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死亡注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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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公民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扶養人申報注銷戶口。特殊情況下,可由戶口所在地村()民委員會申報死亡注銷。

申報材料:

(一)?死亡人員居民身份證、所在戶的居民戶口簿;

(二)?申報人居民身份證;

(三)?下列能夠證明死亡的文書之一:

1.?《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

2.?在境外死亡的證明材料原件;

3.?在國外死亡的證明材料原件、具有資質機構出具的翻

譯件、我駐外使領館的領事認證件或者我國締結的條約認可的其他證明或者公證機構出具的公證書;

4.?公安機關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證明;

5.?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生效判決書;

6.?其他能夠證明死亡的文書。

第二條?經公安派出所調查核實,確認公民死亡未申報注銷戶口的,履行公示或者告知程序后注銷戶口。

第三條?公安派出所辦理死亡注銷后,應當收繳戶口頁和居民身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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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其他注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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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經批準前往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定居的居民,應當申報注銷戶口。

申報材料:

(一)?本人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

(二)?批準定居通知書。

第五條?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本人應當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注銷戶口。

申報材料:

(一)?本人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

(二)?定居該國(境)外的證件、證明文書,具有資質機

構出具的翻譯件。

第六條?取得外國國籍并自動喪失中國國籍的,本人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注銷戶口。

申報材料:

(一)?本人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

(二)?具有資質的機構出具的外國護照翻譯件。

第七條?公民經批準退出中國國籍的,本人應當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注銷戶口。

申報材料:

(一)?本人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

(二)?公安部批準的退籍證明。

第八條?已在國()外定居,或者取得外國國籍并自動喪失中國國籍但未申報注銷戶口登記的,經我國駐外使()館、港澳臺事務主管部門或者設區市()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核實,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應當履行告知程序后,注銷其戶口,繳銷居民身份證。

根據我駐外使(領)館通報的自動喪失國籍名單,原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應當注銷其戶口,繳銷居民身份證。

第九條?調查核實屬于提供虛假材料辦理、違規辦理、應銷未銷和錯誤登記的戶口,派出所應當通知當事人辦理注銷登記,并做好記錄。當事人拒不配合的履行告知程序后予以注銷。

審批流程:

(一)?公安派出所申報;

(二)?縣級公安機關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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