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充分運用法律武器嚴厲懲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有效遏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猖獗勢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今天發布《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危害食品安全相關犯罪定罪量刑標準,提出相關罪名司法認定標準,統一新型疑難案件的法律適用意見。該司法解釋自5月4日起施行。
  
  司法解釋共22條,主要規定11個方面的問題。為明確和統一司法適用,依法對嚴重犯罪從嚴懲處,司法解釋第一條至第七條首次對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罪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這兩個罪的定罪量刑情節認定標準作出具體規定。
  
  司法解釋明確具有5種情形之一,即可認定為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危險。這5種情形分別是:含有嚴重超出標準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屬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畜、禽、獸、水產動物及其肉類、肉類制品的;屬于國家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銷售的;嬰幼兒食品中生長發育所需營養成分嚴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其他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嚴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此外,司法解釋還明確規定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增強了司法實踐可操作性。針對以往司法實踐中僅從輕傷、重傷角度對“人身危害后果”這一加重結果要件進行理解和認定存在的局限性,司法解釋結合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特點,從傷害、殘疾程度以及器官組織損傷導致的功能障礙等方面規定了多重認定標準。
 
  
明確利用“地溝油”加工食用油行為的法律適用
  
  食品非法添加行為危害極其嚴重,為依法懲治此類犯罪,司法解釋首次從三個方面明確了法律適用標準問題:
  
  一是針對實踐中存在的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為,如利用“地溝油”加工食用油等,明確此類“反向添加”行為同樣屬于刑法規定的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二是基于國家禁用物質具有的嚴重危害性,明確國家禁用物質即屬有毒、有害物質,凡是在食品中添加禁用物質的行為均應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
  
  三是基于當前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禁用藥物易發多發的特點,如在減肥保健食品中添加副作用危害嚴重的“西布曲明”等藥物成分,在男性保健食品中添加“偉哥”等,明確規定對此類行為應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
  
  懲治“黑窩點”,嚴防“病死豬”
  
  司法解釋用了專門的條款依法懲治非法從事生豬屠宰、經營行為。地下生豬屠宰窩點是當前病死、毒死、死因不明以及未經檢驗檢疫的豬肉流入市場的一個重要通道。依法懲治私設生豬屠宰窩點、非法從事生豬屠宰經營活動是確保豬肉及其制品安全的重要一環。我國生豬屠宰管理條例規定,國家實行生豬定點屠宰制度;未經定點,除了農村地區個人自宰自食之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生豬屠宰活動。
  
  因此,司法解釋明確規定,違反國家規定,私設生豬屠宰廠(場),從事生豬屠宰、銷售等經營活動,依照刑法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同時又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從嚴懲處食品濫用添加行為
  
  為依法懲治食品濫用添加的犯罪行為,司法解釋首次從三個方面明確了相關法律適用標準。
  
  一是針對現實生活中大量存在流通、貯存環節的添加行為,將刑法規定的“生產、銷售”細化為“加工、銷售、運輸、貯存”等環節,以此實現對食品加工、流通等整個鏈條的全程覆蓋;二是針對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中的濫用添加問題,明確刑法規定的“食品”除加工食品之外,還包括食用農產品;三是基于濫用添加的食品依照有關行政法律法規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明確食品濫用添加行為,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應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定罪處罰。
  
  司法解釋還首次明確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行為的定罪處罰標準。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添加劑,用于食品的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或者用于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規定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