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突出抓好農民合作社發展、促進農民合作社規范提升的決策部署和省市《關于開展農民合作社規范提升行動的實施意見》要求,進一步規范我市農民合作社市級示范社的評定及監測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國家農民合作社示范社評定及監測辦法》《農民合作社省級示范社評定及監測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長治市農民合作社市級示范社評定及監測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附:長治市農民合作社市級示范社評定及監測辦法
長治市農業農村局 長治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長治市財政局
長治市水利局 國家稅務總局長治市稅務局 長治市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
長治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中國銀保監會長治監管分局
長治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長治市供銷合作社聯合社
2021年6月26日
長治市農民合作社市級示范社評定及監測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農民合作社市級示范社的評定及監測工作,加強對農民合作社示范社的指導、扶持與服務,促進全市農民合作社規范健康高質量發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農民合作社市級示范社(以下簡稱"市級示范社 " ) 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在長治市轄區內登記設立,達到本辦法規定標準,并經市農民合作社發展部門聯席會議(以下簡稱“市聯席會議”)評定或監測合格的農民合作社和農民合作社聯合社 (以下簡稱“聯合社”)。
第三條 市級示范社的評定和監測,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不干預農民合作社的生產經營自主權,實行綜合認定和動態管理。
第四條 市級示范社的申報與評定按照自愿申報、縣級審核、市級評定、媒體公示、發文認定的程序進行。
第五條 市農業農村局負責市級示范社的名額分配、組織評定和動態監測工作。
第二章 標 準
第六條 申報市級示范社的農民合作社應當遵守農民合作社法律法規,在符合以下標準的縣級示范社中擇優確定:
(一)依法登記設立
1、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登記設立,正常運行一年以上。
2、依法取得法定登記機關核發的、記載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且營業執照登記事項與實際運營情況一致。
(二) 運營管理規范
1、依照章程運作。參照《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章程》《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示范章程》,制訂符合本社實際情況的章程,并根據章程加強內部管理,規范生產經營活動。
2、運營基礎較好。農民合作社有固定的辦公場所、生產經營場所、獨立的銀行帳號和相對固定的管理人員。
3、組織機構健全。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等組織機構健全,運轉有效,分別履行好議事決策、日常執行、內部監督等職責和作用。
4、實行民主管理。成員(代表)大會實有人數及附加表決權符合法律規定。理事會、監事會(或監事)人員齊全且符合兼任規定。每年至少召開 1次成員(代表)大會并對議事決策作會議記錄,所有出席成員在會議記錄或會議簽到簿上簽名。
5、財務管理規范。財務會計制度健全,配備必要的會計人員或委托代理記賬機構,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會計核算,編制會計報表。成員賬戶健全,成員的出資額、公積金量化份額,與本社的交易量(額)和返還盈余等記錄準確清楚,可分配盈余返還總額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各級財政補助形成的資產平均量化到成員賬戶,并建立具體的項目資產管護制度。
(三)服務帶動顯著
1、堅持服務成員宗旨,以本社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為其提供低成本便利化服務。
2、農民合作社入社成員數量達到30人以上,其中農民占成員總數的80%以上。聯合社的成員數量在3個以上,社員人數 80人以上。
3、成員主要生產資料統一購買率、主要產品(服務)統一銷售(提供)率較高,新品種、新技術普及推廣。
4、農民合作社經營的主導產業能有效帶動當地農戶增收致富,成員收入同等條件下高于非成員收入。
(四)市場競爭力強
1、農民合作社成員出資總額30萬元以上,聯合社成員出資總額 80萬元以上。
2、農民合作社固定資產30萬元以上,聯合社固定資產50萬元以上。
3、上年度農民合作社年經營收入50萬元以上 ,聯合社年經營收入 100 萬元以上。
4、積極宣傳推介產品,營銷渠道穩定暢通。
5、嚴格執行農業使用安全間隔期、獸藥休藥期等規定,有嚴格的生產技術操作規范,生產的農產品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強制性標準等有關要求。
6、社會聲譽良好,遵紀守法,誠實守信,區域影響大,示范引領作用強。
第七條 同等條件下,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農民合作社優先評定市級示范社 :
(一)生產的農產品獲得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和農產品地理標志認證。
(二)積極開展商標注冊,具有自主的注冊商標。
