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農業農村局:
為進一步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管理,促進農村集體經濟發展,根據有關政策法規,我們制定了《全市農村集體經濟合同管理制度(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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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治市農業農村局
2025年6月25日
(此件公開發布)
全市農村集體經濟合同管理制度
(試行)
為進一步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鞏固農村集體“三資”監管突出問題專項整治工作成果,規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運行,促進農村集體經濟發展,保障農村社會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適用范圍
全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的投資、發包、租賃、拍賣、流轉、轉讓及工程項目建設等所簽訂的經濟合同。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的耕地、草地、林地承包合同除外。
二、基本原則
(一)堅持應簽盡簽。集體經濟合同是載明經濟活動的法律文書,是約定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有效文件,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的投資、承包、租賃等必須簽訂書面合同,杜絕口頭協議、約定。
(二)堅持公平公正。農村集體資產的經營與管理,集體資源的開發與利用,均是市場經濟下的集體經濟行為,要堅持公平公正的原則對待合同主體,同時兼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具有保障功能的特別屬性,同等條件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具有優先權。
(三)堅持依法依規。農村集體經濟合同涉及資金、資產、資源投資、承包、租賃等事項,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進行簽訂、變更或廢止,保障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四)堅持民主公開。農村集體經濟合同的簽訂作為農村集體的重大事項,要堅持公開民主的原則,充分征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意見建議,對合同簽訂的過程和結果及時公開,接受監督。
三、規范合同簽訂
(一)程序合規。資金、資產、資源的投資、承包、租賃等經營行為,執行“四議兩公開”制度,即村黨組織提議、村黨組織和理事會商議、黨員大會審議、成員(代表)大會決議四個決策程序依次開展。經濟合同簽訂前應征求所屬鄉鎮或村級法律顧問的意見,確保合同簽訂的合法性。
(二)內容齊全。擬定經濟合同條款時,應當包括以下內容:當事人信息、標的、價款、履行因素、違約責任及解決爭議的方式、生效條款及相關附件等。當事人信息應當包括自然人姓名、身份證號碼、居住地址,聯系電話、法人名稱及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身份證號、辦公地點、聯系電話。發包租賃的標的物為動產的,要明確標的物的價值、用途等具體信息;標的物為不動產的,要明確標的物位置四至、面積等信息。
(三)期限合法。合同應當明確起止時間和履行期限,根據現行法律規定,資產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村集體機動地一般實行一年一包,承包期最長不得超過3年。農村集體經濟合同可結合實際約定首期年限,明確到期后原承租方優先續約權;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雙方協商確定。
四、完善合同要件
(一)統一合同文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農村土地經營權出租、農村土地經營權入股、農村集體建設性用地使用權出租等14類合同時,應參照執行省農業農村廳《農村集體經濟合同示范文本(試行)》(晉農政改發〔2023〕2號)文本格式。
(二)統一合同編碼。農村集體經濟合同編碼由9個部分構成,分別為年份、省、市、縣(區)、鄉(鎮、街道)、村、組、合同類別、合同序號。合同編碼參照省農業農村廳《農村集體經濟合同編號規則》執行。
(三)完善合同臺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每年對集體資金、資產、資源進行一次清查,摸清集體“三資”家底,健全農村集體經濟合同臺賬,及時將農村集體經濟合同數據信息錄入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平臺,實行電子化管理,提高合同管理信息化水平。
五、強化合同履行
(一)明確合同價款收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生對外投資、轉讓、發包、租賃等,應合理確定收益、期限。一般情況下,收取合同承包費應該與本屆任期同步,不得跨屆收取。對土地出租合同,可采用“基準租金+浮動比例”模式與糧價掛鉤,合同中應當按市場價格約定基準租金,并與糧價浮動掛鉤,按糧價漲幅同比調整,?價格參考標準是國家統計局或地方糧食收購價。為防范?風險,各縣區應當結合實際,制定本縣區合同價格指導價,設定租金浮動上限和保底下限,同時根據糧價定期重新核定租金,避免頻繁波動。
