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農業農村局、財政局:

為規范實施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政策,根據《山西省農業農村廳 山西省財政廳關于印發2024年—2026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方案的通知》(晉農規發〔2024〕3號)精神,我市制定了《2024年—2026年長治市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細則》,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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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治市農業農村局 ?????長治市財政局

2024年12月11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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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026年長治市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細則

?根據《山西省農業農村廳 山西省財政廳關于印發2024年—2026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方案的通知》(晉農規發〔2024〕3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實施重點

一是突出穩產保供。以保障糧食和重要農產品穩定安全供給為著力點,支持事關國家重大戰略實施的農業機械的推廣應用。二是提高監管水平。強化屬地管理責任和多部門聯動,完善省、市、縣三級監管機制,全流程加強補貼機具各環節監督管理。三是突出效能提升。簡化資金兌付流程,增加結算批次,推進補貼全流程線上辦理,提高補貼辦理便利性,確保及時兌付。

二、補貼范圍和補貼機具

在全省農機購置補貼機具種類范圍內,結合我市實際,以省定的補貼范圍15大類32個小類65個品目作為我市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機具種類范圍。補貼機具種類和品目根據省補貼范圍變化進行動態調整。全面開展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購置補貼工作,具體方案另行通知。

除上述補貼范圍機具外,各縣區特色農業發展所需和小區域適用性強的機具,可列入縣區財政安排資金的補貼范圍,具體補貼機具品目和補貼標準由縣區自定,補貼額測算比例不得超過35%,不得占用中央和省級財政補貼資金。

三、補貼對象和補貼標準

(一)補貼對象

補貼對象為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以下簡稱“購機者”),其中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業企業和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

(二)補貼標準

中央和省級財政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資金實行定額補貼,我市執行的具體補貼額度以省農業農村廳公布的補貼額一覽表為準。

各縣(區)在政策實施過程中發現具體產品或檔次的實際補貼比例超過測算比例15個百分點以上的,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應結合實際情況及時組織調查,并將調查情況報送市級農業農村部門和財政部門。對有違規情節的,按相關規定處理;對無違規情節的補貼申請,可按原規定兌付補貼資金。

四、資金分配與使用

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購置先進適用農業機械,以及開展有關試點和農機報廢更新等,不得擠占、截留、挪用或用于其他支出。市級財政部門會同市級農業農村部門根據中央財政預算和省級配套資金安排情況,做好資金需求摸底、分配、余缺調劑等工作,推進補貼資金合理、合規、高效使用,確保全市不發生大量資金結轉,促進資金使用實現兩年動態緊平衡。對資金結轉量大、政策實施風險高、資金使用效率低、上年資金兌付率低的縣(市、區),將在下一年度調減其資金預算規模。

縣級財政部門會同縣級農業農村部門要加強補貼資金使用情況監測,加快補貼資金的使用進度。各縣(區)要認真做好資金需求摸底、測算、上報和資金使用進度調度等相關工作。

各縣(區)原則上不得實施累加補貼,確有需要的,按照省級2024年—2026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方案的相關規定執行。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屬約束性任務,資金不得用于其他任務支出。縣(區)財政部門要保障補貼工作實施必要的組織管理經費,包括政策實施績效考核、機具核驗、信息化建設、第三方抽查核驗等工作經費。

五、補貼操作程序

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政策實行“自主購機、定額補貼、先購后補、縣級結算、直補到卡(戶)”。購機行為完成后,購機者自主向當地農業農村部門或使用手機APP(可登錄山西農機化信息網相關網頁通過掃描二維碼的方式下載安裝“農機購置補貼”APP)提出補貼資金申領事項,簽署告知承諾書,承諾購買行為、發票購機價格等信息真實有效,按相關規定申辦補貼。具體按以下流程操作:

(一)發布實施規定

縣(區)農業農村部門、財政部門按職責分工和有關規定發布本地區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方案或細則、操作程序、補貼機具信息表、咨詢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

(二)自主購機

購機者自主選擇購買機具,按市場化原則自行與農機產銷企業協商確定購機價格與支付方式,原則上購機價格在5000元以上的鼓勵非現金方式支付購機款,并對交易行為真實性、有效性和可能發生的糾紛承擔法律責任。

