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民政局、醫療保障局、鄉村振興局、殘疾人聯合會

為健全我市分層分類的社會救助體系,規范低保邊緣家庭認定工作,按照上級相關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了《長治市低保邊緣家庭認定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抓好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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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治市低保邊緣家庭認定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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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我市低保邊緣家庭認定工作,加強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推動完善分層分類的社會救助體系,不斷擴大社會救助制度的可及性和覆蓋面,切實發揮社會救助兜底保障功能,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低保邊緣家庭,指家庭成員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但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5倍,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本辦法規定,未納入城鄉低保、特困人員、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救助范圍的低收入家庭。

第三條?市民政部門負責全市低保邊緣家庭認定的政策制定、指導、監督工作。市醫保、鄉村振興、殘聯負責相關專項救助與低保邊緣家庭制度銜接工作。

第四條?縣級民政部門負責轄區內低保邊緣家庭的資格認定和動態管理工作。

縣級民政部門會同醫療保障、鄉村振興、殘聯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數據交換、信息共享工作。

第五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低保邊緣家庭認定申請的受理、審核工作,協助做好動態管理。

第六條?村(居)民委員會負責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低保邊緣家庭認定的政策宣傳、入戶調查、走訪發現、認定公示及資料收集工作,幫助申請困難的家庭提交申請。

?各級社會救助管理部門根據職責范圍,按照相關規定給予低保邊緣家庭相應社會救助或提供其他必要的救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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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認定條件

第八條?戶籍狀況、家庭收入、家庭財產是認定低保邊緣家庭的基本要件。

持有我省戶籍在我市長期居住(連續3個月以上),或我市戶籍在市外其他城市居住的居民,家庭人均收入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但低于低保標準1.5倍,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當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規定條件的,應當按規定程序認定為低保邊緣家庭。

城市戶籍申請城市低保邊緣家庭,農村戶籍申請農村低保邊緣家庭。隨戶籍制度改革城鄉戶籍改為居民戶籍的,按其居住地為城鎮或農村,分別申城市農村低保邊緣家庭。

第九條?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包括: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正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學歷教育的子女。

第十條?下列人員不計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一)現役義務兵;

(二)連續三年以上(含三年)脫離家庭獨立生活的宗教教職人員;

(三)在監所內服刑、公安部門認定吸毒及在戒毒所強制隔離戒毒人員;

(四)人民法院或公安部門宣告失蹤人員;

(五)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可以單獨提出申請:

(一)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一級、二級和三、四級智力精神殘疾的重度殘疾人員;

(二)診斷為衛生健康等部門認定重特大病種的重病人員;

(三)脫離家庭、在宗教場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生活困難的宗教教職人員;

(四)生活無著的社區矯正人員以及強戒所外就醫、執行的生活無著人員;

(五)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家庭經濟狀況指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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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家庭收入指家庭成員在規定期限內獲得的全部現金及實物收入。家庭收入按其提出申請當月前12個月的平均收入計算。家庭收入主要包括:工資性收入、經營凈收入、財產凈收入、轉移凈收入。具體量化收入標準、不計收入范圍、剛性支出豁免、贍養(撫養、扶養)費計算等參照低保家庭收入相關規定執行。

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屬于特困人員、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低保邊緣家庭、鄉村振興部門認定的脫貧不穩定戶、邊緣易致貧戶和突發嚴重困難戶,不計算該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的贍養(撫養、扶養)費。

“支出型”低保邊緣家庭,指提出申請前12個月家庭收入,扣除同期發生的因病、因殘、因學等剛性支出后,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低保邊緣家庭標準,且家庭財產符合當地規定條件的困難家庭。

第十四條??家庭財產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動產和不動產,參照低保財產規定范圍及豁免財產范圍執行。

認定低保邊緣家庭,只認定家庭成員名下財產,贍養(撫養、扶養)人名下財產不予認定。

因病因學“支出型”家庭,按“事后救助”原則,購置相關財產在當事人患病或就學之前的,該財產予以豁免。

第十五條?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低保邊緣家庭(不含“支出型”家庭):

(一)人均金融資產超過36個月當地低保邊緣家庭標準之和的;

(二)擁有或承租兩套及以上住房或商業用房的;

(三)擁有非生產經營用機動車(不含普通二輪和三輪摩托車、殘疾人功能性補償代步機動車)、經營性大型農機具和船舶,購買價值超過36個月當地低保邊緣家庭標準之和的

(四)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有出借身份證進行企業登記注冊、購買房屋、購買車輛等情形的,應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或過戶等相關手續。未按要求辦理變更登記或過戶的,按本人所擁有財產認定。確系客觀原因無法辦理過戶或注銷的,由相關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認定并出具證明后可不認定為本人財產。

第十六條?縣級鄉村振興部門認定的防返貧監測對象(脫貧不穩定戶、邊緣易致貧戶、突發嚴重困難戶)未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圍的,可直接認定為低保邊緣家庭。

