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我局信息澄清行為,防止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對社會造成不良影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相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虛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會上傳播與散布的、與事實不相符、影響或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水利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條? 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應遵循發現及時、責任落實、處置迅速、控制得當的原則。
第四條? 局各科室、各單位發現或收到疑似虛假或不完整信息,應立即上報局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由局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相關科室、單位進行評估,并將評估結果報分管領導審核。
第五條? 確認發現涉及本局行政職責范圍內的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后,由局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協調相關部門依法采取措施控制虛假或不完整信息繼續傳播,同時在局網站發布澄清公告,必要時,通過廣播、電視、報刊、手機短信、新聞發布會等方式進行澄清。
第六條? 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按程序進行審核、批準。以本局名義進行澄清的,須經局主要負責同志審批;涉及市政府其他部門職責和工作內容的,須事先征得相關部門同意;涉及重要事項或敏感問題的,須報市政府批準。
第七條? 未及時澄清、協助澄清職責范圍內虛假或不完整信息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八條? 傳播、散布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依法予以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