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治市公安局
關于禁止電動三(四)輪車通行的通告
(長公通字[2020]54號)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全力提升城市道路交通品質,堅決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為全市人民創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從即日起決定在我市建成區內禁止電動三(四)輪車通行。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行區域
(一)東環路(北環街交叉路口至南環街交叉路口)以西;
(二)西二環路(農場十字路口至五針街交叉路口)以東、英雄南路(南關十字路口至南環街交叉路口)以東;
(三)南環街(東環路交叉路口至英雄南路交叉路口)以北、五針街(南關十字路口至西二環路交叉路口)以北;
(四)北環街(農場十字路口至東環路交叉路口)以南;
(五)東環路(北環街交叉路口至G341國道路口)、潞澤街(東環路至長潞連接線路段)、迎賓大道(北寨十字路口至小常路口)、濱湖景觀大道。
禁行區域均包含本道路。
二、禁行時間
在禁行區域內,全天禁止電動三(四)輪車通行。
三、以下電動三輪車不受禁行區域和時間限制
(一)從事快遞、外賣等相關行業,經主管部門和公安交警部門備案,且具有統一標識的電動三輪車。
(二)承擔市政、環衛、園林等城市管理任務的電動三輪車。
(三)從事貨物運輸的電動三輪車,可以在22時至次日6時30分時段內通行。
四、處罰措施
(一)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山西省實施<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對駛入禁行區域的電動三(四)輪車進行處罰。
(二)對查扣的電動三(四)輪車,涉嫌非法營運的,公安交警部門在對其交通違法行為進行處罰的同時,一律移交交通運管部門進行處理。
五、請廣大市民自覺做到不駕駛、不乘坐電動三(四)輪車,并對違反本通告規定的,要主動勸阻和舉報。
六、對違反本通告規定,拒絕、妨礙、阻撓國家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從重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時廢止
長治市公安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