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高新區管委會,市直各有關部門:
為加快生態長治建設步伐,堅決打好環境保護攻堅戰,依法嚴懲環境污染違法犯罪行為,確保全市環境質量穩步提升,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加強環保部門與公安機關環境保護聯合執法提出如下意見:
一、 建立健全環境保護聯合執法機制
環保部門與公安機關要加強協調,密切配合,建立全市環境保護聯合執法機制,對全市環境保護聯合執法工作進行協調、督促和檢查。公安機關可在環保部門設立警務室,原則上不少于3人,參與配合環境保護專項監督檢查工作。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根據本意見規定,建立本級環保部門與公安機關環境保護聯合執法機制,全面做好轄區內環境保護聯合執法工作。
二、 嚴厲打擊干擾、阻撓環境監管和執法行為
環保部門在查處環境違法行為的過程中,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一)拒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環境監察、環境監測、環境監控等部門現場檢查情節嚴重的;
(二)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環境突發事件應急狀態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
(三)盜竊、損毀環境監測、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
(四)違反關于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制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警告后不改正的;
(五)因違反環保法律法規被查封、被斷電,擅自拆除封條、接通電線的。
三、 依法嚴懲環境污染犯罪
環保部門在查處環境違法行為的過程中,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進行立案偵查:
(一)在全市107個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3個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二)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
(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嚴重危害環境、損害人體健康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省政府根據法律授權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的;
(四)私設暗管或者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污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五)兩年內曾因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有實施前列行為的;
(六)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造成以下后果的:
1、致使鄉鎮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十二小時以上的;
2、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十畝以上,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3、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4、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5、致使疏散、轉移群眾五千人以上的;
6、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7、致使三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8、致使一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七)采取暴力、威脅、聚眾圍攻等阻撓環境執法,對執法人員的人身安全造成傷害的嚴重阻法、抗法案件;
(八)其他嚴重污染環境、后果特別嚴重、應當從重處罰的環境違法行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15號)立案查處。
四、 加大聯合執法力度
(一)環保部門在查處環境違法行為過程中,發現有屢教不改行為的、案情復雜的或有重大影響的情況,應及時通報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提前介入聯合執法。
(二)環保部門與公安機關按照各自職責開展聯合執法。
1、環保部門
①認真執行各項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加大對環境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
②強化日常檢查,做好排污企業監督管理工作;
③對環境違法行為涉嫌環境犯罪符合移送標準的,及時移送公安機關;
④配合公安機關做好相關環境違法犯罪案件的查處工作。
2、公安機關
①對阻撓環境監督檢查和突發環境事件調查的行為,要在第一時間達到現場,及時排除阻撓,依法從重處理;
②及時受理并查處環保部門移送的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件;
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環境違法行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規定,對涉嫌構成環境污染犯罪的,要立案偵查。
(三)環保部門與公安機關采取多種方式聯合執法。
1、日常環境保護聯合執法。公安機關應固定環境保護聯合執法警察人員,在接到日常環境保護聯合執法報警后,應及時出警,嚴厲查處暴力抗拒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案件和涉及危害環境違法犯罪活動,所在地公安局和派出所要積極配合。
2、重大環境問題專項執法。為解決重大環境問題全市統一部署的環保專項行動,公安機關要提前介入,與環保部門組成聯合檢查組,聯合排查,聯合開展重大環境問題專項執法行動。
3、突發環境事件聯合執法。在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公安機關應根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響應 ,與環保部門同時進入現場,聯合調查取證,對突發環境事件中涉嫌環境犯罪的依法立案查處。
4、公安機關在日常巡查或查處違法案件中遇到有關環境違法案件、尚未構成犯罪的,應及時將有關環境違法案件通知環保部門。
五、 工作要求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各縣市區必須充分認識聯合執法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提高認識,盡快建立本地環境保護聯合執法機制,形成環保部門和公安機關聯合打擊合力,確保聯合執法取得實效。
(二)提供組織保障,建立長效機制。各縣市區要加強組織領導,環保部門與公安機關要指定專職人員負責環境聯合執法和案件移送審查工作,建立長效機制,推進環境保護聯合執法的常態化、制度化。
(三)突出工作重點,樹立聯合執法權威。各縣市區要按照環境保護聯合執法機制的要求,突出重點,依法嚴懲,通過環境保護聯合執法樹立環境執法權威,震懾環境違法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