(三)采取“龍頭企業+農民合作社+農戶”“農民合作社+電商+農戶”“村集體+農民合作社+農戶”等有效運營模式。
(四)實行標準化生產,有生產技術操作規程,建立農產品生產記錄,實行食用農產品合格證制度。
(五)生產經營、財務管理采用現代技術手段。
(六)農民工、大中專畢業生、退伍軍人、科技人員等各類返鄉下鄉人才領辦創辦農民合作社。
第三章 申 報
第八條 申報市級示范社的農民合作社應提交以下有關材料,并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和失信懲戒。所有復印件需要加蓋農民合作社公章,確認與原件一致。
(一)市級示范社申報表。
(二)農民合作社申報書。包括農民合作社的基本情況、運行機制、主要工作及成效等。
(三)農民合作社縣級示范社命名文件復印件。
(四)農民合作社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五)登記部門備案的農民合作社成員名冊復印件。
(六)農民合作社成員出資清單復印件。
(七)農民合作社上年度資產負債表和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員權益變動表。
(八)人民銀行征信系統企業征信報告復印件。
(九)綠色食品認證、有機農產品認證、地理標志、注冊商標等復印件。
(十)農民合作社及產品獲獎證書等復印件
(十一)農民合作社辦公、生產經營場所、種養基地的權屬證明、租賃合同、流轉手續等證明材料。
(十二)申報材料真實性承諾書。
(十三)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和材料
第九條 申報市級示范社具體程序 :
(一)自愿申報。農民合作社向所在地的縣級農業農村(農經)部門提交上述規定的有關材料,并按順序裝訂成冊。
(二) 縣級審核。縣級農業農村(農經)部門對合作社的申報資料進行初步審核,組織人員實地考察,牽頭召開農民合作社聯席會議,集中評審后,形成推薦意見,行文報送申報材料一份。
第十條 農民合作社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申報市級示范社 :
(一)未按時報送年度報告并進行公示,被列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山西)經營異常名錄的。
(二)發生生產(質量)安全事故、生態破壞、環境污染、損害成員利益等嚴重事件,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三)被國家機關、金融機構列入失信名單的。
(四)違法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的。
(五)涉及變相高息攬儲、高利放貸等非法金融活動的。
(六)未如實提供申報材料,弄虛作假的。
第 四章 評 定
第十一條 市級示范社每一年評定一次,具體程序:
(一)市農業農村局根據各縣(區)農業農村(農經)部門推薦意見,對申報材料進行核查,提出市級示范社候選名單和復查意見,提交市聯席會議審定。
(二)市聯席會議審定通過后,將評定結果公示七天。對公示有異議的農民合作社,由縣(區)農業農村(農經)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核實,提出處理意見。
(三)經公示無異議的農民合作社,獲得市級農民合作社示范社稱號,由市農業農村局發文公布。
第十二條 市級示范社因故變更合作社名稱,應在變更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提供營業執照等變更材料,逐級上報市農業農村局審核,重新確認其市級示范社稱號。
第五章 監 測
第十三條 建立日常監督與定期監測相結合的動態監測制度,對市級示范社運行情況進行綜合評價。
第十四條 市級示范社日常監督存在以下情況的,由市農業農村局發文取消其資格,且三年內不得再行申報。
(一)被各級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或其他行政、司法機關依法認定存在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情形的。
(二)被群眾舉報無農民成員實際參與、無實質性生產經營活動和涉嫌以農民合作社名義騙取、套取財政扶持資金,且經有關部門查證屬實的。
(三)拒不整改落實農業農村部門及其他行業主管部門在日常監督檢查中指出問題的。
(四)被撤銷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的。
第十五條 市級示范社定期監測評定每兩年組織開展一次,具體程序 :
(一)納入監測范圍的市級示范社根據有關要求,在監測年份向縣級農業農村(農經)部門報送監測材料。
(二)縣級農業農村(農經)部門會同水利、自然資源、供銷等業務主管部門,審核監測材料并匯總轄區范圍的市級示范社監測材料,提出合格與不合格意見并報市農業農村局。
(三)市農業農村局審查各縣(區)監測結果,提出監測意見并提交市聯席會議審定。
第十六條 監測不合格的或沒有報送監測材料的,取消其市級示范社資格,由市農業農村局發文公布,并從市級示范社名錄中刪除。
第六章 結果運用
第十七條 市農業農村局根據評定及監測情況,建立市級示范社名錄并及時更新,省級示范社評定時,將從市級示范社項目庫中優先篩選推薦。
第十八條 市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制定的支持農民合作社的政策、項目,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傾斜市級示范社,支持市級示范社做優做強,切實發揮市級示范社的引領帶動作用。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各縣(區)農業農村(農經)部門可根據本辦法,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縣級農民合作社示范社評定及監測辦法。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 2021 年7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