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辦、廳、局:
《山西省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管理辦法》已經省委、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4年6月14日
(此件公開發布)
山西省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就業援助動態管理機制,促進就業困難人員及時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及《山西省就業促進條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就業困難人員是指因身體狀況、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難以實現就業,以及連續失業一定時間仍未能實現就業的人員。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就業困難人員的審核認定和后續管理工作,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落實好數據共享、信息比對等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與就業困難人員認定有關的基礎性工作,社區居委會(村委會)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章? 認定范圍
第四條 凡具有本省戶籍、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意愿的登記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認定就業困難人員:
(一)大齡失業人員:女性年滿40周歲、男性年滿50周歲,國有、集體企業失業人員或參加城鎮職工社會保險且繳納失業保險滿6個月的;
(二)低保人員: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登記失業1年以上的;
(三)殘疾失業人員: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且登記失業1年以上的;
(四)城鎮零就業家庭成員: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意愿的家庭成員均處于登記失業狀態。每個零就業家庭只限1人申請認定;
(五)被征地農民:因政府統一征收農村集體土地而導致失去全部土地且登記失業1年以上的;
(六)就業困難的退役軍人:退出現役且登記失業1年以上的;
(七)長期失業人員:最近一次辦理失業登記后連續失業2年以上的;
(八)就業困難高校畢業生:具有全日制專科(高職)及以上學歷,畢業1年后未就業且登記失業1年以上的、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農村脫貧家庭(含防返貧監測對象)的、殘疾人;
(九)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就業困難人員。
第三章? 認定程序
第五條? 落實全方位公共就業服務,符合條件的勞動者可在常住地或戶籍地申請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
第六條? 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由本人提出申請,經社區居委會(村委會)核查信息,街道(鄉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復核,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確認。
第七條? 個人申請。
申請人持本人身份證、居住證、戶口簿等相關資料向常住地(或者戶籍地)社區居委會(村委會)提出申請,并填寫《山西省就業困難人員認定情況表》(附件1,以下簡稱《認定情況表》),同時按照人員類別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包括低保、殘疾、退役、學歷等證明材料)。
申請人常住地未設立社區居委會(村委會)的,由常住地所在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轄區內就近指定受理單位。
第八條? 信息核查。
(一)社區居委會(村委會)對申請人的申報材料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經調查核實符合條件的,在社區(行政村)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個工作日,公示內容包括: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申請認定類別、公示時限、社區居委會(村委會)經辦人及聯系電話。經公示無異議的,在《認定情況表》上簽署意見,并將相關申請材料報街道(鄉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
(二)街道(鄉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收到材料后,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符合條件的,在《認定情況表》上簽署意見后上報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第九條? 審核認定。
(一)建立數據共享比對機制。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依托國家及我省共享業務協同平臺,共享公安部門全員人口數據相關情況、民政部門最低生活保障相關情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企業法人和高管相關情況、殘聯部門殘疾證辦理相關情況等,對申請人相關資質進行審核認定。
(二)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收到材料后,在7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在《認定情況表》上簽署認定意見,并逐級反饋認定結果,由社區居委會(村委會)告知申請人。
第十條? 承諾核查。
審核認定過程中,對于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的婚姻狀況、子女等情況,實行承諾制申請,申請人簽訂《申請認定就業困難人員承諾書》(附件2),審核、認定部門通過實地調查、信息共享、信息比對等方式予以核實。申請人應誠實守信,保證申請材料和承諾事項的真實性。
第十一條? 申請人擔任市場主體出資人、負責人、法定代表人或者高管(不包括從二級市場上購買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的,不得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
第十二條? 各級經辦機構在審核過程中,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由社區居委會(村委會)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四章? 退出機制
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認定的就業困難人員,應當建立定期調查、盯人幫扶和跟蹤隨訪制度,通過電話、走訪或與相關業務系統信息比對等方式,及時了解其就失業動態變化情況。對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應注銷其就業困難人員身份,并將相關信息錄入公共就業信息系統:
(一)自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之日起,連續6個月及以上有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記錄(不包括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所得)的;
(二)擔任市場主體出資人、負責人、法定代表人或者高管(不包括從二級市場上購買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的;
(三)享受就業援助政策期滿、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城鎮零就業家庭中至少有1人實現就業創業的;
(五)入學、死亡、服兵役、戶籍遷出本省、移居境外或者被判刑收監執行的;
(六)認定后失去聯系且本人未向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出就業服務需求超過1年的;
(七)其他已實現就業創業或者登記失業被注銷的;
(八)其他不再具備就業困難人員認定條件的。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就業困難人員資格審核認定、后續管理等工作,街道(鄉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和社區居委會(村委會)負責就業困難人員資格申請受理、后續跟蹤服務等工作。發展改革、公安、民政、財政、退役軍人事務、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行政審批、稅務、總工會、殘聯等部門配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做好就業困難人員相關身份核查核實工作。
第十五條? 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大力推行系統經辦、“多點受理”的服務模式。通過山西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網上服務大廳、各級政府政務服務大廳專柜、就業服務機構專窗、基層人社平臺專人等多種渠道,受理就業困難人員申請。通過政府大數據平臺實現部門間信息共享、自動查驗,大幅精簡證明材料,壓縮辦理時間,提高辦理實效。建立并公開辦事指南,明確申請材料、辦理流程、辦理時限等基本要素。
第十六條? 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與稅務部門建立數據共享機制,共享就業困難人員的納稅記錄等相關信息。就業困難人員對稅務部門數據反饋結果有異議的,可通過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復核申請,由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稅務部門進行復核。
第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建立日常監管和曝光制度,對弄虛作假、騙取就業困難人員資格和就業援助補貼資金的,應及時注銷就業困難人員資格,停止享受就業援助政策,依法追繳騙取的補貼資金。對涉嫌犯罪的,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八條? 健全盡職免責制度,對嚴格履職盡責,但受政策、技術等非主觀因素影響出現的工作失誤,應免予追究相關工作人員責任。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就業援助制度,采取稅費減免、貸款貼息、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等辦法,通過公益性崗位安置等途徑,對就業困難人員實行優先扶持和重點幫助。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省人社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4年7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之前有關就業困難人員認定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附件:1.山西省就業困難人員認定情況表.wps
??????2.申請認定就業困難人員承諾書.wps
