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農業農村局:
為進一步加強村級財務管理,解決村級財務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我局制定了《長治市規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委托代理服務暫行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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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治市農業農村局
202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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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治市規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委托代理服務暫行規定
?為進一步加強村級財務管理,解決村級財務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廣大農民群眾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維護農村社會穩定,根據財政部、農業農村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制度》(財農〔2021〕121號),省財政廳、省農業農村廳《全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制度實施細則(試行)》(晉財農〔2023〕96號),結合我市實際,進一步規范以“統一制度、統一審核、統一記賬、統一公開、統一建檔”為主要內容的農村集體會計委托代理制度,特制定暫行規定如下:
第一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委托代理的范圍包括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代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村民委員會、“村改居”社區居民委員會、獨立核算的村民小組。
第二條 ?村集體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平調、侵占、截留、挪用、私分。
第三條 ?鄉鎮農村集體會計委托代理服務中心(以下簡稱代理中心)或社會機構都可代理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業務,村集體會計核算模式需經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審核或者備案。
第四條 ?實行村會計委托代理制度必須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民主自愿原則。村集體實行會計委托代理必須尊重農民群眾意愿和民主權利,不得強制施行。
(二)“五權不變”原則。村集體的“三資”屬于集體性質,歸全體成員共同所有。實行會計委托代理必須保持村集體所有權、使用權、審批權、收益權和監督權不變。
(三)村集體基本核算單位不變原則。委托代理要以村集體為單位進行獨立會計核算,村集體對一切經濟往來、經營活動所產生的財務收支合法性、合理性、真實性負責,并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通過相關民主程序討論、表決通過,以書面委托協議的形式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業務委托給鄉鎮代理中心或者社會機構代理。鄉鎮農村經營管理工作人員不得承擔代理中心的工作,嚴格實行崗位分離。
第六條 ?代理中心要保證村集體資產的審批權不變,嚴禁鄉鎮黨委、政府相關人員簽批農村集體財務收支票據。
第七條 ?代理中心不得擠占挪用、平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金、資產、資源,不得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的經濟活動提供抵押擔保。
第八條 ?每個村集體經濟組織只能開設一個銀行基本賬戶,代理中心不得以總賬戶取代村集體的基本銀行賬戶。有條件的鄉鎮應當逐步推行網絡銀行電子收付款方式,減少現金流量,保證資金安全。
第九條 ?代理中心要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的要求辦理會計業務和審核會計憑證,滿足委托方正常經濟活動的需求。
第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重大財務事項決策參照“四議兩公開”機制,并報鄉鎮審核或者備案,鄉鎮黨委、政府應當以聯席會議形式研究決定。嚴禁鄉鎮黨委、政府相關人員以簽字形式批復。
第十一條 ?代理中心要按原農業部、監察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規定》及有關部門的要求,及時提供財務公開的內容,并接受委托方的咨詢、查賬要求。
第十二條 ?代理中心工作人員要嚴格執行現金管理制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各項收入必須及時入賬,不得坐收坐支、私設小金庫。
第十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作為委托方必須按照規定履行預決算及資金使用審核審批手續。
第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委托代理期限與村“兩委”主干、村(社區)集體經濟組織任期一致,村“兩委”主干、村(社區)集體經濟組織期滿換屆后,必須重新簽訂委托協議。
第十五條 ?鄉鎮黨委、政府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等規定對代理服務工作進行監督、指導。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