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完善行政執法裁量權基準制度,促進公安機關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根據《山西省規范行政執法裁量權辦法》(省政府令第286號)、《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政執法裁量基準制度的通知》(晉政辦發〔2021〕49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長治市公安局對有裁量空間的3部地方性法規的行政處罰權制定了相應的裁量基準清單,清單中對不同行政處罰的罰款種類,根據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按照“輕微情節”“一般情節”“較重情節”予以細化、量化,并予以公開發布,避免畸輕畸重、顯示公平,實現各裁量階次適當、均衡,從而進一步推進《長治市電動車管理條例》《長治市養犬管理條例》《長治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規定》3部地方性行政法規的行政處罰裁量規范化、標準化,切實維護有關法律法規的嚴肅性、權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