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山西省深化省級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晉政發〔2015〕35號)、《山西省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管理辦法》及《山西省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項目管理專業機構遴選原則及標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山西省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項目管理專業機構(以下簡稱“專業機構”)是指經山西省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管理廳際聯席會議(以下簡稱“廳際聯席會議”)審議確定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備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和相關科技領域項目管理能力,承擔山西省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項目(以下簡稱“項目”)管理工作的科研管理類事業單位或社會化科技服務機構。
第三條 山西省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廳際聯席會議負責專業機構的遴選和擇優審定。
第四條 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省發改委結合我省科技發展需求對專業機構的建設和發展進行統籌布局。省科技廳、省財政廳對專業機構的履職盡責情況等統一組織評估評價和監督檢查。各相關部門應加強對專業機構的宏觀業務指導和監管。在專業機構管理任務組織實施和科技成果轉化應用中積極發揮協調作用,并提供相關條件保障。
第五條 專業機構依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和管理任務委托協議,獨立行使權利、履行有關職責,對實現任務目標負責。
第六條 專業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向任務委托單位提出管理費用需求,任務委托單位根據委托任務量和監督評估等情況提出審核意見,并向省財政廳報送管理費預算申請。任務委托單位以政府購買服務的形式下達專業機構管理費。
第二章 專業機構的職責與任務
第七條 專業機構主要從事科研項目管理工作,不承擔科研研發任務,其主要職責和工作任務包括:
(一)制定所承擔任務的管理工作方案,編制經費概算;
(二)參與編制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年度指南;
(三)受理項目申請,組織項目評審,遴選承擔單位,根據專家評審結果形成項目(資金)安排建議;
(四)開展項目過程管理,對項目任務實施和經費進行動態監督、評估和管理;對參與項目立項、過程管理和驗收等咨詢評審專家履職盡責情況進行監督;落實科技報告制度,加強知識產權、科研信用等管理;
(五)組織提交科技報告、項目驗收及后續管理,開展項目
成果匯交,對項目相關材料、物品等進行歸檔;跟蹤項目驗收后的成果轉化等后續工作;
(六)在任務委托期間,出現重大變化導致任務無法正常實施時,及時向廳際聯席會議辦公室和任務委托單位報告,提出調整或終止建議;
(七)開展相關科技領域動態調研和發展戰略研究,提出科技發展建議,并圍繞所承擔的管理任務協調與科研人員、公眾及媒體的關系,組織項目管理、技術研發、科普等相關研討和培訓工作;開展與國家、其他省份相應科技計劃項目、機構的交流和對接;為各項目之間的交流、研討和合作提供便利和幫助;開展促進技術成果轉化的相關活動;積極鼓勵和引導省外、國外研發機構參與承擔省科技計劃項目;
(八)委托協議中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專業機構的申請與受理
第八條 申請專業機構須滿足以下條件:
(一)組織結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科研管理類事業單位或其他社會化科技服務機構。具有健全的項目管理、行政、監督和財務等部門。
(二)治理結構。專業機構建有含任務委托單位、專業機構、相關專家、法律顧問及項目承擔單位人員在內的理事會、監事會。理事會、監事會,應兼顧代表性和工作效率,合理確定成員構成和規模,成員不得交叉。理事會負責對項目管理相關重大事項進行決策,處理項目管理中的重大爭議;監事會負責監督理事會和項目管理人員的履職盡責情況。
(三)管理制度。具有較為完善的項目管理、質量控制、風險控制、知識產權、信用管理、保密及檔案管理等制度,實行不相容崗位分離和全程留痕管理,建立內部決策、執行和監督相互制約、協調機制。
(四)管理能力。具有滿足項目管理要求的相對穩定、結構合理且素質較高的專業化管理隊伍;在相關科技領域具備較強的業務管理能力、組織協調能力及豐富的項目管理經驗;具備對科研項目經費預算的全過程管理和監督的能力,精通有關財政科研經費管理和財政預算管理要求,具有規范的項目經費管理程序。
(五)管理條件。具有穩定辦公場所和較完備的辦公系統,以及與山西省科技計劃管理信息平臺相銜接的項目管理平臺,定期對管理人員進行專業化培訓。
(六)社會信譽。科技管理表現良好、運作規范,無違紀違法等不良記錄。
