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長治市基礎研究計劃項目管理,建立符合我市科技創新規律和產業發展規律的項目管理機制,《長治市基礎研究計劃項目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科學技術局黨組會議2024年5月8日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長治市科學技術局

2024年5月10日

(此件公開發布)?

長治市基礎研究計劃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范和加強長治市基礎研究計劃項目管理,建立以信任為前提、符合科技創新規律的項目管理機制,根據《長治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長政辦發〔2022〕40號)、參照《山西省基礎研究計劃項目管理辦法》(晉科規〔2024〕3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基礎研究計劃項目面向經濟主戰場,堅持服務政府目標和鼓勵自由探索相結合的原則,引導和支持市內具有良好基礎研究條件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開展應用基礎和前沿技術研究,研究攻克制約全市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關鍵科學問題,努力在相關學科領域有所突破,取得一批重要原創性成果,培養一支高水平基礎研究隊伍,為開創長治高質量發展新局面提供堅實的引領與支撐。

第三條 基礎研究計劃項目分為產業發展類和自由探索類。產業發展類以聯合資助為主,注重目標導向,產業發展類項目原則上要求由具備高級職稱的科研人員作為項目負責人;自由探索類項目原則上要求由具備中級以上職稱的科研人員作為項目負責人。

第四條 市科學技術局在基礎研究計劃項目管理過程中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發布年度項目需求或申報通知;

(二)受理項目申請;

(三)組織或委托項目評審;

(四)批準項目立項、監督項目實施;

(五)組織項目驗收并開展績效評估。


第二章申報與立項


第五條 產業發展類項目以常態化申報為主。長治市科學技術局面向全市征集項目選題,根據本市優先發展產業領域、學科發展戰略,凝練并發布項目需求。

自由探索類項目采用集中申報方式。集中申報由市科學技術局根據年度重點工作,發布項目申報通知。

第六條 基礎研究計劃項目申請單位應當是依法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高等院校、醫院、科研機構、企業以及其他具有基礎研究能力的創新載體依托單位,或者是經市委、市政府批準設立的其他機構。

第七條 基礎研究計劃項目負責人應為申請單位全職人員且是所申請基礎研究計劃項目的實際負責人,具有領導和組織開展創新性研究的能力,科研信用記錄良好,并符合年度申報通知中所列其他要求。

申請單位應具有開展科技研發或科技成果轉化活動的基礎,具備與項目實施相匹配的人才、資金和技術裝備等條件,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

第八條 基礎研究計劃項目合作研究單位一般不超過2個。項目組主要人員與項目負責人不是同一單位的,其項目組主要人員所在單位視為合作研究單位。

申請單位應承擔項目主要工作并與合作研究單位簽訂合作協議書,明確雙方的研究內容分工、財政資金及自籌資金分配、知識產權歸屬等。

第九條 項目負責人應當按照年度項目需求或申報通知要求,通過所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項目負責人應當對所提交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申請單位應當對本單位項目負責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確保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第十條 項目負責人同年只能申請1項基礎研究類項目,申請和正在承擔的市級科技計劃項目或專項(平臺、事后補助類除外)總數不超過2項。

第十一條 市科學技術局組織開展形式審查并向社會公示審查結果,公示期為7天,接受社會監督和意見反饋。對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經調查異議不成立的項目,進入項目評審。

第十二條 市科學技術局組織采取網絡評審、會議評審或專題論證等方式組織評審,可視具體情況增加或調整相關

評審程序。評審專家從科技專家庫中隨機遴選產生,執行回避、保密和輪換等制度。

第十三條 市科學技術局依據專家評審結果,局黨組會研究后,研究提出項目安排建議,將擬立項名單向社會公示。公示無異議的與有關責任方簽訂計劃任務書。

第十四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在接到立項通知之日起30天內與長治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簽訂計劃任務書,約定項目的研究內容、主要目標、量化考核的技術指標、資金經費預算、項目績效目標等,明確實施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章實施與驗收


第十五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加強對項目的組織和管理,在項目實施中履行以下義務:? ?

(一)制定完善的項目管理制度;

(二)按照項目計劃任務書完成相應目標任務;

(三)合法、合規使用項目經費;

(四)按市科學技術局要求如實填報項目進展情況以及相關統計調查表;

(五)配合市科學技術局對項目進行檢查、驗收及績效評估。

第十六條? 項目實施周期一般不得超過兩年。

對于實施周期兩年及以下的項目,以項目承擔單位自我管理為主,一般不開展中期檢查。

第十七條 項目執行期內,項目負責人可在不降低研究目標的前提下自主調整研究方案和技術路線,報項目承擔單位備案,相應備案手續可作為項目驗收(結題)或審計檢查等依據。

項目負責人不得變更,如因故確實不能完成項目任務書的全部內容,可申請終止項目。

第十八條 項目承擔單位實行綜合預算編制管理,在項目總預算不變的情況下,項目負責人可在經費總范圍內自主安排經費開支,在執行過程中可根據科研活動實際需要調整直接費用全部科目的經費支出,相關調劑手續由項目承擔單位辦理。上述安排和調整可作為項目驗收(結題)、評價評審或審計檢查等依據。

第十九條 項目承擔單位要加強資金績效管理工作,績效完成情況納入結題驗收范圍。

第二十條 對承擔探索性強、風險性高的項目承擔單位及項目負責人,已履行勤勉盡職義務但因技術路線選擇失誤或其他不可預見原因,導致未實現預期研究目標或失敗的,經專家評估、長治市科學技術局核準后予以免責,不作負面評價。

第二十一條 項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須申請延期的,項目承擔單位應于項目執行期結束前2個月內向市科學技術局提出延期申請。項目延期原則上只能申請1次,延期時間原則上不超過1年。


第四章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二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省和長治市相關財經法規及財務管理規定,完善內部控制和監督制約機制,加強對項目經費的監督和管理,保證經費專款專用,并對項目經費實施單獨核算。

第二十三條 對學術不端、無正當理由擅自停止項目實施的行為,或因客觀環境發生變化、法律糾紛等導致項目承擔單位不能按照合同規定實施的,按照《山西省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長治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4年5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原文件:長治市基礎研究計劃項目管理辦法.pdf

文件解讀:《長治市基礎研究計劃項目管理辦法》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