申請或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的對象,經審核其收入、財產狀況超出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員認定條件,但符合低保邊緣家庭認定條件的,經本人申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公示后可簡化程序,認定為低保邊緣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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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認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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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低保邊緣家庭認定、復核程序參照最低生活保障有關規定進行,且應適應社會救助綜合改革的趨勢和要求。

第十八條?低保邊緣家庭應以家庭為單位進行申請。申請家庭確定一名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向長期居住地(連續3個月以上)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同時簽寫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授權書,并作出書面承諾,保證提供材料的真實性,愿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取消可通過信息化政務服務平臺共享的申請證明。實施線上申請受理的縣區,可通過互聯網提出申請。

申請家庭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員會或其他人代為提交申請。委托申請的,應當履行相應委托手續。

第十九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在工作中發現困難家庭可能符合低保邊緣家庭條件的,應主動告知相關政策。

第二十條?市戶籍在市外其他城市居住的,在戶籍地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請。由戶籍地縣區民政部門信函申報人實際居住地縣區民政部門,委托其協助完成入戶及經濟狀況核查工作。

戶籍所在地和長期居住地的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十一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接到申請后,應當及時提請縣級民政部門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進行信息核對??h級民政部門應當及時將核對結果反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 ??第二十二條?經審核不符合當地低保邊緣家庭認定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及時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申請人提供的家庭經濟狀況證明材料進行審核,并組織開展復查。

第二十三條?信息核對符合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情況和家庭收入、財產狀況等進行調查核實。發生重大突發事件時,前款規定的入戶調查、鄰里訪問程序可采取電話、視頻等非接觸方式進行。

第二十四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擬納入低保邊緣家庭的,應在村(社區)公示不少于7天。對公示中出現投訴、舉報等較大爭議的家庭,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在公示結束后及時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結果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民主評議。對沒有爭議的申請家庭,不再進行民主評議。

公示、民主評議結束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提出初審意見,報送縣級民政部門。

第二十五條?縣級民政部門應當全面審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的申請材料、調查材料和初審意見,提出確認意見。對公示有異議或投訴舉報的,要及時進行入戶核查。予以確認的,應在申請人居住地所在村(社區)公示不少于7天,不予確認的,應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通知申請人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六條?自受理之日起,應當在30個工作日之內完成低保邊緣家庭認定工作。遇有重大異議等特殊情況,審核確認時間可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45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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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部門銜接

第二十七條?市縣民政部門要充分發揮社會救助綜合協調職能,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低保邊緣家庭與其它低收入人口待遇的銜接,做好轉介服務,對符合條件的會同相關部門按規定給予相應救助。

縣級民政、醫保、鄉村振興、殘聯部門要加強部門協作,健全部門間信息交換渠道,建立部門定期數據核對機制,明確專人負責,完善數據互通流程,通過對相關部門提供的困難人員進行排查,努力實現相關部門數據共享機制常態化。

殘聯銜接:縣區殘聯每季度初將殘疾人證注銷、更換、新增情況報縣區民政局;縣區民政局每季度末將新增低保邊緣家庭名單報縣區殘聯。確保重殘單人戶救助、臨時救助和“扶殘助學?圓夢工程”等救助項目落實。

醫保銜接:每月10日前各縣區民政局將上月新增和退出的低保邊緣家庭名單報同級醫保經辦機構,確保信息及時、完整、準確,相關人員自民政部門確認當月起按規定享受醫療救助待遇;縣區醫保經辦機構每月10日前將新增醫保動態監測預警對象報縣區民政局,確保符合條件的“支出型”對象全部納入救助范圍。

縣級醫保、民政、鄉村振興要積極落實本部門管理對象的參保動員主體責任,協調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社區)、駐村干部等合力做好分類資助參保工作。

鄉村振興銜接:縣區鄉村振興局每月初將新識別錄入全國防止返貧監測和銜接推進鄉村振興信息系統的監測戶(脫貧不穩定戶、邊緣易致貧戶、突發嚴重困難戶)名單報縣區民政局,確保全部納入低保邊緣家庭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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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八條?家庭成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暫緩或者終止審核確認程序:

(一)家庭成員及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正當理由拒不配合低保邊緣家庭審核確認工作的;

(二)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的;

(三)在法定勞動就業年齡段內,有勞動能力但無正當理由拒絕就業或者拒絕從事生產勞動的;

(四)在高收費學校就讀(含入托、出國留學)的;

(五)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縣鄉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機構應加快推進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統推廣應用,逐步取消線下紙質審核確認檔案,實現線上申請受理、審核確認,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加強低保邊緣家庭審核確認工作的監督檢查,完善相關的監督檢查制度。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接到的實名舉報,逐一核查,并及時向舉報人反饋核查處理結果。

第三十二條?對在社會救助工作中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對秉持公心、履職盡責但因客觀原因出現失誤偏差且能夠及時糾正的,依法依規免于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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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已開展低保和特困人員審核確認權下放鄉鎮的縣區,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將低保邊緣家庭審核確認權限下放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第三十四條?各縣區民政局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并報市民政局備案。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由長治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