第九條 根據專業機構的標準要求,符合條件的科研管理類事業單位或社會化科技服務機構經相關部門推薦提出申請,填寫《山西省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項目管理專業機構申請書》。
第十條 廳際聯席會議辦公室對申請單位的材料進行審查,并經專家評審和現場考察后,辦公室根據專家評審意見提出備選名單,提交戰略咨詢與綜合評審委員會進行論證。通過審查論證的申請單位,報廳際聯席會議審定。
第四章 專業機構的改建與任務委托
第十一條 備選目錄清單中的專業機構按照經戰略咨詢與綜合評審委員會咨詢論證后的改建方案及時啟動各項改建工作。在過渡期結束時,專業機構全面完成改建任務,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的機構設置、完善的規章制度、高素質的科研管理團隊和相關領域專業化項目管理能力等。
第十二條 根據專業機構提交的管理任務申請,廳際聯席會議辦公室結合任務特點和管理要求,對專業機構的項目管理業績、任務飽和程度、工作延續性以及管理工作方案可行性等進行綜合評議,擇優推薦擬承擔管理任務的專業機構,并提交廳際聯席會議審議。
第十三條 廳際聯席會議審議批準后,任務委托單位和部門與專業機構簽訂任務委托協議并向廳際聯席會議管理辦公室備案,明確相關方職責、權利和義務。
第五章 專業機構的運行規范
第十四條 專業機構按照《山西省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管理辦法》及各類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的相關規定、辦法開展項目管理。
第十五條 專業機構通過山西省科技計劃管理信息平臺受理項目申請,組織項目形式審查、專家評審、現場考察、過程管理、結題驗收等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根據《山西省科技專家庫管理辦法》,凡納入山西省科技計劃管理信息平臺進行管理的各類省級科技計劃項目立項評審、評估、科技計劃實施方案和指南編制、監督和評估、結題驗收等各項活動所需專家,均從專家庫中產生。專家選取條件設定、選取與通知、輪換與回避、使用記錄等,嚴格按照《山西省科技專家庫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專業機構項目管理人員在進行項目評審和全過程管理中,應簽署專業機構管理人員承諾書,回避利益相關方。
第十八條 專業機構實行年度報告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每年12月25日前按相關要求向廳際聯席會議辦公室報送《專業機構年度工作報告》,主要包括機構運行、履職盡責、項目管理情況以及所管理項目實施效果的監督檢查結果等。專業機構法人代表變更或機構合并、重組、撤銷等重大事項,應事先報告。
第十九條 專業機構按照科技報告制度相關要求,組織、督促項目承擔單位按規定提交科技報告,并將實施科技報告提交和共享情況作為項目結題驗收和對其后續獲得支持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條 專業機構實行信息公開制度。在項目管理過程中,除涉密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按照規定對項目管理負責
人、管理人員、項目評審流程、評審專家、立項信息、資金安排、
驗收結果以及監督評估結果等予以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一條 專業機構建立項目人員管理制度,可設置流動崗位,選用高水平專家參與項目管理。加強與社會化科技服務機構、社會團體的合作。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對相關人員的能力培訓,建立高水平的專業化項目管理團隊。
第二十二條 專業機構人員在開展項目管理過程中,要嚴格遵照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規章制度的要求,嚴禁以下行為:
(一)承擔或參與省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項目研究(不包括軟科學計劃項目);
(二)在項目承擔單位兼職,并領取報酬;
(三)作為專家參與所管理的項目評審、驗收工作并領取報酬和各種費用;
(四)受評審利益和相關方委托向評審專家輸送利益,或干預項目評審或向評審專家施加傾向性影響;
(五)參與省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項目研究論文、著作、專利等署名,作為科技獎勵的候選人參與評獎;
(六)擅自泄露管理過程中需保密的專家名單、專家意見、評審結論、立項安排等相關信息;
(七)領取省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項目研究的評審費、勞務費,索取或者接受項目承擔單位的宴請、禮品、禮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娛樂健身活動等;
(八)索取、接受或者以借為名占用項目管理對象以及其他
與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財物;
(九)利用從事項目管理工作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六章 專業機構的保密管理
第二十三條 專業機構項目管理中的保密工作接受山西省科學技術保密辦公室的指導、監督。相關部門和專業機構按權限確定、調整保密事項,涉密項目的密級和保密期限。
