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農業農村局,市農業綜合行政執法隊,局相關科室:
為嚴格規范農業行政執法行為,保障公正、合法、合理行使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切實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按照《長治市司法局關于進一步推進行政執法裁量權基準制度的通知》要求,我局對長治市市級地方性法規《長治市辛安泉飲用水水源地保護條例》和《長治市養犬管理條例》中涉及農業農村部門行政處罰的條款,進行了細化、量化,制定了《長治市農業農村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本基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長治市農業農村局
??????????????????????? ??????????????????????????????????????????2023年8月10日
(此件公開發布)
長治市農業農村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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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違法行為 |
執法依據 |
違法 |
違法情節及后果 |
處罰裁量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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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在一級、二級保護區內使用農藥,丟棄農藥、農藥包裝物或者清洗施藥器械 |
《長治市辛安泉飲用水水源地保護條例》 |
輕微 |
初次違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責令改正,農藥使用者為農產品生產企業、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倉儲企業、專業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和從事農產品生產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單位的,處五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款;農藥使用者為個人的,處三千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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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初次違法且造成一級、二級保護區內水資源污染的;或二次違法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責令改正,農藥使用者為農產品生產企業、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倉儲企業、專業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和從事農產品生產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單位的,處六萬元以上八萬以下罰款;農藥使用者為個人的,處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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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重 |
二次違法且造成一級、二級保護區內水資源污染的;或三次以上違法的。 |
責令改正,農藥使用者為農產品生產企業、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倉儲企業、專業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和從事農產品生產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單位的,處八萬以上十萬以下罰款;農藥使用者為個人的,處六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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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對犬只未進行免疫接種或者犬只免疫有效期屆滿,未在規定時限內再次免疫 |
《長治市養犬管理條例》 依據“上位法優于下位法”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第九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委托動物診療機構、無害化處理場所等代為處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一)對飼養的動物未按照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或者免疫技術規范實施免疫接種的; (二)對飼養的種用、乳用動物未按照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要求定期開展疫病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而未按照規定處理的; (三)對飼養的犬只未按照規定定期進行狂犬病免疫接種的; (四)動物、動物產品的運載工具在裝載前和卸載后未按照規定及時清洗、消毒的。 |
輕微 |
發現有違反本法規定的 (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適用包容免罰情形) |
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千元以下罰款。(適用包容免罰情形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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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逾期不改正,沒有引發動物疫病的。 |
處一千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罰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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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重 |
逾期不改正,引發動物疫病,但沒有造成傳播、擴散的。 |
處兩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罰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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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逾期不改正,引發動物疫病并造成傳播、擴散的。 |
處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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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未按規定處置感染或者疑似感染犬只,未對死亡的犬只進行無害化處理 |
《長治市養犬管理條例》 依據“上位法優于下位法”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第九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對染疫動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動物產品或者被染疫動物、動物產品污染的運載工具、墊料、包裝物、容器等未按照規定處置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處理;逾期不處理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委托有關單位代為處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造成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依照環境保護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
輕微 |
逾期不處理,未造成疫病傳播、擴散的。 |
處五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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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逾期不處理,引發非重大動物疫病,造成疫病傳播、擴散的。 |
處兩萬元以上三萬五千元以下罰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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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重 |
逾期不處理,引發重大動物疫病,造成疫病傳播、擴散的。 |
處三萬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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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未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開設犬只養殖場所 |
《長治市養犬管理條例》 依據“上位法優于下位法”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第九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開辦動物飼養場和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未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的; (二)經營動物、動物產品的集貿市場不具備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規定的防疫條件的; (三)未經備案從事動物運輸的; (四)未按照規定保存行程路線和托運人提供的動物名稱、檢疫證明編號、數量等信息的; (五)未經檢疫合格,向無規定動物疫病區輸入動物、動物產品的; (六)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引進種用、乳用動物到達輸入地后未按照規定進行隔離觀察的; (七)未按照規定處理或者隨意棄置病死動物、病害動物產品的。 |
輕微 |
立即改正的或者在規定期限內改正的。 |
處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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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逾期不改正的。 |
責令停業整頓,并處一萬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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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重 |
情節嚴重,拒不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責令停業整頓,并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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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情節嚴重,拒不改正,造成危害后果的。 |
責令停業整頓,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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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未取得動物診療許可證從事犬只診療活動 |
《長治市養犬管理條例》 |
違法所得在三萬元以上的 |
初次違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處違法所得1倍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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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違法,且造成危害后果的;或二次違法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處違法所得2倍罰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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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違法,且造成危害后果的;或三次以上違法的。 |
處違法所得3倍罰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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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萬元的 |
初次違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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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違法,且造成危害后果的;或二次違法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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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違法,且造成危害后果的;或三次以上違法的。 |
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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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銷售未取得檢疫證明的犬只 |
《長治市養犬管理條例》 依據“上位法優于下位法”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第一百條第一款 違反本法規定,屠宰、經營、運輸的動物未附有檢疫證明,經營和運輸的動物產品未附有檢疫證明、檢疫標志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下罰款;對貨主以外的承運人處運輸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
輕微 |
初次違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處同類檢疫合格犬只貨值金額0.5倍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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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初次違法,且造成危害后果的;或二次違法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處同類檢疫合格犬只貨值金額0.7倍罰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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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重 |
二次違法,且造成危害后果的;或三次以上違法的。 |
處同類檢疫合格犬只貨值金額1倍罰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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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從事犬只銷售經營活動、舉辦犬只展覽展示、表演、比賽等大型活動未向活動所在縣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備案 |
《長治市養犬管理條例》 |
輕微 |
初次違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對單位處五百元罰款,對個人處一百元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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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初次違法,且造成危害后果的;或二次違法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對單位處七百五十元罰款,對個人處一百五十元罰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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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重 |
二次違法,且造成危害后果的;或三次以上違法的。 |
對單位處一千元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罰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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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參加展覽、表演和比賽的犬只未附有檢疫證明 |
《長治市養犬管理條例》 依據“上位法優于下位法”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第一百條第二款違反本法規定,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賽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動物未附有檢疫證明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
輕微 |
參加展覽、表演和比賽的犬只有檢疫證明未附有的。 |
處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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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參加展覽、表演和比賽的犬只沒有檢疫證明,且初次違法的。 |
處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罰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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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重 |
參加展覽、表演和比賽的犬只沒有檢疫證明,且二次以上違法的。 |
處七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