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民政局: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關于進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決策部署,解決好困難群眾的急難愁盼問題,持續推動低保等社會救助擴圍增效,根據《省民政廳關于印發低保等社會救助擴圍增效若干措施的通知》(晉民規發〔2025〕2號)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進一步規范社會救助擴圍增效工作通知如下:
一、實行“雙承諾”制
(一)實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容缺受理救助申請。在救助申請受理環節,對申請人基本條件具備、主要申報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條件,但如提供靈活就業子女收入證明、各種原因無法提供子女情況等次要條件或手續有欠缺,確實無法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由申請人書面承諾或通過業務經辦系統錄音、錄像,承諾申報信息真實、準確,并愿意為之負責的,工作人員可以容缺受理,直接開展家庭經濟狀況調查、審核確認等工作。
(二)實行履職盡責承諾制,強化紀律道德約束。在救助審核確認過程中,縣(區)、鄉鎮(街道)、村(社區)各級業務經辦人員要簽署書面承諾書或錄制語音、視頻承諾上傳至業務經辦系統。通過承諾踐諾,強化工作人員履職盡責意識,加強從業道德自律,用心用情做好困難群眾救助工作。
二、擴大單獨申請低保范圍
將重病重殘單獨申請低保范圍由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擴大到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剛性支出困難家庭(限認定有效期內)、防止返貧監測對象、經老年人能力評估為重度或完全失能的老年人;將單獨申請低保的殘疾人范圍由三級智力殘疾人、三級精神殘疾人擴大到三、四級智力殘疾人,三、四級精神殘疾人。
已享受“單人保”的低保對象、特困人員、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不計入其他家庭的成員。
三、適度放寬家庭經濟狀況認定標準
(一)申請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體殘疾人,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時,其在當地殘聯認可的輔助性就業機構從事輔助性就業所得勞動報酬不計入家庭收入,在農業農村部門認定的幫扶車間就業獲得勞動報酬、在村(社區)從事保潔門衛等非兼職工作獲得勞動報酬等,其中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部分不計入家庭收入;
(二)唯一住房被征收(拆遷)獲得的安置補償款本金在房屋新建、回遷或重新購房前不計入家庭收入;
(三)由慈善組織、社會力量等針對家庭成員發放的教育、醫療、助殘、扶老、救孤等有特定用途的捐助款、物不計入家庭收入;
(四)政府實施的各類社會救助款物不計入家庭收入;
(五)人社部門認定的工傷保險中,除1-4級傷殘津貼、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3項外,均不計入家庭收入;
(六)領取拆遷款、賠償金、補償金、撫恤金、安置費等一次性費用,可扣除本人及配偶從領取之日至退休年齡期間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穩定就業人員、解除勞動合同人員按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單位及個人最低繳費基數計算,其他人員按自由職業者養老保險最低繳費基數計算)和從領取之日至申請社會救助期間的家庭基本生活費(家庭人口×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月數);
(七)參加村級集體義務勞動所得不計入家庭收入;
(八)殘聯部門發放的扶殘助學(大學生)圓夢工程補貼、殘疾人學習駕駛補貼、困難殘疾人助殘幫扶補貼、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燃油補貼均不計入家庭收入;
(九)低保對象參加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的勞動報酬不計入家庭收入;
(十)家庭唯一住房為商品房或公租房的,財產予以豁免;
(十一)靈活就業人員繳納的自由職業者養老保險予以豁免;