(三)受理補貼申請

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受理購機者提出的補貼申請。各縣(區)可結合實際,根據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資金申請數量設置購機者年度內享受補貼資金總額的上限及其申請條件等。縣級農業農村部門要全面實行辦理服務系統常年連續開放,推廣使用信息化技術,方便購機者隨時在線錄入補貼申請信息。引導購機者在錄入信息后,及時向農業農村部門提交補貼申請資料。縣級補貼資金申請數量達到或超過當年可用資金(含結轉資金、調劑資金)時,購機者提交的補貼申請可繼續錄入進行預登記,但應及時告知購機者有關情況。

(四)機具核驗

各縣(區)農業農村部門探索多種核驗方式,提高補貼機具核驗水平。可結合實際,將農機完成規定作業面積或作業量作為核驗的前提條件,并打造機具核驗隊伍,強化核驗工作人力資源保障。對不同的補貼機具種類,可實施差異化機具核驗模式。

(五)審驗公示信息

各縣(區)農業農村部門在完成相關核驗工作后,要在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信息公開專欄實時公布補貼申請信息,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鼓勵在鄉村或補貼申請點公示欄中同時公開公示信息。

(六)兌付補貼資金

各縣(區)農業農村部門按規定時限向縣級財政部門提交資金兌付申請,縣級財政部門向購機者兌付資金,嚴禁擠占挪用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資金。補貼申領原則上當年有效,因當年財政補貼資金規模不夠、辦理手續時間緊張等原因確實難以完成兌付的,可在辦理服務系統中進行預登記申請,在下一個年度優先予以兌付。

(七)組織抽查

各縣(區)農業農村部門要組織機具抽查,特別是對重點機具、高風險機具要進行抽查核查,對發現的問題線索進行評估,并及時上報市農業農村部門,涉嫌違規的,應及時組織調查并按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要向司法機關移交嚴處。

補貼政策實行跨年度連續實施,除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購機者提交補貼申請,且補貼機具資質和辦理程序等均按購機者提交辦理服務系統時的相關規定執行,不受政策調整影響,切實穩定購機者補貼申領預期。購機者對其購置的補貼機具擁有所有權、自主使用,可依法處置。

六、工作要求

(一)明確責任。各縣(區)農業農村、財政部門要建立健全政府領導下的聯合實施和監管機制,強化“市級監管督促、縣級具體實施”的體制機制。充分發揮縣級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領導小組作用,明確職責分工,形成工作合力。深入落實縣級農業農村部門組織實施、審核監管責任和財政部門資金兌付、資金監管責任。建立“誰辦理、誰簽字、誰負責”的責任追究制度,健全完善風險防控工作制度和內部控制規程,壓實領導責任和分管責任,機具核驗、系統管理應專人專崗定期輪換,違規行為處理要指定專人負責。組織開展業務培訓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補貼工作人員業務素質和風險防控能力。加強績效管理,形成管理閉環,切實提升政策實施管理工作能力水平。

(二)提升效能。各縣(區)要切實加快補貼申請受理、資格審核、機具核驗、資金兌付等工作。市農業農村部門、財政部門將依托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申請辦理服務系統,動態分析縣級農業農村和財政部門辦理補貼申請具體時限,及時督促或通報超時辦理行為。

(三)接受監督。各縣(區)農業農村部門要因地制宜,綜合運用各類媒體和多種宣傳方式,全方位開展補貼政策與實施工作宣傳解讀,著力提升政策知曉度和實施透明度。要按職責分工和相關規定,健全完善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信息公開專欄,建立信息審核發布機制,按要求發布并公開本地區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相關信息。

(四)嚴懲違規。各縣(區)農業農村部門、財政部門要認真執行《農業農村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監管強化紀律約束的通知》(農辦機〔2019〕6號)、《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違規經營行為處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農辦財〔2017〕26號)以及《山西省農業農村廳山西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監管強化紀律約束的通知》(晉農機發〔2019〕1號)等文件和本通知要求,認真落實風險防控責任,嚴格信用管理、農機產銷企業和購機者承諾制,有效開展違規行為全流程分析排查,強化農財兩部門聯合查處,從嚴整治突出違規行為,有效維護政策實施良好秩序。

