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治市公安局涉企行政檢查頻次上限
序號 事項名稱 檢查頻次上限 備注
1 對保安從業單位及其保安服務活動情況的檢查 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1次。
2 對保安培訓單位及其培訓活動情況的檢查 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1次。
3 對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和金庫安全防范設施建設情況的行政檢查 4次
4 對軍工企業安全保衛工作檢查指導 4次
5 對水電油氣企業安全保衛工作檢查指導 4次
6 對寄遞物流企業安全保衛工作檢查指導 4次
7 對旅館業特種行業的行政檢查 每季度開展1次
8 對典當行特種行業的監督檢查 每季度開展2次
9 對印章業特種行業的監督檢查 每季度開展3次
10 對大型群眾性活動的行政檢查 按實際行政許可數量進行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