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版)
一、總則
長治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是長治市人民政府直屬特設機構,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長治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承擔監督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制訂考核標準,通過統計、稽核對所監督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進行監管,負責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監管企業負責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組織實施。
(二)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推進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
(三)通過法定程序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并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
(四)負責組織所監管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參與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管理制度和辦法,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編制和執行等工作。
(五)按照出資人職責,負責督促檢查所監管企業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市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等工作。
(六)負責企業國有資產基礎管理,起草國有資產管理的地方性規章,制定有關制度,依法對所屬各縣、區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協調中央、省、外地在長治地區國有企業改革發展中與地方相關的事宜;指導國有企業的法律顧問工作。
(七)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權責事項
(一)投資與規劃監管類
1.重大投資監管
工作依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709號)、《關于印發<市屬國有企業功能界定與分類實施辦法>等辦法的通知》(長國企國資改辦發〔2019〕1號)
工作措施:
(1)審核(批)監管企業重大投資項目。
(2)分析、監督監管企業重大投資項目實施運營情況。
(3)監督檢查監管投資項目后評價工作。
主辦科室:企業發展科
2.戰略規劃監管
工作依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709號)、《關于印發<市屬國有企業功能界定與分類實施辦法>等辦法的通知》(長國企國資改辦發〔2019〕1號)
工作措施:
(1)審核(批)監管企業發展戰略規劃。
(2)監督檢查監管企業發展戰略規劃實施情況。
主辦科室:企業發展科
(二)資本運營與收益管理類
1.國有資產統計和經濟運行分析
工作依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第709號令)、《中共長治市委辦公室、長治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長治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室字〔2019〕23號)
工作措施:
(1)審核監管企業月度財務快報、年度經濟運行分析報告和企業財務決算報告。
(2)對監管企業財務報表進行統計、匯總,形成分析報告。
(3)監督監管企業財務信息公開事項。
主辦科室:業績考核科
2.組織監管企業上繳國有資本收益
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國務院關于試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意見》(國發〔2007〕26號)
工作措施:
(1)組織企業申報國有資本收益。
(2)配合市財政局組織企業將國有資本收益上繳國庫。
主辦科室:業績考核科
3.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監管
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國務院關于試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意見》(國發〔2007〕26號)
工作措施:
(1)審核監管企業年度經營預算方案。
(2)監督監管企業年度經營預算執行情況。
主辦科室:業績考核科
(三)改革改組類
1.審核批準監管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破產等事項
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709號)
工作措施:
(1)審核(批)監管企業合并、分立、解散、破產等方案。
(2)監督檢查監管企業合并、分立、解散、破產等方案落實情況。
主辦科室:企業改革科
2.審核監管企業改制方案
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709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3〕96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進一步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60號)
工作措施:
(1)審核(批)監管企業改制方案。
(2)監督檢查監管企業改制方案落實情況。
主辦科室:企業改革科
3.審核批準監管企業章程
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709號)
工作措施:
(1)審核(批)監管企業章程。
(2)監督檢查監管企業章程執行情況。
主辦科室:企業改革科
4.審核監管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
工作依據:《國務院關于國有企業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的意見》(國發〔2015〕54號)
工作措施:
(1)審核(批)監管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
(2)監督檢查監管企業改革方案落實情況。
主辦科室:企業改革科
5.審核監管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員工持股方案
工作依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中發〔2015〕22號)、國務院國資委《關于印發〈關于國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業開展員工持股試點的意見〉的通知》(國資發改革〔2016〕133號)
工作措施:
(1)審核(批)監管企業員工持股方案。
(2)監督檢查監管企業方案落實情況。
主辦科室:企業改革科
(四)董事會建設類
1.審議批準董事會報告
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709號)
工作措施:
(1)審議批準監管企業董事會年度工作報告。
(2)督促檢查董事會工作報告執行情況。
主辦科室:企業改革科
2.企業外部董事管理
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709號)、《關于印發<長治市市屬國有企業外部董事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長國資企改〔2021〕40號)
工作措施:
(1)依據相關規定,派出外部董事。
(2)審核外部董事季度工作報告、年度述職報告。
(3)對外部董事進行考核。
主辦科室:企業改革科
(五)產權管理類
1.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界定
工作依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709號)、《國有資產產權界定和產權糾紛處理暫行辦法》(國資法規發〔1993〕68號)
工作措施:
(1)審核企業產權界定事項。
(2)組織開展產權界定工作。
主辦科室:產權管理科
2.國家出資企業產權登記
工作依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709號)、《國家出資企業產權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資委第29號令)
工作措施:
(1)對監管企業使用國有資本情況進行登記管理,辦理產權登記。
(2)建立信息化管理制度,做好產權變更登記日常管理。
主辦科室:產權管理科
3.企業國有資產評估
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12號)
工作措施:
(1)審核評估項目。
(2)組織開展資產評估,并對評估結果進行審核備案。
主辦科室:產權管理科
4.監督規范國有產權交易【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國有資產處置)、企業增資擴股、國有資產交易業務】
