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機關各科室、局屬各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行政檢查行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據省廳《關于公布涉企行政檢查事項清單和行政檢查裁量基準的通知》(晉人社辦發〔2025〕4號),制定我局《涉企行政檢查事項清單和行政檢查裁量基準》,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長治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6年1月22日
長治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涉企行政
檢查事項清單及行政檢查裁量基準
一、對用人單位勞動用工情況的行政檢查
(一)檢查主體
長治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實施依據
1.《勞動法》第36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第37條: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第38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39條: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第40條: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一)元旦;(二)春節;(三)國際勞動節;(四)國慶節;(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第41條: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第42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43條: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第44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第45條: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第91條: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四)解除勞動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第98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勞動合同法》第83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第89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山西省勞動合同條例》第40條:用人單位未經勞動者本人同意公開其個人資料有關信息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4.《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11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下列事項實施勞動保障監察:(一)用人單位制定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的情況;(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三)用人單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情況;(四)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情況;(五)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六)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七)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八)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遵守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的規定的情況;(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保障監察事項。
5.《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4條: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必須核查被招用人員的身份證;對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錄用。用人單位錄用人員的錄用登記、核查材料應當妥善保管。第6條: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場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規定的罰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從重處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并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用人單位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前款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將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從責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1萬元罰款的標準處罰,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或者由民政部門撤銷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用人單位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由有關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第7條:單位或者個人為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介紹一人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職業中介機構為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的,并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吊銷其職業介紹許可證。第8條:用人單位未按照本規定第四條的規定保存錄用登記材料,或者偽造錄用登記材料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1萬元的罰款。第9條:無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的單位以及未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紹童工就業的,依照本規定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標準加一倍罰款,該非法單位由有關的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取締。第11條:拐騙童工,強迫童工勞動,使用童工從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使用不滿14周歲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嚴重傷殘的,依照刑法關于拐賣兒童罪、強迫勞動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6條: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第7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應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可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第9條: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三)實施科室
勞動關系科、勞動監察科。
(四)檢查對象
用人單位。
(五)檢查內容
1.用人單位是否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約定試用期。
2.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是否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3.用人單位是否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
4.用人單位是否按照勞動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
5.用人單位是否存在違法公布勞動者個人信息。
6.用人單位制定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情況。
7.用人單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情況。
8.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情況。
9.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情況。 ??
(六)檢查方式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七)檢查頻次
檢查頻次根據“雙隨機”方式確定。同一企業上年度無行政處罰(處理)記錄的,下年度行政檢查一般不超過1次。根據投訴舉報、轉辦交辦、數據監測等線索確需實施行政檢查,或者應企業申請實施行政檢查的,報請局領導批準隨時檢查。
二、對用人單位是否規范支付勞動者工資、補貼等的行政檢查
(一)檢查主體
長治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實施依據
1.《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7條: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于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屬于其他單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勞動法》第52條:用人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對勞動者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第54條: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第91條: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四)解除勞動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3.《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34條: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或者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而未支付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用人單位支付。
4.《山西省最低工資規定》第18條:用人單位發給勞動者的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補足低于標準的部分,同時支付低于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情節嚴重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責令按相當于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經濟補償總和的1至5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 ???????????????????????????