(二)強化合同事項監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資源交易應進入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平臺進行交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為合同履行提供必要的條件,同時監督合同當事人不得破壞耕地,不得擅自變更土地用途。當事人對承包、租賃等項目進行流轉、轉讓的,應當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
(三)明確合同違約與調解。農村集體經濟合同應當約定合同雙方的違約責任,明確合同到期后標的物的處置、地上附屬物的產權歸屬等問題。如一方違約,另一方有權要求違約方停止侵害、恢復原狀、賠償損失或終止合同。對出現的合同糾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積極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法院提起訴訟。
六、妥善解決遺留問題
(一)進一步明確合同發包主體。對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立之前,由村民委員會代行集體經濟職能所簽訂的經濟合同繼續有效。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完成后,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履行農村集體經濟管理職責,與承包、租賃方簽訂合同。
(二)補充完善問題合同。對合同簽訂不規范、條款不完整、合同內容不準確、履行期限和方式、生效要件、違約責任以及爭議解決辦法不明確的合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與承包方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補充合同,但不得對原始合同進行直接涂改,防止合同造假或引發爭議。
(三)不得超過剩余承包期。承包方與發包方簽訂的合同期限(如土地流轉、租賃合同)必須小于或等于發包方所持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剩余期限。若期滿,待發包方取得新的承包經營權后,承包人選擇繼續承包,則應與發包方重新簽訂承包合同;承包人選擇放棄承包,則應按照法律規定和雙方協商的結果,妥善處理土地上的附著物及相關設施,并將土地交還發包方。
(四)及時解除違法合同。已簽訂合同存在與地區功能定位、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規劃不符等情況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與承包方依法進行協商調整,或者依法解除合同。對不按要求履行的合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予以解除。對于超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年限的農村集體經濟合同,超過部分無效,應當依法進行調整,并重新簽訂合同。
七、健全合同檔案管理
(一)歸檔范圍。農村集體經濟合同產生的材料均屬于歸檔范圍,同時其他需要整理歸檔的工作資料也應當納入歸檔范圍,包括但不限于:相關的民主討論決定記錄、招投標程序材料;經濟合同相關附件;經濟合同履行情況;其他文書資料。
(二)?保管期限。
1.?永久保管?
?重大資產處置合同?:如集體土地征收、廠房拍賣等涉及重大利益或歷史遺留問題的合同。
?核心決策材料?:合同簽訂相關的民主討論決議、公示文件等。
2.定期保管(30年)
?常規經濟合同?:涉及資金投資合同,資產資源承包、租賃等一般性合同,通常保管期限不低于30年。
合同?糾紛相關材料?:合同履行中產生的補充協議、糾紛調解記錄等,需與合同正本同步保存,期限與合同一致。
(三)移交時間。集體經濟組織應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1個月內,將相關合同資料報鄉鎮備案,鄉鎮檔案室整理歸檔,如鄉鎮檔案部門不具備安全保管條件的,應與縣檔案行政主管部門協商,規范整理后移交進館。鄉鎮檔案室保存滿10年的,應向?縣級檔案館移交。
(四)責任分工。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合同原始檔案的收集、整理、歸檔,確保形成的資料“應歸盡歸”。鄉鎮負責審核合同合法性,對合同進行短期保管。縣級農業農村部門負責指導各鄉鎮對農村集體經濟合同定期檢查、監督,以確保歸檔完整性,鄉鎮定期向縣級檔案館移交相關合同檔案;縣級檔案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相關合同檔案歸檔、業務指導。
八、壓實工作監管責任
(一)壓實工作責任。縣級農業農村部門負責本區域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村集體經濟合同、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等的監督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區域內農村集體經濟合同的監督管理等。村黨組織書記、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或村委會主任是規范農村集體經濟合同的第一責任人,在農村集體“三資”管理活動中,嚴格依法行事,嚴禁將個人凌駕于法規、制度之上。
(二)強化政策保障。在農村集體經濟合同管理中,縣區應當統籌安排農村經營管理經費,配備并及時更新必要的辦公設施設備、保障正常開展工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按實際情況設立報賬員,報賬員可以由招聘到村工作大學生擔任,報賬員做好本村農村集體經濟合同的收集整理。
(三)落實責任追究。對農村集體經濟合同及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現的違紀違法問題線索,縣職能部門、鄉鎮政府應當及時移交紀檢監察機關或公安機關,依規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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