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山西省汽車站客運站收費規則實施細則》第十四條:客運站辦理退票科按票次向旅客收取退票費。由于客運站或承運人的責任造成延誤發車或脫班,客運站應及時組織相應客車疏運旅客,旅客要求退票的應允許旅客退票,并免收退票費。 開車后不辦理退票。 退票費按下列標準收取: (一)當次客運班車開車時間2小時前辦理退票,按票面金額10%計收,不足0.5元按0.5元計算; (二)當次客運班車開車前2小時以內辦理退票,按票面金額的20%計收退票費,不足1元按1元計算; (三)旅游客車開車24小時前辦理退票,按票面金額10%計收,不足1元按1元計算; (四)旅游客車開車前24小時以內辦理退票,按票面金額50%計收退票費,不足2元按2元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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