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況:通常每年1次。

特殊情況:對投訴舉報集中、存在嚴重失信記錄或涉及民生安全的對象,抽查頻次一般不超過2次/年。

備注:對信用等級較低的社會組織,民政局將聯合有關部門加大財務審計和行政檢查力度,適當提高“雙隨機、一公開”抽查比例,增加現場檢查、專項執法抽查頻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