第二十四條 專業機構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科學技術保密規定》等相關保密法律法規,負責所承擔管理任務的保密工作。
第二十五條 專業機構實行保密管理責任人制度,建立層次清晰、職責明確的保密工作責任體系,確保項目管理保密工作責任落實到人;堅持先審后用的用人機制,保證涉密崗位工作人員政治可靠、業務素質好,熟知相關保密法律、法規及有關的規章制度。涉密工作人員調動工作或離休、退休時,應辦理文件移交手續。任何個人不得私自保存或者銷毀秘密文件資料。
第二十六條 專業機構所管理的涉密項目要嚴格按照相關科學技術保密要求的程序和標準進行,評審時要與相關評審專家簽訂保密責任書;舉辦會議或者其他活動時要采取相應的保密措施;任務書簽署時要與項目責任主體簽訂保密協議書;項目年度執行情況報告應單獨說明項目保密情況;驗收時應將項目保密工作列為驗收內容。
第二十七條 相關部門授權專業機構使用、保管的涉密文件、資料,未經批準,不得提供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外單位向專業機構借閱、索取或抄錄秘密文件資料時,應備有正式公函,并按程序報批。
第二十八條 專業機構利用相關網絡、媒體等對機構自身或所管理的任務進行宣傳時,不得涉及保密事項。
第二十九條 專業機構發現泄密或者可能發生泄密的,應立即采取補救措施,并按規定及時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條 專業機構應加強保密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對相關工作人員定期組織開展保密形勢、保密法律法規、保密技術防范等方面的教育培訓。
第七章 專業機構的檔案管理
第三十一條 專業機構在承擔管理任務期間,負責相關項目的檔案管理工作,按照集中統一管理的原則,建立完善項目管理檔案制度,對項目管理過程進行全程完整記錄,保留相應過程管理會議紀要、文件資料等。
第三十二條 專業機構所管理的項目檔案應當完整、真實、準確、安全,在其所承擔的管理任務驗收后,應按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并及時向相關部門移交檔案。
第三十三條 專業機構要建立層次清晰、職責明確的檔案管
理責任體系,確保檔案管理工作責任落實到人。相關工作人員在工作調離時,須交清應歸檔的文件材料或借閱的檔案,不得擅自留存或處理。
第三十四條 專業機構在項目組織實施過程中,應按有關規定和標準規范,形成、收集、整理各種形式和載體的檔案,任何人不得拒絕歸檔或者據為己有。
第三十五條 專業機構應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確保檔案保管、保護條件滿足規范要求,積極開展檔案信息化建設,提高檔案現代化管理水平。
第八章 專業機構的監督評估
第三十六條 省科技廳、省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對專業機構履職盡責情況等組織評估評價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 對專業機構的監督和評估主要采取日常檢查、專項檢查、專項審計、績效評估評價等方式。在監督評估的基礎上,對專業機構進行動態調整。
日常檢查重點是對專業機構項目管理情況進行監管。任務委托方應與專業機構定期召開例會,專業機構應定期向任務委托方提交工作報告。
專項檢查重點是對專業機構落實法人責任情況,內部控制機
制和管理制度的進度及執行情況、執行有關財政法律、法規情況
以及項目管理的科學性、規范性進行檢查。
專項審計重點是對專業機構管理經費使用合法性、合規性和合理性以及內部管理有效性進行審計。一般委托具備條件的機構開展。
績效評估評價重點是對專業機構履職盡責情況及其負責管理的項目實施績效進行評估評價,一般通過公開競爭等方式擇優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
第三十八條 專業機構的監督評估情況納入科研信用體系,及時、客觀記錄專業機構的嚴重失信行為,建立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專業機構的信用等級和監督評估結果作為專業機構遴選和動態調整、財政支持的重要依據。同等條件下,優先遴選評估結果好的專業機構承擔管理任務;對于連續實施的專項任務,可定向委托此類機構繼續承擔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條 專業機構違反相關管理規定,在管理工作中存在弄虛作假、管理混亂或發生重大事項未及時報告等影響管理工作正常開展的,對其提出整改意見并監督其整改。
第四十條 需整改的專業機構經整改后仍未達到要求的,或因重大管理過失造成嚴重損失的,存在泄露國家秘密、不按委托協議和相關規定進行管理等行為產生惡劣影響的,經廳際聯席會議審議后,取消其項目管理資格。
第四十一條 專業機構合并重組或更名后,根據評估意見重
新辦理相關手續;不再作為獨立法人單位存在或不具備繼續履行
項目管理條件的,經廳際聯席會議審議,取消其項目管理資格。
第四十二條 被取消項目管理資格的專業機構應按規定向重新確定的專業機構移交工作。
第四十三條 專業機構應根據有關規定建立公眾參與監督機制,受理各方對專業機構的投訴舉報,并按有關規定登記、分類處理和反饋,向社會公開專業機構監督評估結果及其應用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四條 專業機構應建立問責機制和責任倒查機制。專業機構工作人員在項目管理過程中存在嚴重失職、不按有關規定管理,將追究相關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