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農業農村局(現代農業發展中心、屯留區農經中心、上黨區鄉村振興中心):
為進一步做好農村集體“三資”專項整治工作,結合新發展階段農村經營管理工作的新要求,深入推進農村集體“三資”規范化管理,積極推行農村資產資源信息化、數字化,保障村集體經濟組織高質量、高效率運行,特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中央農村工作會議及省、市有關會議精神,以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為根本,以提升集體資產運營質量和效率為主線,以實現集體“三資”規范化、數字化、公開化管理為路徑,強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濟活動事前審核制度,進一步健全產權明晰、權責明確、經營高效、管理民主、監督到位的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推進農村集體經濟提升發展,為深化清廉村居建設、加快高質量發展提供堅實支撐。
二、工作重點
(一)規范資產資源管理
1.做好集體資產定期清查。健全村集體資產登記制度,每年開展集體資金、資產、資源清查盤點,按照統一清查內容、統一清查方法、統一公示公開、統一登記文書等“四統一”要求,嚴格把握資產清查界限,做到不遺漏、不重復、不錯登。清查結果要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公示,并經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大會確認。各縣(區)、鄉鎮(街道)要組織對村集體資產清查情況進行核查,防止走過場、虛報謊報。
2.全面落實集體資產資源交易規定。加快推進農村產權交易平臺建設,建立對外發布流轉交易信息平臺。建立健全農村集體資產資源分層交易機制,細化制定分層交易標準,制定交易管理辦法,健全市場交易規則。村集體資產資源出租、發包都要使用全省示范合同文本,依法簽訂規范的書面合同,并報鄉鎮(街道)備案。各縣(區)應分類制定村集體資產資源出租、發包年限及價格指導意見,出租、發包收入嚴格按合同約定按期收繳,保障集體利益。
3.嚴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賬戶管理。村集體經濟組織只能開設一個基本存款賬戶,嚴禁“多頭開戶”、公款私存。各縣(區)要出臺對村集體大額(閑置)資金的管理辦法,明確閑置資金限額、存放期限等要求,綜合考慮村集體經濟發展需要等因素,實現村集體資金保值增值。
4.健全債權債務管理制度。按照“嚴控新債、化解老債”的原則,建立債務控制和化解長效機制,防止出現大規模債務風險。審慎開展村集體資金對外投資,確需投資的,要經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并報鄉鎮(街道)審核同意,不得將集體資金投資于高風險項目。
(二)規范村級開支
1.從嚴控制非生產性開支。嚴格按規定落實村干部報酬,嚴禁違反規定巧立名目發放各類補貼、津貼、資金,嚴禁在專項資金中列支發放村干部工資。嚴格執行村級行政性公務“零招待”制度,嚴格執行村級組織報刊訂閱限額制度。規范辦公費開支、交通差旅費管理,外出學習考察要經村集體討論并報請鄉鎮(街道)審批。其他非生產性支出,在從嚴控制的原則下,由各縣(區)、鄉鎮(街道)自行制定實施細則。嚴禁將非生產性支出轉由村內其他組織和經濟實體開支。
2.從嚴管理村級務工。各縣(區)完善或制定村級務工管理辦法,細化村級務工范圍、工價標準、監督管理、報賬結算等環節具體要求,建立健全用工登記、派工、結算、公示制度。村黨組織負責人、村委會主任和參加黨組織活動的黨員不得領取補貼。
3.從嚴控制經營性資產收益分配。村集體當年的凈收益應當在提取公積公益金后,實行按股分紅,禁止舉債分紅。各縣(區)要制定村集體收益分配實施辦法,明確公積公益金提取的最低比例。收益分配方案在提交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大會決議前,報鄉鎮(街道)審核同意。
4.規范村級物資(服務)采購。各縣(區)應制定完善村集體物資(服務)采購管理辦法,根據不同采購金額,明確采購方式、審批程序。科學制定分類采購限額,對一定限額以上的采購應通過一定程序公開采購,嚴禁通過拆分或者其他變相方式規避公開采購。
(三)規范財務審批制度
1.健全財務審批制度。規范村級財務管理,財務支出嚴格執行村黨組織書記、村民委員會主任、村股份經濟合作社理事長和村務監督委員會、監事會聯審聯簽制度,建立鄉鎮(街道)對村集體財務支出分級審核制度。
2.健全印章管理制度。村集體印章一般由村報賬員或文書管理,財務專用章一般由鄉鎮(街道)會計服務中心管理,法人章由村集體經濟組織理事長管理。除指定人員外,其他人員不得管理印章。嚴格印章使用審批備案。
3.健全票據管理制度。村集體財務票據包括財政票據、稅務發票、符合財稅制度規定的其他票據和自制憑證。票據填制要做到記錄真實、內容完整、填寫規范、及時報結,要對票據的真實性、合法性、程序性、完整性、技術性進行審核。
(四)規范民主監督
1.強化民主決策程序。村集體民主決策程序要參照執行“四議兩公開”制度,凡屬大額集體資金使用、集體經濟項目建設、集體資產處置、收益分配方案等都應按照民主議事決策,規范民主表決記錄。
2.強化財務審計監督。嚴格執行《山西省農村集體經濟審計暫行條例》,可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委托或招投標選定有資質的社會審計機構實施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加強對村級務工支出數額偏大、發包款收繳不及時、資產資源長期閑置等異常情況的監管。除依法不應公開外,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審計結果和審計整改情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開。對違反有關規定的行為和問題,嚴格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對發現的涉嫌違紀違法問題,移交紀檢監察機關或有關部門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3.強化財務公開。充分利用網絡、電子觸摸屏、手機移動端、公開欄等多種形式進行村級財務公開,實行即時公開、便捷查詢。村集體財務收支情況按月、按季逐筆詳細公開,重大財務事項及時公開。對公開內容的咨詢、質疑,要及時作出處置并反饋。
三、組織保障
1.加強組織領導。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工作,事關農村經濟發展、農民權益保障和農村基層穩定,縣、鄉黨委、政府要高度重視村集體“三資”管理工作。村黨組織書記、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是規范集體“三資”管理的第一責任人,鄉(鎮)黨政主要負責人是監督集體“三資”管理的第一責任人,要嚴格依法履行監督職責。農業農村部門要加強同紀委監委、組織、財政、民政、審計、自然資源和規劃等相關職能部門的協調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切實抓緊、抓實、抓好。
2.加快改革賦能。堅持以全省農村集體“三資”監測平臺建設為抓手,條件具備的縣(區)要推行農村集體財務去現金化管理,積極推動與省版農村集體“三資”系統的對接,扎實推進村集體財務管理信息化、資產管理動態化,著力提升農村集體“三資”管理水平。同時,穩步實施村集體與村委會、社區居民委員會“政經分離”,提升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效能和發展活力。
3.加強隊伍建設。全面落實村集體經濟組織履行集體“三資”的日常管理職責,監事會負責集體“三資”的日常監督職責。加強縣(區)及鄉鎮(街道)農經隊伍建設,落實農經隊伍專人專崗。優化村集體會計人員隊伍,參照享受財政補貼的村干部標準確定報酬待遇。穩定鄉鎮會計服務中心代理會計隊伍,根據業務量合理配置代理會計數量,嚴格落實鄉鎮(街道)農經人員不得承擔會計委托代理服務中心工作的崗位分離制度,不斷適應農村集體“三資”管理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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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治市農業農村局
??????????????????????2023年4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