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做好長治市生態環境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確保政府信息公開真實、及時、有效、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政府信息公開審核是指對應公開或需要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在正式公開前,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程序進行預先審核。

        第三條  各科室(單位)在辦理擬公開的政府信息時,對是否公開、公開范圍和公開方式,是否保密、密級和期限,同時作出初步意見。其他需要公開的事項,也應嚴格履行審核程序。

        第四條  審核按照“誰主管、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對公開中涉及的重要問題逐級匯報,得到明確答復意見后按要求進行公開。

        第五條  審核的重點是公開的內容、范圍、形式、時限、程序等是否符合有關政府信息公開的相關要求。

        第六條  審核的內容是公開信息的合法性、準確性、完整性和時效性。

        第七條  審核的程序: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須經本科室(單位)審核后報分管領導審批;重要內容由主要領導審批后予以公開。

        第八條  對審核不嚴、公開內容失真、造成負面影響以及未按審核規定擅自向社會公示出現違法和泄密等問題的,依照有關法規制度規定追究責任。

        第九條  本制度自2011年5月1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