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
根據長治市人民政府《關于做好部分行政規范性文件修改工作的通知》(長政辦函[2023]41號)部署要求,結合我市行政區劃調整,需對長治市人民政府2017年9月1日印發的《長治市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實施細則》(長政發[2017]72號)部分條款進行修改。
二、政策依據
《國務院居住證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63號)
《山西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辦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7號)
《長治市民政局關于明確長治市新設四區行政區劃代碼的通知》(長民發[2019]20號)
《關于優化流動人口居住年限認定標準的通知》(晉公治專發[2023]122號)
《關于做好部分行政規范性文件修改工作的通知》。
三、修改內容
(一)調整第一章第二條中部分內容:根據《長治市民政局關于明確長治市新設四區行政區劃代碼的通知》,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跨縣、市、區(城區、郊區、高新區跨區臨時居住人員除外)居住的人員”調整為:“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跨縣、區(潞州區、上黨區、屯留區、潞城區跨區居住人員除外)居住的人員”;
(二)在第二章第十條中增加一項內容:根據省廳《關于優化流動人口居住年限認定標準的通知》要求,在原條款“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內容之后增加“本人及其共同生活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可以進行居住登記(連續就讀只限本人)”;
(三)刪除第二章第二十一條中部分內容:根據省廳《關于優化流動人口居住年限認定標準的通知》要求,將條款中“且在《山西省流動人口綜合信息服務管理系統》登記滿半年的”內容刪除。
四、重要意義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牢固樹立人民至上的理念,積極創造流動人口居住創業條件,進一步健全完善流動人口服務保障體系,長治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居住證暫行條例》《山西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研究制定《長治市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實施細則》。該《實施細則》進一步拓寬流動人口基本公共服務范疇,涵蓋了國務院居住證條例三項權益、六項服務和七項便利,明確在我市持有居住證的外來務工人員享有六項權益十項公共服務便利即《居住證》持有人員享有在我市依法參與居住地社會事務管理、社會組織、社會保險、住房保障、法律援助等六項權益和隨遷子女義務教育、基本公共就業、基本公共衛生、文化體育、辦理出入境證件、異地換領和補領居民身份證、機動車登記、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參加職業資格考試和申請授予職業資格、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等十項便利。居住證含金量得到提升,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覆蓋面得到進一步拓寬,讓外來人員享受到更多的改革紅利。同時,優化流動人口登記辦證工作流程,明確規定符合申領條件且證明材料齊全的,公安派出所應當場受理辦結,為流動人口來我市就業創業提供了完善的保障體系,創造了良好的工作環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