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管理暫行辦法》(國資發產權〔2005〕239號)、《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第709號令)、《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2號)
工作措施:
(1)審核監管企業產權交易行為,督促企業公開進場交易。
(2)制定國有資產交易管理制度。
(3)匯總分析國有資產交易情況,形成年度報告。
(4)檢查國有資產交易項目,對交易過程進行動態監管。
主辦科室:產權管理科
(六)業績考核與薪酬管理類
1.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
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709號)、《長治市市屬國有企業負責人年度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長辦發〔2019〕38號)
工作措施:
(1)對企業負責人進行年度經營業績考核。
(2)對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結果和兌現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主辦科室:業績考核科
2.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和業務支出管理
工作依據:《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中辦發〔2009〕26號)、《長治市監管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管理暫行辦法》(長經信〔2019〕13號)
工作措施:
(1)對企業報送的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和業務支出辦法進行備案。
(2)對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和業務支出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主辦科室:業績考核科
3.企業工資總額管理
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管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709號)、《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中發〔2015〕22號)、《國務院批轉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見>的通知》(國發〔2013〕6號)、《關于加快推進國有企業分配制度改革的通知》(長國資〔2019〕106號)
工作措施:
(1)審核(批)企業工資總額預算管理方案。
(2)對企業工資總額預算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主辦科室:業績考核科
(七)財務監管類
1.財務預算監管
工作依據:《長治市市屬國有企業財務管理和監督暫行辦法》(長經信〔2018〕226號)
工作措施:
(1)對監管企業上報的財務預算進行備案。
(2)對監管企業財務預算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主辦科室:業績考核科
2.企業清產核資及資產損失核銷
工作依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378號)、《國有企業清產核資辦法》(國資委令第1號)
工作措施:
(1)審核批復監管企業清產核資立項申請。
(2)審核監管企業清產核資工作結果報告及專項審計報告。
(3)認定資產損益,批復資金核實結果。
主辦科室:業績考核科
(八)用人管理類
1.任免或建議任免監管企業管理者
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
工作措施:
(1)任免監管企業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和未設董事會企業的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市委、市政府直接任免的除外)。
(2)建議任免設董事會企業的經理層人員、總會計師、總經濟師、總工程師等高級管理人員。
主辦科室:黨辦
2.企業勞動用工管理
工作依據:《關于印發<市屬國有企業功能界定與分類實施辦法>等辦法的通知》(長國企國資改辦發〔2019〕1號)
工作措施:
(1)審核監管企業用人申請。
(2)審核(批)監管企業《員工招聘方案》。
(3)監督檢查監管企業勞動用工情況。
主辦科室:企業發展科
(九)監督檢查類
1.審議批準監事會報告
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83號)、《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709號)、《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中發〔2015〕22號)、《國務院關于改革和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若干意見》(國發〔2015〕63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和改進企業國有資產監督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意見》(國辦發〔2015〕79號)
工作措施:
(1)審議批準監管企業監事會年度工作報告。
(2)督促檢查監事會工作報告執行情況。
主辦科室:業績考核科
2.違規經營投資與重大決策責任追究
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中發〔2015〕22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和改進企業國有資產監督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意見》(國辦發〔2015〕79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的意見》(國辦發〔2016〕63號)、《關于印發<長治市監管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與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實施辦法>的通知》(長國資〔2020〕368號)
工作措施:
(1)組織開展國有資產重大損失調查,提出有關責任追究的意見建議。
(2)建立違規投資經營責任追究制度,組織實施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
主辦科室:業績考核科、企業改革科、產權管理科、企業發展科
3.內部審計
工作依據:《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令第11號)、《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財會〔2008〕7號)、《長治市市屬國有企業內部審計工作規定》(長工信〔2021〕5號)
工作措施:
(1)根據年度工作計劃和出資人要求開展財務審計、企業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和專項審計。
(2)對監管企業實現內部審計全覆蓋。
主辦科室:業績考核科
(十)縣區指導類
1.縣區國資監管指導監督
工作依據:《地方國有資產監管工作指導監督辦法》(國資委令第25號)、《關于進一步加強地方國有資產監管工作的若干意見》(國資發法規〔2009〕286號)、《中共長治市委辦公室、長治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長治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室字〔2019〕23號)
工作措施:
(1)傳達上級有關國資管理、國企改革政策。
(2)指導縣區開展國資管理、國企改革等工作。
(3)督促縣區按期完成工作任務。
主辦科室:企業改革科、產權管理科、業績考核科、企業發展科
三、追責情形
有下列情形的,市國資委及相關工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一)未按有關規定履職的。
(二)未正確履行職責的。
(三)履職不力導致應當發現的問題未發現的。
(四)未按規定履職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隱瞞審核、監督、檢查、考核等查出的問題或者提供虛假報告的。
(六)泄露國家機密或商業秘密的。
(七)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八)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
四、附則
一、本清單所列權責事項工作對象為市屬監管企業。
二、總則規定的長治市國資委應當承擔的工作職責,未列入權責事項的,長治市國資委應根據法律法規、《長治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國務院國資委、山西省國資委和市委、市政府有關部署全面正確履行。
三、根據法律法規立改廢和職能調整情況,按規定程序相應調整權責清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