各縣(區)農業農村、財政部門要根據本實施細則,結合實際制定印發本地2024—2026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方案或細則,并抄報市級主管部門。每年12月15日前,各縣(區)要將全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政策實施(含試點工作開展情況)總結報告報送市農業農村局、市財政局。同時,按年度向市農業農村局上報補貼范圍調整和農機創新產品補貼試點建議;按要求提出農機與應用購置補貼機具補貼額測算比例調整建議。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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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026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機具種類范圍

(15個大類32個小類65個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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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耕整地機械

1.1耕地機械

1.1.1犁

1.1.2旋耕機

1.1.3微型耕耘機

1.1.4深松機

1.2整地機械

1.2.1耙(限圓盤耙、驅動耙)

1.3耕整地聯合作業機械(可含施肥功能)

1.3.1聯合整地機

1.3.2深松整地聯合作業機

2.種植施肥機械

2.1播種機械(可含施肥功能)

2.1.1條播機

2.1.2穴播機

2.1.3單粒(精密)播種機

2.1.4根(塊)莖種子播種機

2.2耕整地播種作業機械(可含施肥功能)

2.2.1旋耕播種機

2.2.2鋪膜(帶)播種機

2.3栽植機械

2.3.1移栽機

2.4施肥機械

2.4.1撒(拋)肥機

3.田間管理機械

3.1中耕機械

3.1.1田園管理機

3.2植保機械

3.2.1噴霧機

3.2.2農用(植保)無人駕駛航空器(可含撒播等功能)

3.3修剪防護管理機械

3.3.1修剪機

3.3.2農用升降作業平臺

4.灌溉機械

4.1噴灌機械

4.1.1噴灌機

4.2微灌設備

4.2.1灌溉首部

5.收獲機械

5.1糧食作物收獲機械

5.1.1脫粒機

5.1.2谷物聯合收割機

5.1.3玉米收獲機

5.1.4薯類收獲機

5.2油料作物收獲機械

5.2.1大豆收獲機

5.3果菜茶煙草藥收獲機械

5.3.1根(莖)類收獲機

5.4秸稈收集處理機械

5.4.1秸稈粉碎還田機

5.5收獲割臺

5.5.1大豆收獲專用割臺

5.5.2玉米收獲專用割臺

6.田間監測及作業監控設備

6.1田間作業監控設備

6.1.1輔助駕駛(系統)設備(含漁船用)

7.種植業廢棄物處理設備

7.1農田廢棄物收集設備

7.1.1殘膜回收機

7.2農作物廢棄物處理設備

7.2.1秸稈壓塊(粒、棒)機

8.飼料(草)收獲加工運輸設備

8.1飼料(草)收獲機械

8.1.1割草(壓扁)機

8.1.2摟草機

8.1.3打(壓)捆機

8.1.4青(黃)飼料收獲機

8.2飼料(草)加工機械

8.2.1鍘草機

8.2.2青貯切碎機

8.2.3飼料(草)粉碎機

8.2.4顆粒飼料壓制機

8.2.5飼料混合機

8.2.6全混合日糧制備機

9.畜禽養殖機械

9.1飼養設備

9.1.1喂(送)料機

10.畜禽養殖廢棄物及病死畜禽處理設備

10.1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設備

10.1.1清糞機

10.1.2畜禽糞污固液分離機

10.1.3畜禽糞便發酵處理設備

10.1.4畜禽糞便干燥設備

10.1.5畜禽糞便翻堆設備

10.1.6沼液沼渣抽排設備

10.2病死畜禽儲運及處理設備

10.2.1病死畜禽處理設備

11.水產養殖機械

11.1投飼機械

11.1.1投(飼)餌機

11.2水質調控設備

11.2.1增氧機

12.糧油糖初加工機械

12.1糧食初加工機械

12.1.1糧食清選機

12.1.2谷物(糧食)干燥機(烘干機)

12.1.3碾米機

12.1.4糧食色選機

12.1.5磨粉機

13.果菜茶初加工機械

13.1果蔬初加工機械

13.1.1果蔬干燥機

13.1.2果蔬冷藏保鮮設備

14.農用動力機械

14.1拖拉機

14.1.1輪式拖拉機

14.1.2履帶式拖拉機

15.農田基本建設機械

15.1平地機械(限與拖拉機配套)

15.1.1平地機

15.2清理機械

15.2.1撿(清)石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