5.《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15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支付周期編制書面工資支付臺賬,并至少保存3年。書面工資支付臺賬應當包括用人單位名稱,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對象姓名、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工作時間,應發工資項目及數額,代扣、代繳、扣除項目和數額,實發工資數額,銀行代發工資憑證或者農民工簽字等內容。用人單位向農民工支付工資時,應當提供農民工本人的工資清單。第26條: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開設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專項用于支付該工程建設項目農民工工資。開設、使用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有關資料應當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妥善保存備查。第27條:金融機構應當優化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開設服務流程,做好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的日常管理工作;發現資金未按約定撥付等情況的,及時通知施工總承包單位,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報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并納入欠薪預警系統。工程完工且未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施工總承包單位公示30日后,可以申請注銷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賬戶內余額歸施工總承包單位所有。第28條:施工總承包單位或者分包單位應當依法與所招用的農民工訂立勞動合同并進行用工實名登記,具備條件的行業應當通過相應的管理服務信息平臺進行用工實名登記、管理。未與施工總承包單位或者分包單位訂立勞動合同并進行用工實名登記的人員,不得進入項目現場施工。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在工程項目部配備勞資專管員,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實施監督管理,掌握施工現場用工、考勤、工資支付等情況,審核分包單位編制的農民工工資支付表,分包單位應當予以配合。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應當建立用工管理臺賬,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資全部結清后至少3年。第30條:分包單位對所招用農民工的實名制管理和工資支付負直接責任。施工總承包單位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和工資發放等情況進行監督。分包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再依法進行追償。工程建設項目轉包,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再依法進行追償。第31條:工程建設領域推行分包單位農民工工資委托施工總承包單位代發制度。分包單位應當按月考核農民工工作量并編制工資支付表,經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后,與當月工程進度等情況一并交施工總承包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根據分包單位編制的工資支付表,通過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直接將工資支付到農民工本人的銀行賬戶,并向分包單位提供代發工資憑證。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的銀行賬戶所綁定的農民工本人社會保障卡或者銀行卡,用人單位或者其他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變相扣押。第32條: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存儲工資保證金,專項用于支付為所承包工程提供勞動的農民工被拖欠的工資。工資保證金實行差異化存儲辦法,對一定時期內未發生工資拖欠的單位實行減免措施,對發生工資拖欠的單位適當提高存儲比例。工資保證金可以用金融機構保函替代。工資保證金的存儲比例、存儲形式、減免措施等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6.《山西省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辦法》第12條: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項目部和生活區域的醒目位置分別設立維權信息告示牌,明示下列事項:(一)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以及所在項目部、分包單位、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勞資專管員等信息;(二)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工資支付日期等;(三)工資保證金存儲情況;(四)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和勞動保障監察投訴舉報電話、勞動爭議調解仲裁申請渠道、法律援助申請渠道、公共法律服務熱線等信息。 ?
(三)實施科室
勞動關系科、勞動監察科。
(四)檢查對象
用人單位。
(五)檢查內容
1.用人單位是否依法安排職工休年休假或對不休假職工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
2.用人單位是否按規定支付高溫補貼。
3.用人單位是否有下列行為之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
4.用人單位是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七條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或者賠償金。
5.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是否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6.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
(六)檢查方式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七)檢查頻次
檢查頻次根據“雙隨機”方式確定。同一企業上年度無行政處罰(處理)記錄的,下年度行政檢查一般不超過1次。根據投訴舉報、轉辦交辦、數據監測等線索確需實施行政檢查,或者應企業申請實施行政檢查的,報請局領導批準隨時檢查。
三、對用人單位工會建設工作的行政檢查
(一)檢查主體
長治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實施依據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29條:用人單位違反《工會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一)阻撓勞動者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或者阻撓上級工會幫助、指導勞動者籌建工會的;(二)無正當理由調動依法履行職責的工會工作人員的工作崗位,進行打擊報復的;(三)勞動者因參加工會活動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四)工會工作人員因依法履行職責被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實施科室
勞動監察科、勞動關系科。
(四)檢查對象
用人單位。
(五)檢查內容
1.用人單位是否阻撓職工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或者阻撓上級工會幫助、指導職工籌建工會。
2.用人單位是否對依法履行職責的工會工作人員無正當理由調動工作崗位,進行打擊報復。
3.職工是否因參加工會活動而被解除勞動合同或工會工作人員因履行工會法規定的職責而被解除勞動合同。
(六)檢查方式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七)檢查頻次
檢查頻次根據“雙隨機”方式確定。同一企業上年度無行政處罰(處理)記錄的,下年度行政檢查一般不超過1次。根據投訴舉報、轉辦交辦、數據監測等線索確需實施行政檢查,或者應企業申請實施行政檢查的,報請局領導批準隨時檢查。
四、對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情況檢查
(一)檢查主體
長治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實施依據
1.《社會保險法》第77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用人單位和個人遵守社會保險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被檢查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與社會保險有關的資料,不得拒絕檢查或者謊報、瞞報。
2.《社會保險征繳監督檢查辦法》第6條: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繳費單位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的情況;(二)繳費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繳費的情況;(三)繳費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四)繳費單位代扣代繳個人繳費的情況;(五)繳費單位向職工公布本單位繳費的情況;(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