(十二)注冊公司無法準確推算經營收入的,注冊資金50萬元以下、50萬-100萬、100萬元以上,可分別按不低于注冊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倍、2倍、3倍計算收入;
(十三)因病、因學等支出型家庭,在認定特困人員、低保對象、低保邊緣家庭、剛性支出困難家庭、因病致貧重病患者和臨時救助時,按“事后救助”原則,申請家庭相關財產在當事人患病或就學之前的,該財產予以豁免。
四、完善動態管理
低保對象、特困人員、低保邊緣家庭均每年復核一次,時間一般為每年6-8月,首次復核時間在審核確認救助時一并確定告知。新確認或復核后至下年度8月復核結束前,救助對象收入、財產、就業等家庭經濟狀況發生變化,救助金和救助措施不做調整改變;變更救助類別、家庭成員增加、自動放棄等,如救助對象主動申報,可開展臨時性動態管理進行復核;死亡、服刑的,需在3個月內辦結調整手續。
經年度復核不再符合低保條件,但符合漸退規定的,可于年度復核結束自當年9月起執行漸退期。漸退期滿后辦理終止手續。
低保對象中重病、重殘、18周歲以下未成年人(含成年仍本科以下就讀)、60周歲以上老年人本人,可在原低保待遇基礎上,加發當地低保標準的10%分類施保金,增加后的低保金不得超過當地低保標準。
五、擴大認定贍養(撫養、扶養)范圍
(一)將不計算贍養(撫養、扶養)費的范圍由特困人員、低保對象、低保邊緣家庭成員擴大到贍養(撫養、扶養)本人為特困人員、低保對象、低保邊緣家庭成員、剛性支出困難家庭(限認定有效期內)、經老年人能力評估為重度或完全失能的老年人、年滿60周歲及以上且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上年度城鄉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老年人。
經鄉鎮(街道)或村(社區)核實,贍養(撫養、扶養)人連續6個月失去聯系,未履行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的,可認定為失聯,不計算贍養(撫養、扶養)費。
(二)贍養(撫養、扶養)人財產認定:
申報各項社會救助時,不認定其贍養(撫養、扶養)人財產。針對贍養(撫養、扶養)人本人(不含其配偶)名下擁有車輛的情況,按以下方式處理:
1.不增加贍養(撫養、扶養)費計算系數的情形,包括:
救助申請人年滿80周歲;救助申請人為重病、重殘人員;救助申請人為支出型救助對象;其他申請人員,涉及車輛購買價格低于7萬元。
2.按倍數計算贍養(撫養、扶養)費的情形:
購買價格為7萬元至20萬元(含),按贍養(撫養、扶養)費的2倍計算;
購買價格20萬元以上,按贍養(撫養、扶養)費的3倍計算;
2輛7萬元以上車輛,按不低于贍養(撫養、扶養)費的3倍計算。
六、充分發揮臨時救助“兜底中的兜底”功能
低保、特困供養審核認定期間,申請人基本生活存在困難的,可先行給予臨時救助,解決臨時生活困難。經鄉鎮(街道)或村(社區)認定,救助申請人生活確實困難,但贍養(撫養、扶養)人拒不履行法定義務的,可不計算贍養(撫養、扶養)費,并可通過“一次審批、分階段救助”的方式給予臨時救助。對認定為剛性支出困難家庭的,可按照困難情形,定期定量給予臨時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
七、強化低保與防返貧監測政策銜接
農村低保和防止返貧監測政策既有所銜接,又相互獨立,兩類對象的認定程序不存在先后順序或條件關系。各縣區要強化與農業農村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的協調工作,把握政策要點,強化數據互通,嚴格按照政策規定受理困難群眾申請,并在規定時限內完成農村低保對象的審核確認工作。要充分認識農村低保和防止返貧監測對象在認定條件、認定標準、監測范圍、收入支出計算、共同生活家庭成員、認定程序、政策目標等方面存在的差異,不得把是否納入防止返貧監測對象作為申請低保的前置條件,簡單以標準高低搞“一刀切”。要把符合單人申報條件,收入和財產符合低保邊緣家庭條件的重病重殘本人,及時納入低保范圍,確保應保盡保。堅決杜絕隨意附加限制性條件,抬高困難群眾救助門檻,?或以特定職業、特殊身份等為由,未經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核實,直接認定申請家庭符合或者不符合低保條件。
各縣區可結合實際,針對年老體弱、單親養育、身體殘疾、就學就醫、社區矯正等難以就業或無法獲得穩定收入的,采取勞動力系數等措施,細化收入量化和財產認定標準。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之前文件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規定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