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星火雖微,可焚山野;一念疏忽,火患滔天。”從心存僥幸焚燒秸稈,到隨手丟棄未熄滅的煙頭,再到復耕時隨意點燃荒草,這些看似“不起眼”的違規野外用火行為,不僅燒毀了田地植被,破壞了生態環境,更嚴重威脅到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長治公安編寫本組稿件,旨在通過真實案例敲響警鐘,提醒大家摒棄僥幸、繃緊防火之弦,嚴格遵守野外用火規定,同時也彰顯了公安機關嚴厲打擊違規野外用火、全力守護公共安全的鮮明態度與堅定決心。
焚燒秸稈雜草 違規引火患
2023年3月4日,上黨區東和鄉村民劉某在河道內焚燒秸稈和雜草引發火災,被依法行政拘留。
2024年3月7日,潞城區微子鎮村民李某點火燃燒雜草引起火災,被依法行政處罰。
2025年3月,黎城縣上遙鎮村民李某在清除田間雜草時將雜草點燃,火星隨風飛濺引燃附近草堆,并導致周邊山坡被引燃,被依法行政拘留。
2025年3月23日,黎城縣程家山鎮村民張某在自家田地復耕時點燃荒草引發火情,被依法行政處罰。
2025年3月23日,長子縣慈林鎮村民程某在自家田地焚燒秸稈引發火情,被依法行政拘留。
2025年4月11日晚,襄垣縣西營鎮村民何某到自家地里除草,明知不能野外用火仍心存僥幸,點火焚燒地中秸稈、雜草引發火情,被依法行政處罰。
丟棄未熄煙頭 疏忽釀火險
2023年3月15日,沁源縣郭道鎮村民藥某在上山放羊時,隨手亂扔未燃滅的煙頭引發山火,被依法行政拘留。
2025年3月23日,襄垣縣虒亭鎮村民付某在自家玉米地干完活后,隨手將未熄滅的煙頭扔在地邊,引燃周邊野草進而引發火情,被依法行政拘留。
2025年3月21日,黎城縣程家山鎮村民劉某在自家田地干農活時,隨意丟棄未熄滅的煙頭引燃荒草,被依法行政拘留。
2025年3月24日,壺關縣石坡鄉村民鮑某將未熄滅的煙頭隨意扔在地邊,引燃可燃物,火勢順風蔓延至周邊山林引發火災,被依法刑事拘留。
2025年11月26日,陶某在壺關縣東井嶺鄉牛家掌村大丈凹山吸煙時引發山火,被依法行政拘留。
轉運廢棄物料 輕率引山火
2023年3月9日,長子縣村民將某將未燃盡的香菇包轉運至自家耕地欲做肥料,結果引燃周圍草地,致使大面積山嶺被燒,被依法刑事拘留。
野外祭拜焚香 不慎釀荒火
2025年4月3日,白某到武鄉縣蟠龍鎮磚壁村祭拜父母時,不慎將周邊荒地引燃,被依法行政拘留。
路邊燃放爆竹 違規致山火
2025年3月22日,杜某駕駛半掛車行至沁源縣聰子峪鄉新店上村路段時,在堵車等待期間,拿出一枚“二踢腳”燃放引發森林火災,被依法行政拘留。
摒棄僥幸守規則 筑牢防火安全線
每一起火情的背后,都是對安全規則的漠視和僥幸心理的作祟,而違法者最終無一例外受到法律制裁,用慘痛代價印證了“野外用火無小事,違法違規必追責”的道理。
長治公安在此鄭重警示,廣大群眾務必提高安全意識,自覺抵制各類違規野外用火行為,田間勞作、出行時時刻繃緊防火弦。守護家園平安,需要每個人的用心踐行,唯有摒棄僥幸、嚴守規則,才能從源頭上筑牢火災防線,杜絕火情悲劇再次發生。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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