辦公室根據會商部門提供的會商材料編制。主要包括:會商組織情況、主要災害風險分析研判結論、防范應對措施建議。

第二十六條 自然災害風險會商成果由市減災委員會辦公室聯合各會商參加單位共同編制,由市減災委員會辦公室主任簽發。

第二十七條 自然災害風險會商成果及時發布各會商參加單位共享,為應急管理決策提供參考。必要時,通過全市預警信息發布服務體系,向各級、各部門應急管理工作人員或全社會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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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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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本制度由市減災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各縣區減災委員會要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級風險會商制度。

第三十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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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報名回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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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

聯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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