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社會團體的監督檢查
檢查事項:社會團體的登記備案事項、活動情況,包括是否遵守法律法規和章程,是否按照規定進行年檢、變更登記,是否存在違法違規開展活動等情況。
設定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登記管理機關履行對社會團體的監督管理職責,包括對社會團體違反本條例的問題進行監督檢查,對社會團體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第二十八條規定,社會團體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業務主管單位報送上一年度的工作報告,經業務主管單位初審同意后,于5月31日前報送登記管理機關,接受年度檢查。
二、對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監督檢查
檢查事項: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備案事項、業務活動、財務狀況、內部管理等方面,檢查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是否存在違法違規行為。
設定依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登記管理機關負責對民辦非企業單位實施年度檢查,對民辦非企業單位違反本條例的問題進行監督檢查,對民辦非企業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第二十條規定了民辦非企業單位應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檢查。
三、對慈善組織的監督檢查
檢查事項:慈善組織的登記備案事項、慈善活動開展、捐贈款物管理、信息公開、內部治理等情況,促進慈善組織規范運作,提高慈善公信力。
設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九十二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對慈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對慈善行業組織進行指導。第九十五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建立慈善組織及其負責人信用記錄制度,并向社會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