(三)實施科室
勞動監察科、養老保險科、失業保險科、工傷保險科。
(四)檢查對象
用人單位。
(五)檢查內容
1.繳費單位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的情況。
2.繳費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繳費的情況。
3.繳費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4.繳費單位代扣代繳個人繳費的情況。
5.繳費單位向職工公布本單位繳費的情況。
(六)檢查方式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七)檢查頻次
檢查頻次根據“雙隨機”方式確定。同一企業上年度無行政處罰(處理)記錄的,下年度行政檢查一般不超過1次。根據投訴舉報、轉辦交辦、數據監測等線索確需實施行政檢查,或者應企業申請實施行政檢查的,報請局領導批準隨時檢查。
五、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況監督檢查,組織查處社保基金重大案件
(一)檢查主體
長治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實施依據
1.《勞動法》第74條第2款: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依照法律規定,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運營實施監督。
2.《社會保險法》第79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存在問題的,應當提出整改建議,依法作出處理決定或者向有關行政部門提出處理建議。社會保險基金檢查結果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
3.《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辦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49號)第10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履行下列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職責:(一)檢查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情況;(二)受理有關社會保險基金違法違規行為的舉報;(三)依法查處社會保險基金違法違規問題;(四)宣傳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三)實施科室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科。
(四)檢查對象
參保單位。
(五)檢查內容
貫徹執行社會保險基金法律、法規、規章等情況。
(六)檢查方式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七)檢查頻次
根據社保基金疑點數據核查和監督舉報線索即時開展檢查。
六、對勞務派遣的行政檢查
(一)檢查主體
長治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實施依據
1.《勞動合同法》第74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下列實施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一)用人單位制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及其執行的情況;(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三)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遵守勞務派遣有關規定的情況;(四)用人單位遵守國家關于勞動者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五)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六)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監察事項。
2.《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第3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對全國的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工作進行監督指導。縣級以上地方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確定的許可管轄分工,負責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工作以及相關的監督檢查。第22條: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許可機關提交上一年度勞務派遣經營情況報告。第23條:許可機關應當對勞務派遣單位提交的年度經營情況報告進行核驗,依法對勞務派遣單位進行監督,并將核驗結果和監督情況載入企業信用記錄。
(三)實施科室
勞動關系科、勞動監察科。
(四)檢查對象
勞務派遣機構和用工單位。
(五)檢查內容
1.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是否載明勞動合同必備條款。
2.勞務派遣單位是否與勞動者簽訂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是否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4.用工單位決定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輔助性崗位,是否履行了《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三條第三款的法定程序。
5.用工單位是否違法退回被派遣勞動者。
(六)檢查方式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七)檢查頻次
檢查頻次根據“雙隨機”方式確定。同一企業上年度無行政處罰(處理)記錄的,下年度行政檢查一般不超過1次。根據投訴舉報、轉辦交辦、數據監測等線索確需實施行政檢查,或者應企業申請實施行政檢查的,報請局領導批準隨時檢查。
七、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行政檢查
(一)檢查主體
長治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實施依據
1.《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第34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實施監督檢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進入被檢查單位進行檢查;(二)詢問有關人員,查閱服務臺賬等服務信息檔案;(三)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與檢查事項相關的文件資料,并作出解釋和說明;(四)采取記錄、錄音、錄像、照相或者復制等方式收集有關情況和資料;(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應當出示執法證件,并對被檢查單位的商業秘密予以保密。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被檢查單位應當配合,如實提供相關資料和信息,不得隱瞞、拒絕、阻礙。
2.《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管理規定》第32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實施監督檢查,按照“誰許可、誰監管,誰備案、誰監管”的原則,由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或者辦理備案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3.《外商投資人才中介機構管理暫行規定》(2019年12月31日修訂)第14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依法指導、檢查和監督外商投資人才中介機構的日常管理和業務開展情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對其批準成立的外商投資人才中介機構依法進行檢查或抽查,并可以查閱或者要求其報送有關材料。外商投資人才中介機構應接受檢查,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應將檢查結果進行公布。 ?
4.《外商投資職業介紹機構設立管理暫行規定》(2019年12月31日修訂)第3條第1款: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外經貿行政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權范圍內負責外商投資職業介紹機構的審批、登記、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三)實施科室
人力資源流動管理科、勞動監察科。
(四)檢查對象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
(五)檢查內容
是否存在未經許可備案擅自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情形,是否存在參與殘疾人虛假就業行為,是否存在發布的網絡招聘信息不真實、不合法行為,是否存在違規哄抬市場價格的行為,是否違規開展社保代理等服務以及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六)檢查方式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七)檢查頻次
檢查頻次根據“雙隨機”方式確定。同一企業上年度無行政處罰(處理)記錄的,下年度行政檢查一般不超過1次。根據投訴舉報、轉辦交辦、數據監測等線索確需實施行政檢查,或者應企業申請實施行政檢查的,報請局領導批準隨時檢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